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县防洪应急预案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
泸县府发〔2007〕70号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泸县防洪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泸县防洪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泸县防洪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在洪涝灾害发生前,通过严密的组织科学有效的防范措施,最大限度避免灾害发生。当灾害发生时,做到心中有数,临危不乱,措施得力,科学有序地指挥抗洪抢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泸县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防洪应急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泸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泸县2006年防洪应急预案》的基础上修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泸县境内发生的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的突发性江河洪水、洪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水库垮坝、暴雨渍涝等灾害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各镇各部门根据本预案有关规定,编制本镇本单位的《防洪应急预案》。本预案一般三至五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下及时修订。
1.4工作原则
1.4.1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防抢结合、全面布署、保证重点、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依法防洪,科学防洪、团结抗洪和社会防洪的原则,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到“防汛保平安、保稳定”。
1.4.2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防汛岗位责任制。把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落实贯穿到汛前准备、汛期抗洪抢险和灾后救助工作的全过程。
1.4.3各镇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在防汛抗旱工作中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各镇和凡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防洪应急预案,各司其责、各负其责,做好防汛应急准备和实施工作。并结合本镇、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和修定完善防洪抢险方案。
2、组织体系及部门职责
根据《水法》及《防洪法》,设立泸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泸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政府的领导下,行使政府防汛抗旱职能,领导和指挥全县防汛工作,具体办事机构为泸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泸县水利局。县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调整,由县政府发文明确。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成立本部门的防汛抗旱抗旱指挥机构,以正式文件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2.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实施全县的防汛工作,制定县级防御洪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县汛情、灾情,按照不同洪水量级发布洪水预报、汛情公告和防洪警报。对防汛抗洪做出科学决策,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督促指导各镇各部门的防汛工作,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减灾措施,做好洪水管理转化工作,组织灾后救助,协调相关工作。
2.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2.2.1县防汛抗旱组织机构。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县长任指挥长,县武装部、县政府办公室、县农工办、县水利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水利局、县政府救灾办、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商务局、公安局、财政局、建设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卫生局、农业局、气象局、安监局、粮食局、监察局、文体广电局、供销社、电信分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2.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防汛工作事关全县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必须加强领导,组织广大干部群众积极主动参与,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提高防汛抗旱减灾能力建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一致,协调配合,全力搞好防汛工作。各镇各部门的防汛指挥组织,在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镇本部门的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其主要职责如下: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全县防汛抗旱重大事件的协调和防汛抗旱工作督办。
县武装部:制定全县民兵参加防汛抢险方案,组织调动民兵参加防汛抢险。根据抗洪救灾的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财物和执行重大防洪抗灾任务。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水利、水产、地方电力工程的运行安全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对病险水库的监测,水利工程防洪抢险和水毁工程修复,负责全县河道管理及清障工作,以及水情、工情的预测预报和防汛抢险方案的制订,防洪抢险技术指导。
县政府救灾办:协调防洪抢险、救灾工作,制定抗灾救灾措施,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负责全县灾情核实、收集和上报等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县发展与改革局:指导防汛工程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协调重点防汛设施、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计划安排。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灾区社会治安、交通通畅,确保抗洪抢险人员和物资及时运输到位;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物料及破坏水利、水文、通信及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引发的群众性治安事件,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协助水行政部门做好河道清障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防汛经费的筹措、调拨和使用监督,确保防洪工程抢险应急及抢险救灾资金及时到位。
县建设局:负责集镇建设工程防洪抢险,因建设施工而带来影响行洪安全的隐患排查,临河建筑物防洪安全检查。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供水、供气等)的防洪工作。在重大洪灾发生时负责灾区群众的饮用水、生活燃料供应。
县民政局:及时掌握并报送洪灾情况,负责洪涝灾区群众的安置、生活救助工作,以及救灾救济资金的管理和发放,负责捐赠救灾资金、物资的接收、管理和发放,协助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生产自救。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防洪工程用地的规划和报批,协调、指导全县因洪灾诱发的山洪灾害,开展山洪灾害防御的组织、协调、治理指导。
县交通局:负责全县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工程、设备的防洪安全,及时组织水毁公路、桥梁的修复,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配合水利部门做好通航河道的堤防、护岸的保护;协调组织运力做好防汛抗旱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县卫生局:编制汛期医疗救护、卫生防疫预案,负责洪涝灾区的疾病防控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县防汛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
