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泸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
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泸县府发[2007]8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泸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县政府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镇于7月底完成《镇总体应急预案》《镇专项应急预案》,县级各部门于7月底以前完成《泸县专项应急预案》和《泸县县级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并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工作。
原《泸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泸县府发[2006] 96号)自行废止。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泸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试行)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类分级
1.4工作原则
1.5预案体系
1.6适用范围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指挥机构
2.2工作机构
2.3镇机构
2.4专家组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预测
3.2预警级别和发布
3.3预警处置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应急响应
4.4指挥与协调
4.5扩大应急
4.6应急结束
5. 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5.2 调查与评估
5.3恢复重建
6. 信息发布
7. 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
7.2经费保障
7.3物资保障
7.4基本生活
7.5医疗卫生
7.6交通运输
7.7治安保障
7.8人员防护
7.9通信保障
7.10社会动员
7.11公共设施
7.12抢险装备
7.13技术支持
8. 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8.2宣传和培训
8.3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9.1预案管理
10.附件
10.1泸县突发公共事件(除森林火灾(警)外)应急管理工作流程
10.2泸县森林火灾(警)信息报告示意图
10.3泸县专项应急预案构成及相关机构
10.4泸县县级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10.5泸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名额分配
10.6四川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10.7泸州市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县、镇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川府发[2005]18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泸市府发[2005]82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泸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全县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各类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各类群体性事件,重特大刑事案件及治安灾害事故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公共事件的分极标准是信息报送和分极处置的依据。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群防群控。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建立健全群防群控机制,鼓励公民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到小事联动服务与大事应急处置有机结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应急状态下实行特事特办、急事先办。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分管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严格依法制订、修订应急预案,依法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联动协调制度,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改造升级现有应急处理设备,提高应急处理智能化水平,整合主要应急资源,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落实应急目标责任,加强应急联动工作。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应急管理中的参谋作用,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
1.5 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县总体应急预案。《县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2)县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3)县级部门应急预案。县级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县政府备案。
(4)镇应急预案。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县属重点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重点单位由有关应急管理部门确定并实施动态管理。
(6)单项活动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订,报同级政府审定。
城镇社区也要制订应急预案,重点体现操作性。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较大、跨镇的一般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指挥机构
县政府是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县长的领导下,研究决定、部署和推动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副县长按照业务分工,在县相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各类非常设的领导小组、指挥部等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任指挥长,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由县长任总指挥、副县长任副总指挥,直接负责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县长、副县长处理有关工作。县上已成立的各类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非常设领导小组、指挥部,其有关成员和办公室人员为该指挥机构成员和工作人员。目前,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县长或县政府常务会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成员。较大以上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快速进驻县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开展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报送和综合协调职能,负责与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沟通联系,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县政府报送的紧急事项,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承办县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有关决定事项;组织编制、修订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和监督检查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督促检查镇政府和部门应急组织机构、队伍建设和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组织、指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协调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事后评估和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与专家咨询机构的协调联系;负责与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武警、消防的联系。
在县公安局110平台的基础上,整合119、122和120等应急处置资源,成立县政府应急处理指挥中心。该中心是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处置平台,其职责是:负责信息收集、传递、预测预警、危险源的调研,对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指挥调度、处置。较大以上公共事件突发时,实施先期处置,可直接行使向下越级指挥权、联合行动指挥权、临时指定管辖权等,有权紧急调集人员、装备、物资及交通工具等,同时报告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相关指挥机构指挥长。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和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人员进驻县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后,执行相关指挥机构指令,参与和协助应急指挥调度工作。县政府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
2.2工作机构
县政府有关部门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以及部门职责确定一个应急主管部门和若干参与部门,其构成在相应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专项预案中明确。
自然灾害类: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以县政府救灾办为主;防汛抗旱应急以县水利局为主;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以县国土资源局为主;森林火灾应急以县林业局为主;地震灾害应急以县气象局为主。
事故灾难类:工矿企业生产事故应急以县安监局为主;水上运输事故应急以县交通局为主;公路交通事故应急以县公安局为主;火灾事故应急以县公安局为主;城市建设工程、城市防洪、公共交通、天然气大面积停气抢险应急以县建设局为主;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以县经济和商务局为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以县环保局为主;通信保障应急以县电信分公司为主。
公共卫生事件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以县卫生局为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以县卫生局为主;突发动物疫情应急以县畜牧局为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以县食品药品监督局为主。
社会安全事件类:粮食应急以县粮食局为主;金融突发事件应急以中国人民银行泸州分行泸县支行为主;涉外突发事件应急以县外事侨务办为主;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劫车事件应急及相关公共安全事件以县公安局为主;
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以县委宣传部为主。
其他未明确的,根据县专项应急预案、县级部门预案和县政府部门的职责确定。
