泸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应急队伍体系建设的通知
泸县府发〔2011〕6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泸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泸县府发〔2007〕88号)、公安部和省市政府办相关文件规定,为加强泸县应急队伍体系建设,提高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能力,结合我县实际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着力提高全县应急队伍体系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兼顾县镇财力和人力,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队伍体系。
(二)建设目标。在两年内,基本建成以县政府消防队为主体的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得到全面加强;各镇、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应急志愿服务进一步规范,基本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本县和重点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逐步形成以县政府消防队(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与各警种民警为骨干和先锋,县应急民兵连、县级机关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各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含民兵应急排)和企事业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补充的泸县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二、应急队伍组织体系
(一)组建泸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
1、组织建设。县应急救援队伍是以消防、公安干警、武警、解放军、民兵、预备役等部队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各负其责,互为补充,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为辅助的组织体系;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分类管理负责、资源整合共享、指挥联动快速、实战规范有效”的原则,依托县政府消防队组建“泸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今年6月底前完成组建工作。
泸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由县政府调动指挥,在县政府应急办的统一协调指导下开展工作,主管部门为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进行业务指导。
2、机构人员。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在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基础上组建,不再新设机构;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主要由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组成,经费按照现行渠道解决,逐步纳入政法保障机制;泸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的教导员由县政府应急办主任兼任,副教导员由县公安消防大队教导员和县政府消防队指导员兼任,泸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的大队长由县公安局副局长兼任,副大队长由县公安消防大队长和县政府消防队队长兼任。
3、工作职责。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是全县应急救援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警种的公安干警组成抢险救援应急先锋和骨干力量;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发挥“一专多能”作用,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露、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爆炸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和民防工作。
4、装备器材。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县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装备配备标准》(公消〔2010〕160号),配备灭火、侦检、搜寻、破拆、救生、堵漏、洗消等技术先进、实用高效的救援器材,具体建设按县政府应急办和县公安局印发的《泸县综合应急救队伍装备建设规划》,实行政府采购,2012年底前达标。
5、应急保障。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掌握本县卫生、市政、气象、交通运输、环保、通信、供水、供气、供电等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急装备物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这些专业应急救援队互为补充,协同作战,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完善应急联动体系。
6、指挥平台。依托公安110、119报警指挥系统,推动建立政府统一指挥下的综合应急管理指挥平台,在2012年底前县政府综合应急管理指挥平台建设达到一定水平。
(二)深入推进各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各镇依托镇村干部、民兵、预备役人员、基层警务人员、保安员、医务人员、志愿者等具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建100人以上的镇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中发挥就近优势,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配合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县级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整改,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灾情评估等工作。各镇政府要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严明组织纪律,经常性地开展应急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应急保障能力。
(三)完善县级专业应急队伍
按照“一专多能”避免重复建设的要求,结合市政府办《关于加强人民防空专业队建设的意见》(泸市府办函〔2009〕125号)、县委县政府县人武部《关于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泸县委发〔2010〕14号),由有关部门牵头组建14支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6支人民防空专业队伍。
1、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14支
⑴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建泸县地质灾害应急大队。主要任务是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等工作。
⑵县气象局负责组建泸县气象灾害应急大队。主要任务是接收和传达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收集、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参与灾害性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
⑶县林业局负责组建泸县森林防火应急大队。主要任务是开展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⑷县水务局负责组建泸县防汛抗旱应急大队。主要任务是做好汛期巡堤查险和险情处置,做到有旱抗旱,有汛防汛。县农机局组建抗旱应急分队参与抗旱救灾工作。
⑸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在泸县民兵应急救援交通运输分队增挂泸县交通运输应急大队牌子。主要任务是开展交通运输事故的应急抢险工作和各类应急状态下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⑹县安监局负责组建泸县矿山抢险救援应急大队。主要任务是开展矿山事故的应急抢险工作。
