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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泸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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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人民政府文件

泸县府发[2006]96号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泸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

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泸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县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镇于10月底完成《镇总体应急预案》《镇专项应急预案》,县级各部门于7月底以前完成《泸县专项应急预案》和《泸县县级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并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工作。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泸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试行)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类分级

1.4工作原则

1.5预案体系

1.6适用范围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指挥机构

2.2工作机构

2.3镇机构

2.4专家组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预测

3.2预警级别和发布

3.3预警处置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应急响应

4.4指挥与协调

4.5扩大应急

4.6应急结束

5. 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5.2 调查与评估

5.3恢复重建

6. 信息发布

7. 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

7.2经费保障

7.3物资保障

7.4基本生活

7.5医疗卫生

7.6交通运输

7.7治安保障

7.8人员防护

7.9通信保障

7.10社会动员

7.11公共设施

7.12抢险装备

7.13技术支持

8. 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8.2宣传和培训

8.3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9.1预案管理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县、镇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川府发[2005]18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泸市府发[2005]82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泸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全县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各类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各类群体性事件,重特大刑事案件及治安灾害事故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公共事件的分极标准是信息报送和分极处置的依据。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群防群控。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建立健全群防群控机制,鼓励公民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到小事联动服务与大事应急处置有机结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应急状态下实行特事特办、急事先办。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严格依法制订、修订应急预案,依法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联动协调制度,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改造升级现有应急处理设备,提高应急处理智能化水平,整合主要应急资源,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落实应急目标责任,加强应急联动工作。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应急管理中的参谋作用,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

1.5 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县总体应急预案。《县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2)县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3)县级部门应急预案。县级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县政府备案。

(4)镇应急预案。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县属重点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重点单位由有关应急管理部门确定并实施动态管理。

(6)单项活动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订,报同级政府审定。

城市社区也要制订应急预案,重点体现操作性。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较大、跨镇的一般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指挥机构

县政府是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县长的领导下,研究决定、部署和推动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副县长按照业务分工,在县相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各类非常设的领导小组、指挥部等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任指挥长,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由县长任总指挥、副县长任副总指挥,直接负责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县长、副县长处理有关工作。县上已成立的各类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非常设领导小组、指挥部,其有关成员和办公室人员为该指挥机构成员和工作人员。目前,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县长或县政府常务会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成员。较大以上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快速进驻县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开展工作。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报送和综合协调职能,负责与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沟通联系,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县政府报送的紧急事项,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承办县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有关决定事项;组织编制、修订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和监督检查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督促检查镇政府和部门应急组织机构、队伍建设和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组织、指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协调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事后评估和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与专家咨询机构的协调联系;负责与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武警、消防的联系。

在县公安局110平台的基础上,整合119、122和120等应急处置资源,成立县政府应急处理指挥中心。该中心是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处置平台,其职责是:负责信息收集、传递、预测预警、危险源的调研,对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指挥调度、处置。较大以上公共事件突发时,实施先期处置,可直接行使向下越级指挥权、联合行动指挥权、临时指定管辖权等,有权紧急调集人员、装备、物资及交通工具等,同时报告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相关指挥机构指挥长。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和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人员进驻县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后,执行相关指挥机构指令,参与和协助应急指挥调度工作。县政府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

2.2工作机构

县政府有关部门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以及部门职责确定一个应急主管部门和若干参与部门,其构成在相应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专项预案中明确。

自然灾害类: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以县政府救灾办为主;防汛抗旱应急以县水利局为主;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以县国土资源局为主;森林火灾应急以县林业局为主;地震灾害应急以县气象局为主。

事故灾难类:工矿企业生产事故应急以县安监局为主;水上运输事故应急以县交通局为主;公路交通事故应急以县公安局为主;火灾事故应急以县公安局为主;城市建设工程、城市防洪、公共交通、天然气大面积停气抢险应急以县建设局为主;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以县经济商务局为主;核应急以县环保局为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以县环保局为主;通信保障应急以县电信分公司为主。

公共卫生事件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以县卫生局为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以县卫生局为主;突发动物疫情应急以县畜牧局为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以县食品药品监督局为主。

社会安全事件类:粮食应急以县粮食局为主;金融突发事件应急以中国人民银行泸州分行泸县支行为主;涉外突发事件应急以县外事侨务办为主;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劫机事件应急及相关公共安全事件以县公安局为主;

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以县委宣传部为主。

其他未明确的,根据县专项应急预案、县级部门预案和县政府部门的职责确定。

应急主管部门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主要责任、承担主要任务,主要职责是: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相关类别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做好本领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的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建立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相关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镇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相关参与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符合县总体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要求的部门预案或保障预案;协助和配合应急主管部门做好本领域的应对处置工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方面的保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部门均要制定部门应急预案,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随时开展相应工作。

2.3镇机构

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各镇政府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机构。

2.4专家组

县政府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预测、预警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县应急处理指挥中心、镇政府和县、镇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防患于未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信息监测与预测

县、镇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本系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通过对监测信息的分析研究,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作出预测。对可能引发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镇政府必须立即报告县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和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县政府认为必要时向市政府报告。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苗头信息,镇政府必须立即报县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和县应急管理办公室,由县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和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分析研究并提出初步预测预警建议,报县政府有关领导确定后,在2小时内报市政府。