应急主管部门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主要责任、承担主要任务,主要职责是: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相关类别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做好本领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建立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相关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镇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相关参与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符合县总体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要求的部门预案或保障预案;协助和配合应急主管部门做好本领域的应对处置工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方面的保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部门均要制定部门应急预案,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随时开展相应工作。
2.3镇机构
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各镇政府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机构。
2.4专家组
县政府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预测、预警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县应急处理指挥中心、镇政府和县、镇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防患于未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信息监测与预测
县、镇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依托政府网站及相关网络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本系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通过对监测信息的分析研究,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作出预测。对可能引发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镇政府必须立即报告县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和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县政府认为必要时向市政府报告。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苗头信息,镇政府必须立即报县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和县应急管理办公室,由县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和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分析研究并提出初步预测预警建议,报县政府有关领导确定后,在2小时内报市政府。
3.2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监测和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按照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预警级别可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具体标准,根据国家部门规定在有关预案中明确。
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跨区县行政区的一般(Ⅳ级)的预警信息,由上级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其他一般(Ⅳ级)的预警信息由县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预警处置
进入预警期后,县、镇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等措施,同时要求各类应急求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准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对一般(Ⅳ级)的预警信息,县、镇政府做好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准备。对较重(Ⅲ级)和跨镇的一般(Ⅳ级)的预警信息,镇政府做好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准备。对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的预警信息,按市要求由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省、市政府做好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和市总体应急预案的准备,县、镇做好相应的配合准备工作。
4.应急处置
县、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1信息报告
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向县政府报告,从事件发生起最迟不超过0.5小时。县政府接报后,迅速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并报告市政府,从事件发生起最迟不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含较大)以上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也要按上述要求向县政府报告。其他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如实向县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县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接报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后,要立即进行汇总、分析和研究,对一般(Ⅳ级)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政府相关应急主管部门指导事发地镇政府进行处置,视情节向县政府领导报告;对于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跨镇的一般(Ⅳ级)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和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应急主管部门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处置建议,由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分管副县长,必要时直接向县长报告,并按照《分级标准》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县委。县应急处理指挥中心负责将县政府领导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指示传达给有关镇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涉及或影响本县行政区外的,县政府办公室(或由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向相关市(州)政府办公室(或由市、州应急管理办公室)通报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国外、境外的,由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县政府外事侨务办等部门按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告。
4.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政府、事发地镇政府和事发单位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将处置情况报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县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市政府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密切跟踪事件发展态势,及时传达县政府领导批示和要求,做好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并保持与市上联系。
4.3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县、镇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县、镇应先期启动应急预案,市级预案启动后,执行市级预案;发生较大(Ⅲ级)和跨区县的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县、镇应先期启动应急预案,县级预案启动后,执行县级预案;发生其他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一般应启动镇预案,有关县级预案视情启动。县级以上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相关的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及工作人员迅速进驻县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开展工作,有关专家等在接到命令后迅即到位,专业应急队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并赶赴现场。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县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县政府领导或者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镇政府的请求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置建议向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报告,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并向县长报告。必要时提请县长批准或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4.4指挥与协调
县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以县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为平台统一指挥有关镇、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或由县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实施现场指挥。主要任务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组织协调有关镇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救援;制订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协调有关镇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县级单位与镇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面求援资源等;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县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县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区、镇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必要时由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指定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任务是:组织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调集和配置本区域资源和其他救助资源;组织抢修损坏和基础设施;为公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及时向市、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等。
