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环境保护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泸县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泸县在一定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大气、水体、土壤、噪声辐射、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并实施监督检查。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保护、土地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县政府提出新建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意见;监督管理政府授权的综合类或特殊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四)指导和解决县内各地方、部门的环境问题;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县内各地之间的环境污染纠纷;管理全县环境监理、排污收费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活动,指导和督查工业企业清洁生产。
(五)监督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县内城市总体规划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县环境状况公报。
(六)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审定县管的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表);参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指导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全县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组织全县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协助市上管理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九)协助省、市对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实施监督管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十)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普及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律知识;协同县有关部门在大、中、小学和成人教育培训中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县环境保护国际国内交流合作,参与协调县内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参与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县政府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开展全县环保系统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协调机关工作;组织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组织办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负责文秘、会议组织机要、档案、督查督办、目标管理、保卫、保密、信访、计划生育、普法和环境信息及建设;负责局机关基建、财务、后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党建工作及纪检、工、青、妇和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环保文件、重要讲话。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法规、方针、政策;负责全县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协同有关部门指导中、小学和成人的环境教育工作。
组织开展全县环保队伍建设,负责环境保护系统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二)污染控制股
监督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工业污染防治、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政策;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机动车排污检测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和监督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负责协助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提出环保补助资金项目计划并检查实施。
起草全县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各项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股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法规、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开展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县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所管建设项目、自然生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并实施监督检查和验收;参与监督管理城市环保基础设施项目;参与城市生活污水、城镇生活垃圾设施初设方案的审批;参与大中型项目建设的选址论证和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组织编写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公告和环境质量报告书;管理环境保护成果并推广应用;指导工业企业清洁生产。
组织实施自然生态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县自然生态区规划,提出新建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意见;负责全县及重点区域、流域的生态环境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生态破坏恢复整治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县环境保护国际、国内交流合作和国际活动,参与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县政府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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