县农业局:及时掌握农业洪涝灾害情况,负责指导灾后的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工作,负责种子等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汛期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县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各镇提供气象信息及雨情信息。
县安监局:负责监督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在汛期要加强对矿山及其尾矿库和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粮食局:负责灾区灾民口粮的调拨和供应,做好粮食的安全储存和防汛物资(麻袋)的储备。
县供销社:负责有关防汛抢险物资的组织、储备和调运;负责政府委托农药的安全管理,农地膜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供应。
泸州电信泸县分公司:负责电信本地网内有线通信设备检修及因灾损毁的通信通信设施抢修工作,保障防汛抢险信息畅通。
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各尽所能,做好抗洪救灾工作。
2.3办事机构(防汛办公室)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防汛日常事务工作,县防汛办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法令;执行国家、省、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抗洪指令;汛期实行24小时防汛值班制度,准确、及时收集分析传递各类汛情、灾情、工情;及时调查、核实、上报汛情灾情和抗灾救灾情况,为县委、县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决策依据;修订全县防汛抢险应急预案;负责水毁、防汛工程岁修和加固整治,与县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各项防汛项目资金安排方案。
3、预防与预警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部门应加强对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及防汛办公室。县防汛办应加强与水文部门的联系,了解汛情变化趋势,将重要水情及时报县领导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
当预报即将发生洪涝灾害性天气时,县防汛办应提早预警,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各镇防汛指挥机构做好准备。气象部门随时加强监测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及时向防汛指挥部报告。
3.1.2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当堤防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各镇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影响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及处理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1)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等关键部位加强监测,并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实施调度,将运行状况及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时,在1小时内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水利局。
(2)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
(3)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淹没影响区发出预警信号,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以后,各镇防汛部门及县级有关部门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受灾情况,县防汛办及时掌握灾情动态,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各镇和县级有关部门应在灾情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县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并对实际灾情进行核实,及时准确上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汛前县、镇两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有防汛任务的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加强防洪知识宣传,增强社会防洪和全民预防洪涝灾害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洪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各镇政府和职能部门要落实防汛责任制,企事业单位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明确防汛安全责任主体,层层抓落实。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把防汛保平安的行政首长负责制贯穿到防汛工作的全过程。汛前要分别水库、重点防洪工程、重点防洪区、重点山洪灾害防御地段的行政首长负责制;要落实山洪易发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本单位、本部门防汛抢险专业队组织培训和抢险物资的落实,各镇各部门防汛机构要落实岗位责任制,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雨情、水情、灾情和防汛指令迅速传达。
3、工程准备。各镇和水利管理单位要按时完成水毁修复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等水利工程加速除险加固。全县所有水库汛期蓄水不得超过汛限水位,汛期要留足防洪库容,尤其是病险水库更要限制蓄水,水库管理单位要坚决服从上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各镇各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江河、水库、城市防洪、水电站、稻鱼工程、山洪灾害易发区的防御方案和应急预案,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将防洪、抢险、救助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抢险物料,逐步实现:“定额储备、专业管理、保障急需”。重点防汛工程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网络,确保防汛通信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网站,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料、查信息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8、防汛日常监测工作。各防汛机构要加强和完善防汛日常工作,督促水利管理单位,坚持对辖区防洪工程进行安全监测。
3.2.2江河洪水预警
1、泸县境内主要江河警戒水位下的常年洪水预警。由镇防汛办公室实行24小时监控,及时传送重要天气消息和水情。
2、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洪水预警。当主要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尚在保证水位以下时,县防汛办公室、所在镇防汛办公室共同实行24小时监控,县、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到岗,各部门防汛责任人到位,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预警信号。
3、超保证水位洪水预警。县境内主要河流发生超保证水位洪水时,县防汛办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汛指挥部领导报告汛情,县防汛办与各镇防汛办24小时监控水情、雨情变化。当地防汛指挥部指挥长及部门防汛责任人到位,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预警。
3.2.3突发性洪水预警
突发性洪水,由于防洪工程形成的洪水灾害及由于降雨诱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山洪灾害。突发性洪水灾害具有无明显征兆、爆发时间短,成灾迅猛,难以控制,危害性严重的特点。
1、山洪灾害预警。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及时发布预警预报。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组织机构的设置。山洪灾害区内各相关单位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2、水库洪水预警。根据水库管理单位编制的防洪应急预案,小型水库的洪水预警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主管部门,中型水库预警报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主管部门。当水库出现危险水位时,由水库所在地镇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预警。
3.2.4城市暴雨渍涝预警
由城市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排涝设施情况和城市排涝能力,以及城市规划区周边山溪、渠塘洪水汇流等综合情况,会同气象部门制定城市内涝标准等级。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预警,并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水风险图