事发地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驻泸县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实行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武警部队和驻泸县部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预备役部门和民兵按照有关动员程序。
4.5扩大应急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时,县政府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市政府报告,请求支援。
实施扩大应急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4.6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较大、跨镇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根据县政府领导指示或者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事发地镇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其他一般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程序,由镇政府参照上述规定制定。紧急状态的终止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较大和跨镇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以事发地镇政府为主、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进行,必要时报请县政府协调。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以县政府和事发地镇政府为主。主要内容包括: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
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等工作。
5.2调查与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的同时,县政府配合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调查组,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的同时,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评估,形成书面报告经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向县政府报告。
各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按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报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或县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
5.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镇政府负责。
需要县政府援助的镇,由事发地镇政府提出请求,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县政府有关部门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援助请求。
6.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由县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跨镇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置的县应急主管部门负责。县政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可在现场设立新闻中心,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没有设立新闻中心的,指定专人负责媒体接待,做好服务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过县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发布信息。要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及时消除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具体按照《泸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应急保障
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制定所负责领域与县总体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存,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须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切实做好相关保障等工作。
7.1应急队伍
公安(消防)、卫生、安监、食品药品监督、环保、水利、林业、气象、畜牧等应急任务繁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如:矿山、危险化学品、林场等)应组建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强化应急配合功能。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救援能力。部队、武警、消防和民兵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积极调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应急队伍。
县政府组建650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分一、二、三个梯队,服从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统一调配,协助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各镇组建100人以上的应急队伍,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原则上以10人(含10人)组成一个应急小组,并确定1名小组长主要负责。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镇各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7.2经费保障
县、镇政府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储备金制度。应急物资、装备、基础设施投入、人员安置、基本生活困难补助等专项经费由有关部门提出;县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办公经费、装备、基础设施等经费由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县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政府审批。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每年对应急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3物资保障
县经济和商务局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及重要生活品的储备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经济和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物资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事发地镇政府负责应急救援时的基本物资保障。
各镇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7.4基本生活
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镇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7.5医疗卫生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民营医疗机构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县经济和商务局配合县食品药品监督局等部门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7.6交通运输
公安、交通等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水域航道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公路、铁路、桥梁受损或需要架设临时通道时,交通、建设等相关部门应迅速组织抢修或施工,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确定特种救援设备的运输方式,制订并落实相应措施。
7.7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负责制订并实施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种工作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重点、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相关地区派出所参与治安维护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7.8人员防护
县、镇政府要结合广场、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规划和逐步建立与人口密度、城镇规模上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状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
县、镇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7.9通信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电信分公司负责协调组织各电信运营商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启动应急通信车或其他特种通信装备,实现现场应急指挥部与县政府和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确保通信畅通。当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区域性通信瘫痪时,由县电信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有关电信运营商进行抢修,必要时可按有关规定紧急调用或征用驻泸县部队、武警部队和其他部门以及社会通信设施。
各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并实时维护应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通讯数据库并提供备用方案。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维护与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相关的部门和人员通讯数据库。
7.10社会动员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或者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时,由县政府或事发地镇政府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组织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
7.11公共设施
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7.12抢险装备
县、镇有关部门要建立本地、本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保证应急状态时统一调用。应急装备拥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登记、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7.13技术支持
