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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泸市府办函〔2009〕280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州市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09〕277 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泸州市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政府采购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本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泸州市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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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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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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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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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用类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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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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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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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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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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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5万元以上, 包括电视机、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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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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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摄像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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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采购, 包括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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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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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调节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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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采购,包括中央空调器、商用空调器、民用空调器,精密空调器、除湿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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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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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自动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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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采购,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打印机、传真机、复印件、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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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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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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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5万元以上, 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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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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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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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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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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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服及劳保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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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5万元以上,含警用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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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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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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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采购, 包括服务器(PC服务器、小型机、大型机)、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线路接入设备、计算机安防设备、监控设备、存储设备、不间断电源、其他网络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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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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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和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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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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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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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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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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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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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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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轿车、越野车、客车、卡车、摩托车、船只,事先在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监测、消防、医疗、电视转播、雷达、环卫、警务、殡葬等专业工作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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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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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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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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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缮、装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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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10万元以上,包括室内、室外修缮、装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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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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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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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10万元以上,包括网络信息系统集成、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机房工程、管道与综合布线工程、局域网络工程、广域网络工程、监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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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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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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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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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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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1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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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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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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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1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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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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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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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采购(定点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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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7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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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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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采购(定点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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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7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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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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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采购(定点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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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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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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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1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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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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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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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1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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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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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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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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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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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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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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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用类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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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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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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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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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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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5万元以上,包括帐篷、衣服、被、毯、食品、粮食、油毡纸、尼龙彩条布、糖、棉花、其他救灾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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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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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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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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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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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旱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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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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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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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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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5万元以上,包括农药、种子、化肥、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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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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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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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5万元以上,包括粮、棉、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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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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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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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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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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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和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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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5万元以上,含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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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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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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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5万元以上,包括移动通信设备、电话通信设备、光通信设备、光缆、光导纤维、其他通信设备(含有线通信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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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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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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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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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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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排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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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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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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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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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5万元以上,包括弱电配电设备、发电机组、其他发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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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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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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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5万元以上,含卫生防疫专用检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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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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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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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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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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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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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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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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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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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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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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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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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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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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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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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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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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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艺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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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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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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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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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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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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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清扫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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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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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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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设备和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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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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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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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保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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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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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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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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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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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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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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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5万元以上,包括检测仪器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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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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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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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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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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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光、音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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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5万元以上,包括灯具设备、舞台设备、音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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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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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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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5万元以上,包括乐器、文艺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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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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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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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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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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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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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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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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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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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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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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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火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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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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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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炊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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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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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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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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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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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9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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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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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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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9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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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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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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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9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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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治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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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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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9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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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测量、勘察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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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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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9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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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救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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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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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9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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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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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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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9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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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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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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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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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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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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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软件开发设计、信息工程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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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1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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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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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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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批量或年累计10万元以上,包括一般设备、专用设备(不含车辆)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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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批量或年累计项目预算1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项目预算2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均属政府采购管理范围,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获得市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四、实施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工。市、区(县)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市、区(县)政府采购中心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根据与采购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依法办理集中采购事宜。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即采购人)依法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采购中心和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自行实施采购。
(二)严格采购预算。采购人应根据本通知的项目和品目分类,按照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两种组织形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执行中确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手续。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一律不得实施政府采购。凡属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批复(调整)的采购预算实施采购,应采尽采。采购人实施相同类别的采购项目,采购间隔时间应达到四个月以上(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紧急采购除外),尤其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推迟上报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市级各部门集中本系统区县部门资金统一实施采购项目的且符合本目录规定的,视为市级部门采购项目办理。
(三)规范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1、集中采购。采购人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经审核同意后实施采购。目录内的通用类采购项目,定点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由采购人按规定选择定点(协议)供应商,非定点(协议)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目录内的专用类项目,应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属于采购人有特殊要求的,报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有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应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随机选定社会代理机构。
2、分散采购。采购人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经审核同意后实施采购。分散采购项目一般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应报财政部门同意后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有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人在分散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将采购结果及有关采购资料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体现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规定报市以上财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自主创新、节能环保、政府首购和订购等方面的政策,充分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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