1、各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绘制行政区域内场镇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洪水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的主要依据。
4、应急向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根据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进入汛期,全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响应行动。
4.1.3县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县重大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调度由各镇政府和防汛抗旱机构负责,必要时,视其情况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直接调度,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各负其责开展工作,并报告工作情况。
4.1.4洪涝灾害发生后,各镇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和救灾工作,并将情况上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4.1.5因洪涝灾害而衍生的流行疾病、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的灾害,各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应急处置,防止灾害蔓延,及时向镇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长江、沱江发生20年一遇及以上标准洪水;
2、县境内主要河流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3、中型水库及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4、长江、沱江干流及境内主要河岸堤防发生大面积垮塌。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防洪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派工作组对抗洪一线进行慰问和指导。县防汛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工情变化,水文、气象部门会商分析,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重点做好救灾协调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赴第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在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措施;县财政局及时提供抢险应急资金;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物资;交通局为防汛物资运输提供保障;卫生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镇防汛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响应,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洪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投入防洪;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区域群众,组织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要领导、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洪工作,及时调集和运输抗洪抢险物资。同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3Ⅱ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长江、沱江发生超保证水位的洪水;
2、县境内某一主要河流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条河流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3、中、小型水库发生滑坡;
4、多镇发生大面积严重洪涝灾害;
5、主要河流堤防发生大面积垮塌;
6、山坪塘、稻鱼工程、水电站、石河堰发生垮塌。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防洪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汛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工情变化,水文、气象部门会商分析,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重点做好救灾协调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在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措施。县财政局及时提供抢险应急资金;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县交通局为防汛物资运输提供保障;县卫生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镇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情况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权力。同时加强值班,由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洪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区域群众,组织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要领导,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地段组织指挥防洪工作,或重点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工作。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防汛和抗灾救灾工作,及时调配和运输防汛抗旱物资。同时,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镇人民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长江、沱江发生警戒水位以上的洪水;
2、小(二)型水库发生滑坡,开裂变形;
3、县境内主要河流发生超保证水位;
4、多镇发生较严重洪涝灾害;
5、长江、沱江堤防及境内主要河流发生垮塌。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汛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工情变化,派出专家组赶赴发生灾情区,加强技术指导。
2、相关镇防汛指挥机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洪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同时,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防洪抢险物资储备,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长江、沱江发生警戒水位以下的洪水;
2、各镇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县境内主要河流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
3、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县境内河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汛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工情变化,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参与指导抢险工作。
2、对存在洪涝威胁地区,县防汛指挥机构领导具体安排防洪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的准备,组织巡堤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同时,各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防洪抢险物资,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溪河洪水响应
1、警戒水位以下常年洪水响应。由各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 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组织防洪抢险。
2、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洪水响应。洪水发生地的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到岗,并与水文气象部门联系,分析汛情发展趋势,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重要汛情信息,检查溪河险工险段和病险工程,发现险情隐患,限时消除,确保安全。并及时反馈信息,作好抢险队伍和物资准备。
3、超保证水位洪水响应。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到位,及时掌握汛情,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相关责任单位24小时巡查,同时做好重要险工段、病险工程巡查,防汛物资调运和抢险队伍集结待命,一旦出险立即投入抗洪抢险。派专人密切观察水势变化,通知沿江乡镇组织好低洼地带、河心洲坝、低矮岸边群众转移和救生准备。