⑺县安监局负责组建泸县危化品泄漏抢险救援应急大队牌子。主要任务是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运输事故的应急抢险工作。
⑻县畜牧局负责组建泸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大队。主要任务是在重大动物疫情爆发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⑼县卫生局负责在泸县民兵应急救援卫生分队增挂泸县卫生救援应急大队牌子。主要任务是承担突发事件的卫生救援、医疗救治及卫生学处理。
⑽县经信局负责在泸县民兵应急救援通信分队增挂泸县通信应急大队牌子。主要任务是保障常态和应急状态下的通信、通话和网络正常运行。县内通信、通讯和网络运营商配合。
⑾县住建局负责在泸县民兵应急救援工程抢险分队增挂泸县工程抢险应急大队牌子。主要任务是参与各类突发事件工程抢险和民防工作。
⑿县供电局负责在泸县民兵应急救援电力保障分队增挂泸县电力抢险应急大队牌子。主要任务是对突发事件中受威胁或受损的电力设施设备进行抢险抢修,保障电力供应。
⒀县自来水公司负责在泸县民兵应急救援供水保障分队增挂泸县供水抢险应急大队牌子。主要任务是对突发事件中受威胁或受损供水系统进行抢险抢修,保障供水需求。
⒁县天然气公司负责在泸县民兵应急救援天然气抢险分队增挂泸县天然气抢险应急大队牌子。主要任务是对突发事件中受威胁或受损的天然气设施设备进行抢险抢修,保障天然气安全供应。
2、人民防空专业队伍6支
在县政府消防队增挂泸县人民防空消防专业队牌子、在县卫生局增挂泸县人民防空医疗救护专业队牌子、在县住建局增挂泸县人民防空工程抢险专业队牌子、在县供电局增挂泸县人民防空电力抢险专业队牌子、在县自来水公司增挂泸县人民防空供水抢险专业队牌子、在县天然气公司增挂泸县人民防空天然气抢险专业队牌子。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司令部川办函〔2011〕72号文件规定,人防专业队是专业的民防应急救援力量,应按照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需要,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发挥战时应战、平时应急的服务功能,由县人防办管理。
各专业队伍建立队员个人资料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编队编班建制,配备必要装备,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组建工作。
(四)发挥民兵应急队伍作用
为民兵应急队伍建设提供支持和必要的条件,切实解决好应急民兵平时工作和应急状态下的矛盾,按照泸县委发〔2010〕14号文件进行装备和管理,充分发挥他们在维稳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的作用。
(五)加强县级机关综合应急队伍建设
2007年组建的由县级机关38个单位抽调人员组成650人的县级机关综合应急队伍,是全县应急队伍体系的重要力量,其中专业技术骨干编入县级专业应急队伍,人员所在单位要强化管理,加强培训、演练,保证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及时集结到位。
(六)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通过多种渠道,努力提高应急队伍的社会化程度,积极发展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各类志愿者组织充实和加强应急志愿服务内容,为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应急志愿服务提供渠道,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纳入应急救援队伍。泸县志愿者通信应急大队,是由省应急通信志愿者总队和县青年志愿者协会批准成立的志愿者组织,是我县第一支有组织的志愿者通信应急队伍,应扶持和鼓励并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三、应急队伍管理体制机制和保障制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县政府领导下,县镇应急队伍体系建设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各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是推进应急队伍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应急队伍建设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人员,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为推进本镇、本部门应急队伍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县政府成立泸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武装政法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人武部部长、县府办副主任、县政府应急办主任和县公安局长为副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应急办,由县政府应急办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县公安局副局长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二)完善管理机制。应急队伍组成人员平时在原单位各自岗位工作,由组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专业培训、开展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后,立即集结到位,接受县委、县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执行应急处置抢险救援任务。各镇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的跟踪检查,实施全程监督,狠抓工作落实。全县应急队伍体系日常管理工作由县政府应急办归口管理和统筹协调,适时组织督查,对行动迅速、任务落实较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行动迟缓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启动问责机制。
(三)强化预案演练。各镇、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管辖范围内的各类应急预案,着力提高预案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健全应急演练制度,各组建单位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专项应急演练。完善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加强综合应急队伍、专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适时组织各类应急队伍开展联合演练,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形成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合力。
(四)落实经费保障。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人员和设备装备开支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在两年内分期、分批到位资金,同时积极争取水利、交通、环保、供电等相关职能部门专项经费的投入;各专业应急队伍和各镇应急队伍建设按照泸县委发〔2010〕14号文件规定解决;突发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负责协调提供必要的设备、物资和生活保障;充分利用保险等市场手段防范和分担风险,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捐赠,加大救助力度,解除应急救援人员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五)完善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相关政策。各镇、县级相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落实基层应急救援队员医疗、工伤、抚恤,以及应急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免交过路费等政策措施。鼓励社团组织和个人参加基层应急队伍,研究完善民间应急救援组织登记管理制度,鼓励民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研究制订基层应急救援队伍装备标准并配备必要装备。对在应急管理、应急队伍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开展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示范工作,推动基层应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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