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国土资源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定本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和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拟定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定、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他土地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审核;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负责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和土、矿产资源的执行;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权属纠纷;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四)贯彻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整理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笔垦、开发耕地和土地储备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全县耕地占补平衡,稳定耕地面积。
(五)制订和贯彻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与评价、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依法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指导和组织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并依法收取国家土地收益;审查转报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
(七)承办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按规定拟定、审查和报批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指导乡(镇)村用地管理和农村集体非农业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闲置费等有关费用的征管,负责有关预算的执行。
(八)依法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矿产资源采矿的审批登记发证、转让审批登记及相应的转报、备案工作;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控矿权的审查转报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转报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审查转报评估机构从事控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审查转报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 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制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审核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依法保护地质环境;组织认定或审查上报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耕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按规定审查转报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的开发;依法组织地热、矿泉水的初步鉴定和年度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县测绘单位的测绘资格审查报批和测绘工作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负责县外测绘单位、外国或境外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或与有关单位合作测绘的转证、登记工作;负责对编制、印刷地图单位资格的审查报批;组织全县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并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处理测绘成果质量争议;负责指导全县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审查报报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拆迁。
(十一)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财政、省财政和市财政拨给的有关经费使用情况。
(十二)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秘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宣传、档案、保密、保卫、接待、离退休人员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牵头办理人大、政协提案、议案;负责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的制定和考核工作;负责国家、省、市财政拨给的有关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各项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进行征收和管理;组织拟定系统内部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固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系统的科技管理、人员培训和外事工作;承办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负责局机关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的政治学习。
(二)执法监察股
会同有关部门草拟土地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和测绘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对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和坚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占)用、土地登记发证、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矿权转让、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使用、地质灾害防治等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测绘管理信访工作;执法查处全县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三)规划股
组织编制并实施国土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并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参与报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依法承办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审查、报批和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
(四)耕地保护股
负责全县各类建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审查报批;承办县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和泸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征用、农用地使用、补充耕地等方案的拟定及报批后的组织实施;依法指导和依靠全县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全县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措施;负责承担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土地的审批工作。
(五)地籍测绘股
负责全县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工作;依法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益纠纷调处;负责省有关测绘规划的组织实施和房产测绘管理;负责全县测绘单位的测绘资格审查报批,测绘工作证件、测绘任务登记管理;负责县外测绘单位、外国或境外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全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或与有关单位合作测绘的验证、登记工作;归口管理全县地籍测绘,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籍测绘规划,按照规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统一管理地籍测绘单位的资格认证和质量监督;负责管理全县地图编制出版工作;负责对编制、印刷地图单位资格的审查报批;审查报批公开地图、内部地图、保密地图;管理全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指导全县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组织全县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并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负责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审查报批;负责管理全县测绘行业标准化工作和根据授权管理测绘行业的计量工作;负责全县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处理测绘成果质量争议;负责指导全县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审查报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拆迁;管理县级对外测绘科技和经济合作交流;配合县职改部门组织全县测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负责组织全县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六)土地利用股(资产股)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土地使用出让、招标、拍卖、作价出资入股、转让、租赁、交易、收购、储备和建设项目土地供应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承办建设项目供地方案、临时用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的审查工作;依法管理土地资产、规范土地市场;组织开展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清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和土地等级评定与监测;负责对土地评估等中介机构、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和资质的审查和报批;负责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查和报批;负责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查和报批;指导乡(镇)村用地管理和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工作。
(七)矿产资源股
依法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转让审批登记及相应的转报、备案和采矿权招投标的有关工作;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的审查、转报工作;依法调处采矿争议、纠纷;审查转报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依法进行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县矿山企业年度检查、矿山统计年报、矿产品准运证制度、矿山监督工作,维护正常矿山业秩序;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特护项目的立项报批及先进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起草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地勘成果的管理;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贯彻矿产资源政策。
(八)地质环境股(挂泸县地质环境监察站的牌子)
组织实施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管理办法;起草编制和实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与塌陷等地质灾害防治和起草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的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群专结合的监测网络和体系;会同执法监察股组织重大地质灾害的纠纷调处和责任认定;组织审核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矿泉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认定或审查上报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审查转报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的开发;组织保护地质遗迹和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区域地质环境、矿山地质环境、城市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及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核;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的申报及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一、二、三级评估初审;负责地质灾害勘查、设计、监理、施工资质的初审;协助矿产资源管理股开展全县矿山企业年度检查、矿山统计年报、矿产品准运证制度、矿山监督工作;依法组织地热、矿泉水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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