4.6.2城市内涝响应
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及各成员单位到位,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城市管理部门协同排涝工作,由镇防汛办通知街道居委会,街道居委会通知洪涝地区各单位、居民做好防涝准备,转移人员物资。公安部门负责城市交通指挥和疏导,电力部门保证安全供电,电信部门确保通信畅通,消防部门组织机械排涝和抢险队伍。
4.6.3水库突发性洪水响应
水库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按照水库防汛预案,由县防汛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紧急会议,根据工程险情制定抢险应急方案和启动水库防汛应急预案,由指挥长签发启动应急预案指令,向水库工程所在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下达防汛抢险具体任务及工作要求。及时通知下游镇村,做好人员转移移准备。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汛、工、险、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1、重要信息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2、一般信息按分级管理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险情、灾情较重,本级难以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后,向上级防汛指挥部报告。
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的汛、工、险、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县委、县政府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4.7.3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的洪涝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各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调研落实,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8指挥和调度
防汛抗旱指挥部是承担防汛调度的指挥机关,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发生重大灾害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抗洪救灾工作,必要时成立第一线现场指挥部。
4.9抢险与救灾
对发生洪涝灾害和工程出险的抢险救灾工作,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小损失。同时,抢险救灾应采用专业队伍和群众参与抢险相结合的办法,按制定的应急方案实施抢险。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安全防护
1、各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抢险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的器械和运输车船,以备随时应用。
2、抢救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做出决定,其进入和撤出现场应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则。
3、发生洪涝灾害后,发生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并及时发布通告,设立警戒区,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镇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2医疗救护
灾害发生镇镇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卫生部门加强灾区疾病防疫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并派出医疗分队,紧急救护受伤人员。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现场成立紧急救护所。
4.11动员社会力量积极主动参与
4.11.1出现洪涝灾害后,县镇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灾害危害程度,报经县政府批准,对重点灾区和重点工程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上报市防汛指挥部。
4.11.2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抗洪抢险,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及地方材料就地取用,投入抗洪抢险。
4.12慰问及派遣工作组
4.12.1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县委书记和县长或县委、县政府共同对灾区发慰问电,县委、县政府共同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救灾。
1、受灾范围为一个镇的2/3以上村社。
2、一次性死亡(含失踪)人数1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
4.12.2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由县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由县政府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
1、受灾范围为一个镇的1/2以上村社。
2、一次性死亡(含失踪)人数在5—9人。
3、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
4.12.3达不到上述情况的,由县政府委派有关部门派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抗洪抢险。
4.13信息发布
4.13.1防汛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3.2汛情和防汛动态信息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按省、市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程序发布;洪涝灾情由县政府救灾办审核和发布。
4.14应急响应结束
4.14.1当洪涝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所在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汛情,宣布紧急防汛期结束。
4.14.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集、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应给予适当补偿或者酌情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由所在镇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植。
4.14.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助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水毁修复,尽可能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4.14.4防汛抗洪应急中形成的临时设施予以清除或经专家论证后加固、改建。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三条“电信部门应当优先提供防汛抗洪通信的服务”要求,我县的电信、移动、联通及其他通信部门要依法保障防汛信息在任何情况下优先畅通,保障气象、水文、汛情、灾情信息的及时传递。
5.1.2在紧急情况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向社会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撒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2抢险与救援保障
5.2.1对重点险工段及易出险的水利工程,各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前编制应急抢险预案;当出现新险情后,应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制定处理方案,并由镇防汛指挥长负责组织实施。
5.2.2县镇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水库、水电站管理和业主单位、有抗洪任务的部门、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要储备常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组建抢险队伍,保证防汛抢险急需。全县防汛物资及抢险队伍服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安排和调度。
5.3应急抢险队伍
5.3.1抢险队伍是指县及乡镇人民政府为防汛抗洪抢险,组织的民兵预备役部队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含省、市驻泸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抢险队伍,县武装部组织的基层民兵抗洪抢险队伍。防汛指挥部和防汛工程管理单位,有防汛任务的部位、企事业单位,在汛前必须落实防汛抢险队伍。
