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泸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公共信息>> 泸县政务>> 机构职能>>正文内容

泸县民政局

点击数: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制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负责管理全县性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未经登记的以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活动;贯彻落实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承办革命烈士、因工伤亡人员的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评残的审核上报工作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评残的指导、协调工作;承担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伤病残退伍士兵、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工作,培训复员退伍军人,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

(五)组织全县救灾救济工作,组织检查灾情,发布和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有关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六)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各类救济对象的救济政策及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负责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

(七)贯彻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推荐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依法开展村民自治活动,强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镇居民委员会建设;负责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的培训,制定社区发展规划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推动社区建设。

(八)贯彻婚姻登记管理和婚姻习俗改革有关法规和规章;落实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主管婚姻登记工作,查处违法婚姻。

(九)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工作,负责乡、镇、村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工作。

(十)主管地名工作,负责乡镇区划名称及其它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上报工作;规范全县地名标志(即:行政、路、巷、楼、门牌)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地名调查,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我县与毗邻省和我县与毗邻市、县(区)行政区域办界的勘查、协调和报批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乡镇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承办勘界资料的验收、报批、档案管理以及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的编制工作。

(十二)承担老龄工作管理职能和孤儿、残疾人、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监督落实有关落实、法规和规章。负责敬老院、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等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报批公墓,推行殡葬改革,查处违法丧葬,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发展。

(十四)贯彻儿童收养的法规和规章;指导全县儿童收养工作。

(十五)贯彻落实收容遣送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协调县内收容遣送工作。

(十六)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及机关日常工作,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查,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全县民政法制队伍建设,负责民政系统政务监督、政务信息、新闻宣传和目标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督查办、公文运转、重要会议组织、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信访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贯彻落实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监督全县民政事业费管理使用,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固定资产,拟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二)优抚安置股

贯彻落实拥军优属、优待抚恤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指导全县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负责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工等人员的伤残审核上报工作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评残指导、协调工作,负责优抚事业经费预算安排、划拨和管理,指导烈士陵园和革命伤残军人接待站建设管理。

贯彻落实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伤病残退伍士兵、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的法规、规章、政策和安置计划。管理、分配复退军人安置工作经费,负责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开发和使用。

(三)救灾救济股

负责减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落实并监督实施;组织核查并上报、发布灾情,组织抗灾救济工作,管理、分配救灾(含捐赠)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拟定救灾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和社会救济工作,贯彻落实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社会福利院、老年龄公寓建设工作,审核认定社会福利企业和审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负责社会福利有奖募捐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指导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

(四)民间组织与基层政权股

贯彻落实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未经登记而以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拟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对县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民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查处,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复议工作。

贯彻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贯彻落实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村(居)居委员会的民主推荐、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组织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干部培训和表彰工作,创建村民自治示范县;指导、验收创建自治示范乡镇、村工作,指导城镇开展创建模范居委会活动。负责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负责社区建设工作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的落实,制订社区发展规划,推动社区建设。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和培训工作,承办局机关公务员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工作;负责民政系统表彰工作,指导民政系统公务员培训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和专长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指导全县民政系统干部、职工队伍和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工作。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党建工作及所属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的指导工作。

(五)社会事务与区划地名股(挂泸县地名办公室牌子)

贯彻落实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收容遣送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办婚姻案件的行政复议和仲裁工作;审核报批民办婚姻服务机构;指导婚姻习俗改革;查处违法婚姻;审核上报社会公共墓地;推行殡葬改革;查处违法丧葬、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建设;主管收容遣送工作;指导收容遣送站的建设。

负责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拟定发展规划,承办乡、镇、村的设立、撤销、更名、界限变更、政府驻地迁移和行政区划名称的审核报批工作;推行城乡地名标牌国家标准,规范、管理全县地名(即:街、路、巷、楼、门牌)标志的设置;组织地名调查,管理档案资料;组织、协调和指导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负责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维护管理及乡镇际间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勘界资料档案管理。

(六)泸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老龄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全县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代管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七)泸县双拥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负责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双拥模范县的创建工作。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0日
上一篇:泸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 03-10 ]
下一篇:泸县粮食局[ 03-10 ]
联系我们  |  信息上报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