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应建立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要依托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规划全县预案演练工作,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付诸实施。各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每年对应急预案进行一次演练,演习方案报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8.2宣传和培训
县、镇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感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公务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培训,在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搞好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工作。
8.3责任与奖惩
县、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镇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10.附件
10.1泸县突发公共事件(除森林火灾(警)外)应急管理工作流程
交换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
群众
村社
当地镇政府
乡镇业务
主管部门
县级业务
主管部门
县公安局
110指挥中心
县 委 办
县政府办
市公安局
110指挥中心
按分级标准
审核信息上报
根据事态决定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县长
赶赴现场处理或
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市委、市政府
应 急 处 置
(事发镇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
后 期 处 置
(事发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
调 查 评 估 总 结
(县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事发镇人民政府)
新 闻 发 布
(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中心)
应 急 结 束
(县政府应急领导机构批准)
县委书记
医疗救护(县卫生局)
治安保障(县公安局)
工程装备保障(县建设局)
财力保障(县财政局)
交通运输(县交通局)
物资保障(县经商局等)
通信保障(县电信公司等)
人员防护(县应急梯队)
基本生活保障(县民政局)
新闻报道(县政府新闻中心)
10.2泸县森林火灾(警)信息报告示意图
按分级级标准审核信息上报
根据事态决定
交换信息
某地发生森林火情
当地群众
当地村社
当地镇政府府
镇林业部门
县公安局
110指挥中心
县森林防火
指挥部办公室电话:
12119或(0830)8181196
市公安局
110指挥中心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县长
赶赴现场处置或启动
森林防火相关预案
市委、市政府
应急处置
市森林防火办
电话:3110064
县委书记
应急结束
10.3泸县专项应急预案构成及相关机构
泸县突发公共事件
专项预案
相关指挥机构
工作部门
类别
名 称
主管部门
参与部门
自
然
灾
害
类
泸县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预案规定
县救灾办
预案规定指挥部成员单位
泸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水利局、救灾办
预案规定指挥部成员单位
泸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预案规定
县国土资源局
预案规定指挥部成员单位
泸县处置森林火灾(警)应急预案
县护林防火指挥部
县林业局
预案规定指挥部成员单位
泸县地震应急预案
预案规定
县气象局
预案规定指挥部成员单位
……
……
……
……
事
故
灾
难
类
泸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县安监局
委员会成员单位
泸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预案规定
县交通局
预案规定指挥部成员单位
泸县公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预案规定
县公安局
预案规定指挥部成员单位
泸县火灾(非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预案规定
县公安局
预案规定指挥部成员单位
泸县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预案规定
县经济和商务局
预案规定指挥部成员单位
泸县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预案规定
县环保局
预案规定指挥部成员单位
泸县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预案规定
县电信公司
预案规定指挥部成员单位
……
……
……
……
公共
卫生
事件类
泸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预案规定
县卫生局
预案规定指挥部成员单位
泸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预案规定
县卫生局
预案规定指挥部成员单位
泸县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应急预案
预案规定
县畜牧局
预案规定指挥部成员单位
泸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预案规定
县食品药品监督局
预案规定指挥部成员单位
……
……
……
……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类
泸县粮食应急预案
预案规定
县粮食局
预案规定指挥部成员单位
泸县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预案规定
县外事侨务办
预案规定指挥部成员单位
泸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预案规定
县公安局
预案规定指挥部成员单位
泸县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预案规定
县公安局
预案规定指挥部成员单位
泸县处置劫车事件应急预案
预案规定
县公安局
预案规定指挥部成员单位
泸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预案规定
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中心
预案规定指挥部成员单位
……
……
……
……
注:随着应急管理体系的健全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县专项应急预案构成及相关机构将不断地补充完善。
10.4泸县县级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预案名称
制定部门
1、《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农业局
2、《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侵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农业局
3、《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
县林业局
4、《抗旱应急预案》
县水利局
5、《气象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县气象局
6、《泸县红十字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县红十字会
7、《农机抗旱救灾应急预案》
县农机局
8、《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建设局
9、《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建设局
10、《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市水务集团泸县公司
11、《城市桥梁事故和城市防洪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建设局
12、《公共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建设局
13、《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
县电信公司
14、《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农业局
15、《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县质监局
16、《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县安监局
17、《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安监局
18、《天然气管道设施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安监局
19、《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
县食品药品监督局
20、《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
县经济和商务局
21、《物资储备应急预案》
县经济和商务局
22、《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县教育局
23、《涉及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民宗局
29、《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司法局
30、《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县财政局
31、《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县劳动保障局
32、《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经济和商务局
33、《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文体广电局
36、《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
县工商局
37、《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
县文体广电局
38、《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县文体广电局
39、《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县建设局
42、《涉港、涉澳、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外事侨务办、台办
45、《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县信访和群众工作局
46、《处置恐怖袭击事件预案》
县公安局
10.5泸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名额分配
批次
单位
人数
单位
人数
第一梯队
(150人)
县政府办
10
县人武部
20
县公安局
40
消防大队
20
县检察院
20
县司法局
10
县法院
20
县安监局
10
第二梯队
(200人)
县政府办
20
县劳动保障局
30
县交通局
20
县环保局
20
县国土资源局
20
县工商局
20
县建设局
40
县畜牧局
10
县经济商务局
10
县安监局
10
第三梯队
(300人)
县国税局
20
县水利局
30
县地税局
20
县文体广电局
20
县发展和改革局
10
县农业局
20
县财政局
10
县教育局
20
县林业局
10
县卫生局
20
县人口计生局
10
县统计局
10
县农机局
10
县审计局
10
县粮食局
10
县民政局
10
县供销社
10
县食品药品监督局
10
县人事局
10
县质监局
10
县气象局
10
县监察局
10
10.6四川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一、自然灾害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大型水库、重点中型水库和位置重要的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多个市(州)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多个市(州)发生严重干旱;
7、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全省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雪崩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我省境内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省内5.0级以上地震;