5.3.2镇防汛抢险队伍以民兵预备役为主,由镇武装部长带队,以村和水库为单位组织;县级机关、企事业单位防汛抢险队以干部、职工为主,由单位主要领导带队,以部门为单位组织。抢险队伍要建立人员档案,确定负责人,明确责任地段,人员召集方式和联系方式,报县防汛指挥部门备案。县防汛抢险专业队伍由县武装部组建,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民兵预备役部队的防汛抢险技能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实战能力,确保出险时能召之即来,来之能战。
5.3.3县防汛指挥部会同武装部门建立健全防汛抢险队伍布防方案、调动路线、运送方式和调度制度,确保抢险队伍在调令规定时间内抵达指定地点。发生洪涝灾害区域的抢险救灾工作,首先按照自救为主,外援相助的抢险原则,以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抢险队伍为主,并在汛前根据实情制定出相应的抢险方案。紧急防汛期间,县防汛指挥部视具体情况依法调用管辖范围内防汛抢险队伍参与抗洪抢险,所有参与防汛抢险队伍必须服从大局,服从调度,服从指挥。
5.4供电与运输保障
5.4.1供电保障
防汛抢险的供电由电力部门负责。洪水出现时,要力争做到淹没区全部及时停电,非淹没区正常供电,要保证指挥机关、首脑机关、安全机关、医院、灾民安置点、救灾现场的正常供电。电力部门要组建电力抢险维护队伍,落实责任,制订出救灾现场临时供电办法,保证抢险照明需要。灾后要尽早恢复正常供电。
5.4.2交通运输保障
县镇两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负责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在抗洪抢险期间要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必要时按照《防洪法》四十五条“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的规定,公安、交通部门要保障防汛抢险交通畅通。
5.5医疗卫生保障
5.5.1洪灾期间的医疗救护和灾后防疫处理由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在汛前,县卫生局应制定救灾防病方案,下发各医疗卫生单位,并且要督促落实。县医疗卫生单位,应按照救灾防病方案制定具体措施。要落实救灾医护人员,抢险救护车、病床,确保灾情发生时能立即投入抢险救灾。
5.5.2救灾以及灾后的疫情监测、防疫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灾民临时安置点进行疫情监测、消毒,检测食品及饮用水的卫生状况,必要时可对灾民进行预防性接种等手段来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对受灾地区洪水过后要首先对灾区实施消毒处理,使灾区卫生条件符合卫生标准。
5.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洪涝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7物资保障
5.7.1物资储备按照以属地政府储备为主,分级负责的储备原则。
1、防汛抗旱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定额标准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县镇防洪重点地段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到现场储备或就近储备。
2、县防汛指挥部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县内遭受较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应急需要。
3、各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结合本镇防洪抢险工程实际,做好防汛物资的储备。
5.7.2物资调拨
1、县防汛指挥部和各镇防汛指挥部要建立健全防汛抢险物资调用制度,江河防汛抢险物资调用由县防汛指挥部、镇防汛指挥部分级调度。中型水库防汛抢险物资由县防汛指挥部调用,小型水库防汛抢险物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及水库管理单位调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用防汛抢险物资。
2、防汛抢险物资器材的调用,由抢险单位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经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同意后,由防汛物资储备单位负责实施。申请调用防汛储备物资必须出具文字报告,内容包括:申调原由、物资品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及签发人等。紧急情况可先电话请求,再补办文字手续。一般情况由申请调用单位组织运输。
3、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要求时,必要时可向市防汛办提出申请,请求调拨防汛抢险物资;也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8资金保障
5.8.1县镇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的防汛经费,保障防汛抢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5.8.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规定,随着防汛形势的发展,应当逐年增大防洪投入。
5.9社会保障
防汛指挥机构要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实施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有防洪任务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动员全社会,保障防汛抢险工作顺利开展;非紧急防汛期,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社会动员,保障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5.10培训和演习
5.10.1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县防汛指挥部负责各镇防汛指挥部负责人和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培训;各镇防汛指挥部负责村社及水管单位的防汛负责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操作规范、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4、驻泸部队防汛抢险应急培训由部队统一安排,地方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10.2演习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多个部门的联合专业演习,以检验、增强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6、后期处置
6.1灾后救助
6.1.1各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洪水消退后要立即组织群众重返家园,恢复生产。对家园严重损坏,靠自身力量难以重建的群众,政府要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帮助。县镇有关部门及时安排救灾救济金和特大防汛经费,帮助群众渡过难关。
6.1.2有关部门的灾后救助工作。
(1)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水利、防汛工程水毁修复工作。
(2)城建部门牵头组织城市建设区内灾后恢复工作。
(3)公安部门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农业部门抓好农业生产自救工作。
(5)经贸部门负责工业商贸企业的生产自救组织工作。
(6)交通部门负责交通干线的灾后修复工作。
(7)民政部门要抓好救灾物资的筹集调配,捐赠物资的登记、保管和发放,妥善安置好灾区群众的生话。
(8)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好灾区医疗工作,做好灾区防疫消毒和日常防疫药品的发放工作,防止灾后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和蔓延。
(9)财产保险公司等相关保险公司,迅速做好灾害损失的查勘理赔工作,及时将受灾保险赔款赔付到位,协助受灾保户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6.2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修复
6.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组织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
6.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
6.4防汛工作评价
每年县防汛部门应针对当年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从各个方面征求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7、附则
7.1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防汛抢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泸县城镇河流堤防信息表
附:
泸县城镇河流堤防信息表
河流名称
地点
警戒水位
(m)
保证水位
(m)
备注
濑溪河
福集粮站
284.63
285.82
福集水尺
283.80
284.86
九曲河
福集卫生院
284.05
285.05
泸县二中
284.32
285.32
福集踏水桥
285.87
287.34
加明水尺
289.31
292.05
马溪河
光明
265.87
267.34
顺河
270.30
273.66
题词:水利 防洪 预案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28日印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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