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泸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采购、协议采购项目供应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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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 县 财 政 局 关于转发《泸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采购、协议采购项目供应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政办(财政所)、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
织: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定点采购项目供应商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采购人合法权益,引导企业有序竞争,现将《泸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采购、协议采购项目供应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泸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采购、协议采购项目供应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泸县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23日印发 (共印5份) 泸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采购、协议采购项目 供应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定点采购、协议采购项目供应商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采购人合法权益,引导企业有序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泸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采购、协议采购项目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监督考核。定点采购项目包括:现代办公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摄影摄像器材、网络设备)、空气调节设备、车辆保险、车辆加油、车辆维修、会议、出差住宿;协议采购项目指办公纸张。 第三条 供应商监督考核工作主要包括: (一)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反馈评价; (二)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采购中心)对供应商的日常管理和每季度定期监督情况; (三)泸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对供应商的综合监管和不定期检查情况; (四)市财政局根据对供应商的反馈评价、日常管理、定期监督、不定期检查以及综合监管情况,对供应商做出综合评价。 第四条 供应商监督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供应商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供应商监督考核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二章 考核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定点采购、协议采购项目管理、执行要求和处罚的办法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泸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监督考核表格。包括: (一)《泸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采购、协议采购项目供应商履约情况反馈评价表》(以下简称《反馈表》,见附件一); (二)《泸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采购、协议采购项目供应商监督(检查)报告》(以下简称《监督(检查)报告》,见附件二); (三)《泸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采购、协议采购项目供应商综合评价表》(以下简称《综合评价表》,见附件三); (四)《泸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采购、协议采购项目供应商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整改通知书》,见附件四)。 第八条 采购人应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其中: (一)实施现代办公设备、空气调节设备采购的,应在提交支付申请时一并填写《反馈表》报送市财政局; (二)实施办公用纸、车辆保险、车辆加油、车辆维修、定点会议、出差住宿采购的,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汇总本单位该季度相应项目情况并填写《反馈表》报送市财政局。 除此之外,采购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填写《反馈表》向市财政局反映供应商履约情况。 第九条 市采购中心根据定点采购、协议采购合同和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项目制定项目实施情况跟踪和市场调查的具体措施,组织对供应商履行价格、质量和服务承诺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每季度定期监督,向市财政局报送《监督(检查)报告》,并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对供应商的监督考核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局对《反馈表》、《监督(检查)报告》中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综合日常监管情况,按季度和年度公布供应商《综合评价表》。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对供应商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响应、价格、质量、服务和其他等五个方面。 (一)响应方面,主要包括:(1)供应商不及时响应采购人询价;(2)货物供应商不在承诺时间内提供货物并安装到位;(3)服务类供应商不在承诺时间内做好接待的准备及业务处理工作;(4) 供应商不及时按要求向市财政局、市采购中心报送报表及统计数据;(5)供应商向未经规定程序审批的采购人提供货物或服务;(6)供应商不积极配合协助处理业务履行中发生的争议,不主动提供真实情况。 (二)价格方面,主要包括:(1)货物类及服务类供应商不按照协议价格供货或提供服务;(2)供应商不根据市场价的变化而调整价格并及时向市采购中心提供价格调整信息;(3)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价格高于本地市场上同品牌同型号原装产品或同等服务的普遍价格;(4)供应商为采购人虚开发票或开具虚假发票;(5)供应商与采购人违规采用现金结算;(6)同采购单位一起采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 (三)质量方面,主要包括:(1)货物类供应商供应的货物不是原装正规产品,不符合协议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存在因包装、设计、工艺、材料或服务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2)服务类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定点采购、协议采购约定,质量考核指标未达到行业标准要求。 (四)服务方面,包括:(1)货物类供应商售后服务不及时、周到、良好;(2)服务类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不能让采购人满意,未在突发事件的情况下优先保证采购人的利益及服务品质;(3)供应商服务偏差度不在合理范围内。 (五)其他,包括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应当对供应商进行考核的其他内容,以及采购人在《反馈表》中反映、供应商之间举报并经查实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表》中供应商综合得分基本分为100分,是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考核内容对应的下列五项指标得分的总和。供应商得分主要实行倒扣分制,根据市财政局发现,或市采购中心反映、采购人在《反馈表》中投诉、供应商之间举报并经市财政局核实的情况进行扣分。 (一) 响应评价,基本分为20分。每违反一次扣3-5分,扣完为止; (二)价格评价,基本分为25分。每违反一次扣5-10分,扣完为止; (三)质量评价,基本分为25分。每违反一次扣5-10分,扣完为止; (四)服务评价,基本分为20分。每违反一次扣5-10分,扣完为止; (五)其它评价,基本分为10分。采购人在《反馈表》中投诉、供应商之间举报,并经市财政局核实的其他违规行为,每次扣2-5分,扣完为止;采购人在《反馈表》中表扬,经市财政局核实的值得表扬行为,或供应商积极为政府采购工作提合理化建议并被市财政局采纳,每次酌情加1-5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三条 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向其发出《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原因及整改要求。 (一) 在季度考核中综合评分低于80分的; (二) 被投诉事项情节严重的; (三) 在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严重损害采购人利益或政府采购形象的。 第十四条 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将通知市采购中心与其暂停或解除政府采购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视情况收回定点采购、协议采购供应商资格证书,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一)收到《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整改的; (二)整改后达不到整改要求的; (三)一年内收到两次以上《整改通知书》的。 第十五条 供应商有以下行为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按规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立即解除政府采购合同,收回定点采购、协议采购供应商资格证书,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视情况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二)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市采购中心恶意串通的; (三)向采购人、市采购中心行贿,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十六条 各供应商综合评价结果,将作为确定下一周期政府采购定点采购、协议采购项目供应商的重要依据。 (一)供应商在五家以内的定点采购、协议采购项目,年度综合评价第一名供应商可在符合该项目采购要求的情况下,直接获得下一年度的定点资格; (二)供应商在五家以上的定点采购、协议采购项目,年度综合评价前两名供应商可直接获得下一年度的定点资格,第三、四名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下一年度的定点资格; (三)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行为的供应商,取消其参加下一年度政府采购定点采购、协议采购项目招标的投标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定点采购、协议采购项目如有调整,市财政局将及时通知采购人和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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