3、震级未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全省2个以上市(州)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六)森林草原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草原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草原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连续燃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或我省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或行政区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事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因非管制因素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或我省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或行政区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等重要航道因非管制因素发生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事故彰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恳、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洪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其他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其他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跨省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我省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州)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州);
3、发生传染性非典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州)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两个以上市(州)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行政区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属于国家规定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属于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汇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以上、500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节需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省及行政区划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省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行政区域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省行政区域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省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事件包括:
1、我省和邻省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有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壮态来对待的情况;
2、属于国家规定的在2个以上省会城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属于国家规定的在数个省(区、市)内呈多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在我省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省会城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2个以上市(州)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标准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我省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省属民航公司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炸药100公斤以上或雷管1000枚以上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10.7泸州市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长江泸州城区段、沱江泸州城区段发生10-20年一遇的洪水;
2、水库、塘、堰发生跨塌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较大险情;
3、多个区县、乡镇发生严重干旱。
一般水旱灾害包括:
1、汛期中长、沱两江堤防出现较大险情;
2、纳溪区城区、泸县县城、合江县城、叙永县城、古蔺县城发生5-10年一遇的洪水;
3、水库、塘、堰发生跨塌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险情;
4、多个区县、乡镇发生一般性干旱。
(二)气象灾害。
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1、突发性大雨、暴雨、洪涝、强降温、干旱、大风、冰雹、霜冻、雪灾、道路积冰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全市范围内将出现反常气候事件或较大灾害性天气过程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一段时间,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
一般气象灾害包括:
1、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一般影响的突发性大雨、连阴雨、干旱、高温、凉夏、暖冬、倒春寒、干热风、大雾、大风、雷电、低温冷害、霜冻、雪灾、道路积冰等气象灾害造成3人以下人员伤亡,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
2、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一段时间,对社会有一定影响的。
(三)地质灾害。
较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地方铁路、国家级公路网络、民航和航道中断,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地质灾害。
一般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省级以下公路网络中断,或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地质灾害。
(四)生物灾害。
较大生物灾害包括:
1、粮食作物类病虫害发生程度2-3级,发生面积占该类型作物种植面积的20%以上,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包括:稻苞虫、稻曲病、玉米大小斑病、大螟、土蝗、高粱蚜虫等;
经济作物类病虫害发生程度2-3级,发生面积占该类型作物种植面积的10%以上,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包括:油菜菌核病、油菜霜霉病、黄瓜霜霉病、龙眼角颊木虱、夜蛾科害虫等。
2、因农田鼠害、恶性杂草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3、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万公顷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0.1万公顷以上的林业生物灾害。
一般生物灾害包括:
1、粮食作物类病虫害发生程度2级以下,发生面积占该类型作物种植面积的20%以上,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包括:稻叶黑粉病、稻瘿蚊、水稻恶苗病、水稻细菌性基腐病、水稻蓟马、水稻叶蝉、稻杆潜蝇、麦蜘蛛、麦秆蝇、麦水蝇、小麦叶锈病、玉米粗缩病、玉米蚜虫等;
经济作物类病虫害发生程度2级以下,发生面积占该类型作物种植面积的10%以上,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包括:大豆食心虫、豆蚜、烟青虫、豆荚螟、粟灰螟、油菜白锈病、油菜蚜虫、花生线虫病、花生蚜虫、马铃薯环腐病、马铃薯早晚疫病、黄瓜炭疽病、番茄疫病、番茄病毒病、白菜霜霉病、白菜软腐病、瓜类枯萎病、茄科类灰霉病、辣椒疫病、小菜蛾、菜青虫、豆野螟、斑潜蝇、茶附线螨、茶毛虫、荔枝蒂蛀虫、锈壁虱、麦蜘蛛等。
2、大柏毛虫、松尺蠖、竹卵国蝽、桉树云斑天牛等常见林业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万公顷以下,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0.1万公顷以下的林业生物灾害。
(五)森林火灾。
较大森林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48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灾害;
2、受灾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下、3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成片森林,或位于市、区县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特种用途林发生的火灾,或受直接威胁的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连续燃烧超过24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3、造成人员受伤,无人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成片林地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害类
(一)安全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或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
2、国内外运输航空器或其它航空器在我市境内或泸州机场发生造成航空器受损、人员受伤的一般飞行事故,或发生损失和对外影响较大的严重飞行事故征候或航空地面事故;
3、造成2.5万户以上居民停水或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4、3000总吨以上或主机功率3000千瓦以上的船舶,发生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或主机功率1500千瓦以上、3000千瓦以下的船舶发生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事故。500总吨以下或主机功率1500千瓦以下的船舶,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事故;
5、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的,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发生副省(部)级以上领导伤、亡交通事故的,发生涉外人员死亡交通事故的,发生涉及公安机关人员死亡交通事故的,因交通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涉及其它社会安全事件的,高速公路上发生10辆以上机动车相撞交通事故的;
6、死亡3人以下,或受伤10人以下(含10人),或死亡、重伤10人以下(含10人),或受灾户30户以下,或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
7、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和公共聚集场所发生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一般安全事故包括:
1、一次死亡2人以下(含2人)的事故,或一次重伤9人以下(含9人)的事故;
2、造成航空器较小损失、人员少量受伤的,有一定的损失和对外影响的飞行事故征候和航空地面事故;
3、国家电网非正常解列,造成全市电网减供负荷20%,或地方电网(县级)非正常解列,造成全县电网减供负荷20%;
4、集中核算系统出现运行故障或与支付系统连接出现异常中断,使会计核算业务无法正常处理,但至次日日终前能够恢复;
