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府办发〔200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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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09年泸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环保部、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和省市的文件精神,我县将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09年泸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2009年泸县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泸县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1:
2009年泸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围绕我县“两个加速”的发展目标,在我县五年来开展专项行动取得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工作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整治违法排污,切实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今年全县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巩固五年来开展专项行动成效,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为重点,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我县主要污染物减排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按照国家九部委和省、市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2009年全县环保专项行动要做好两个方面的集中查处和重点整治,务求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一)大力开展专项行动后督察,巩固整治成效。
1、以近年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为重点。认真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是否到位,责任追究是否到位。对个别出现反弹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的实行挂牌督办,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实施停产整治。
2、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整治情况进行后督察。以整治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为重点,对2007年和2008年在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落实,坚决取缔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保障饮用水安全。
3、加强垃圾处理场环境监管力度。加大对泸县垃圾处理场的现场检查频次,要求垃圾填埋必须实施无害化处理,重点检查垃圾渗漏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定期不定期对渗漏液进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有效防止二次污染。对设施不正常使用、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
(二)重点查处“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钢铁行业等重污染行业专项检查。
1、加大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严把“准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引进,对未落实环评和“三同时”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依法查处,对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限期治理,集中清理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落后生产工艺的行业,并对已取缔关闭的企业进行跟踪,严厉打击死灰复燃的现象。
2、加强钢铁行业环境污染监督检查。按照国家《钢铁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控制钢铁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加强对我县钢铁行业的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未落实“三同时”制度、污染物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问题。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地条钢”企业进行坚决取缔,并督促落实,防止死灰复燃。
3、认真开展重点污染行业的环境安全风险检查,防止环境安全事故发生。加大对重点污染源和环境风险源的日常监管,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和经营的行业加强风险排查,对2008年限期进行风险整治的4家企业实行后督察,认真检查应急预案是否建立,是否完善,应急物资是否齐备完好,确保在环境事故下能正常使用。对未建立应急预案或未按规定配备应急物资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仍未完成的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县政府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要求,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由县政府的分管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有序推进,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
环保局负责本次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检查督促有关镇和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工作以及对各种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移交和移送等工作的落实;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排污和其它环境违法行为,定期上报和通报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监督检查重大环保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进一步加强项目协调管理力度和环保工程项目的规划布局,严格禁止环境污染严重项目的立项建设。
县监察局负责监督各有关主管部门落实专项行动和依法开展执法检查,依法追究违纪违法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县工商局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县司法局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法律援助。
安监局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工作,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经贸局负责落实工业企业的清洁生产,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的关闭或取缔。
县建设局配合加强垃圾处理场的环境监督检查,积极做好县城污水处理场的建设工作。
各镇政府在本区域内认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积极配合专项行动工作组开展工作。
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综合各部门监管职能,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治理环境污染。
 (二)加强督查和挂牌督办。县政府围绕专项行动工作重点加强督办,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垃圾处理场、“两高一资”重点污染行业集中整治等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多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督查发现突出问题、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坚决予以处罚,确保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同时,各部门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
(三)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企业环境行为自我约束机制,建立重大案件挂牌督察机制和后督察制度。推行环境保护公众监督机制,强化大众环保意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四)加强舆论宣传。将环保专项行动列入县政府宣传工作重点,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的作用,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四、工作阶段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动员部署工作。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于5月13日前报送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6月-10月)
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完成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集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后督察和城镇垃圾处理场、钢铁等重点行业集中整治,分别于620日和9月20日前将各个阶段整治情况报送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1月)
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上报《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5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2:
2009泸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莫智文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熊联彬    县政府办副主任
                李启富    县环保局局长
                陈志平    县发改局副局长
                唐永宏    县监察局副局长
成 员 :   丁梦飞    县环保局副局长
                王定平    县经济和商务局副局长
                兰 黎    县工商局副局长
                柯尊银    县司法局副局长
                陈志学    县建设局副局长
                张运平    县安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泸县环保局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局副局长丁梦飞兼任。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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