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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申报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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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5]77号)的有关规定,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的《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川人口领发[2005]2号《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05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前期工作的通知》。

2、实施机关: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办事程序

1)个人申报:每年1月31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报,在相关人员指导下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村级审议公示:每年2月28日前,村委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情况,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公示内应包括:申报人及配偶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户口性质、生育状况、现有子女情况以及举报电话)。公示结束后村级签署审议意见。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镇人民政府初审。

3)镇级初审公示:每年3月31日前,镇人民政府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组织评议:调查员以村为单位,完成申报对象调查核实后,组织召开评议会。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经审定的《申报表》、《退出报告单》等资料报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查确认。

4)、县级审查确认:每年4月30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资料组织专门人员对申报对象信息进行复查核实、检查调查员的调查记录、村级评议记录、乡级复核记录、公示情况进行审查和公示,确认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对镇级上报名单逐乡审核,在《申报表》上签注审批意见并签名。

4、申报应提供的有关资料:本人书面申请、《申报表》3份、户口本、身份证、个人1寸照片3张

5、办理时限:按上述相关时间。

6、是否收费:否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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