5、造成2万户以上、2.5万户以下居民停水或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6、3000总吨以上或主机功率3000千瓦以上的船舶,发生人员有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事故。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或主机功率1500千瓦以上、3000千瓦以下的船舶,发生人员有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事故。500总吨以下或主机功率1500千瓦以下的船舶,发生人员有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事故;
7、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或发生涉外人员受伤而未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运载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未造成危险品泄漏险情的;
8、死亡2人以下,或受伤5人以下(含5人),或死亡、重伤5人以下(含5人),或受灾户20户以下,或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
9、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和公共聚集场所发生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事故;
10、不同电信运营者的网间通信全阻60分钟;长途通信一个方向全阻90分钟;移动电话、固定通信用户阻断超过10万户·小时;互联网业务阻断超过2万户·小时;专网业务阻断超过1000端口·小时。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有明显退化或频危物种生境受到一定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2、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湖泊、水库较大面积污染,或乡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1000立方米(幼数木2万-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200-500亩的事件及属其他林地500-1000亩的事件;
4、对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较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较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严重破坏或直接导致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较大数量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7、进口再生原料环保超标较重和进口货物核辐射超标较重事件。
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下人员中毒,无人员死亡或区域生态功能有所退化或频危物种生境受到一定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局部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000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
2、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湖泊、水库局部污染,或造成村以下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500立方米(幼数木5000-20000株)的事故,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50亩以上、200亩以下的事件,属其他林地10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事件;
4、对市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严重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安全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和人为因素造成本地特有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源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
3、霍乱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或城区内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0、药械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市(州)辖区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体用药(械)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11、药品和医疗器械群体不良反应发生率高于已知发生率2倍以上;
12、药械事件发生人数超过30人,且有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或伴有滥用行为;
13、药械事件出现死亡病例的;
14、省级(含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药械突发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腺鼠疫在1个区县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区县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药械事件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乡镇,给人体用药(械)安全带来危害的;
7、药械事件造成伤害人数在30人以内,无死亡病例报告的;
8、市级(含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药械突发事件。
(二)动物疫情
较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市疫点数在3个以上,或在相邻区县5个乡镇以上连片发生;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市疫点在3个以上,或在相邻区县5个乡镇以上连片发生;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链球菌病、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在1个区县内呈暴发流行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4、动物狂犬病在1个月内全市发生5例,并引起人感染死亡。
一般动物疫情包括:
1、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一类动物疫病发生1个以上疫点,或在相邻区县的乡镇发生;
2、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个以上区县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较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较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干线、机场、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2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8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受伤,较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规模性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
7、参与人数10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一般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
2、高校校园网上出现较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3、参与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4、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较大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5、已出现跨市、区县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一般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6、其他视情需要作为一般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涉外突发事件。
较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一次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25人以上、5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市及行政区域内涉外案件。
一般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一次造成1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15人以上、25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市及行政区域内涉外案件。
(三)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包括:
1、我市和邻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2、在市城区发生属于国家规定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我市内两个区县和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县)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一般性突发事件包括:
1、在我市较大范围或城区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2个以上区县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四)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药剂进行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物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省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袭击劫持平民,造成影响和危害的;
6、较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较大危害的。
(五)刑事案件。
较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2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我市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2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炸药50公斤以上或雷管500枚以上被盗、丢失的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50吨以上;
7、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8、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5公斤以上案件;
9、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一般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2人以下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2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15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5万元以上的案件。
主题词:公共事务 政府应急 预案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25日印
(共印1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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