3.2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监测和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按照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预警级别可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具体标准,根据国家部门规定在有关预案中明确。

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跨区县行政区的一般(Ⅳ级)的预警信息,由上级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其他一般(Ⅳ级)的预警信息由县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预警处置

进入预警期后,县、镇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等措施,同时要求各类应急求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准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对一般(Ⅳ级)的预警信息,县、镇政府做好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准备。对较重(Ⅲ级)和跨镇的一般(Ⅳ级)的预警信息,镇政府做好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准备。对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的预警信息,按市要求由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省、市政府做好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和市总体应急预案的准备,县、镇做好相应的配合准备工作。

4.应急处置

县、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1信息报告

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向县政府报告,从事件发生起最迟不超过0.5小时。县政府接报后,迅速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并报告市政府,从事件发生起最迟不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含较大)以上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也要按上述要求向县政府报告。其他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如实向县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县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接报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后,要立即进行汇总、分析和研究,对一般(Ⅳ级)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政府相关应急主管部门指导事发地镇政府进行处置,视情节向县政府领导报告;对于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跨镇的一般(Ⅳ级)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和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应急主管部门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处置建议,由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分管副县长,必要时直接向县长报告,并按照《分级标准》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县委。县应急处理指挥中心负责将县政府领导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指示传达给有关镇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涉及或影响本县行政区外的,县政府办公室(或由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向相关市(州)政府办公室(或由市、州应急管理办公室)通报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国外、境外的,由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县政府外事侨务办等部门按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告。

4.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政府、事发地镇政府和事发单位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将处置情况报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县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市政府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密切跟踪事件发展态势,及时传达县政府领导批示和要求,做好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并保持与市上联系。

4.3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县、镇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县、镇应先期启动应急预案,市级预案启动后,执行市级预案;发生较大(Ⅲ级)和跨区县的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县、镇应先期启动应急预案,县级预案启动后,执行县级预案;发生其他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一般应启动镇预案,有关县级预案视情启动。县级以上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相关的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及工作人员迅速进驻县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开展工作,有关专家等在接到命令后迅即到位,专业应急队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并赶赴现场。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县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县政府领导或者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镇政府的请求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置建议向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报告,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并向县长报告。必要时提请县长批准或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4.4指挥与协调

县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以县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为平台统一指挥有关镇、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或由县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实施现场指挥。主要任务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组织协调有关镇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救援;制订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协调有关镇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县级单位与镇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面求援资源等;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县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县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区、镇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必要时由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指定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任务是:组织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调集和配置本区域资源和其他救助资源;组织抢修损坏和基础设施;为公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及时向市、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等。

事发地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驻泸县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实行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武警部队和驻泸县部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预备役部门和民兵按照有关动员程序。

4.5扩大应急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时,县政府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市政府报告,请求支援。

实施扩大应急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4.6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较大、跨镇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根据县政府领导指示或者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事发地镇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其他一般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程序,由镇政府参照上述规定制定。紧急状态的终止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较大和跨镇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以事发地镇政府为主、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进行,必要时报请县政府协调。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以县政府和事发地镇政府为主。主要内容包括: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

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等工作。

5.2调查与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的同时,县政府配合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调查组,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的同时,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评估,形成书面报告经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向县政府报告。

各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按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报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或县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

5.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镇政府负责。

需要县政府援助的镇,由事发地镇政府提出请求,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县政府有关部门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援助请求。

6.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由县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跨镇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置的县应急主管部门负责。县政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可在现场设立新闻中心,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没有设立新闻中心的,指定专人负责媒体接待,做好服务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过县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发布信息。要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及时消除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具体按照《泸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应急保障

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制定所负责领域与县总体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存,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须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切实做好相关保障等工作。

7.1应急队伍

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环保、水利、林业、气象、畜牧等应急任务繁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如:矿山、危险化学品、林场等)应组建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强化应急配合功能。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救援能力。部队、武警、消防和民兵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积极调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应急队伍。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镇各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7.2经费保障

县、镇政府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储备金制度。应急工作的日常经费和物资、装备、基础设施投入、人员安置、基本生活困难补助等专项经费由有关部门提出;县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办公经费、装备、基础设施、应急管理如津贴等经费由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县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政府审批。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每年对应急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3物资保障

县经济商务局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及重要生活品的储备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经济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物资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事发地镇政府负责应急救援时的基本物资保障。

各镇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7.4基本生活

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镇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7.5医疗卫生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民营医疗机构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县经济商务局配合县食品药品监督局等部门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7.6交通运输

公安、交通等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水域航道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公路、铁路、桥梁受损或需要架设临时通道时,交通、建设等相关部门应迅速组织抢修或施工,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确定特种救援设备的运输方式,制订并落实相应措施。

7.7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负责制订并实施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种工作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重点、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相关地区派出所参与治安维护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7.8人员防护

县、镇政府要结合广场、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规划和逐步建立与人口密度、城镇规模上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状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

县、镇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7.9通信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电信分公司负责协调组织各电信运营商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启动应急通信车或其他特种通信装备,实现现场应急指挥部与县政府和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确保通信畅通。当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区域性通信瘫痪时,由县电信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有关电信运营商进行抢修,必要时可按有关规定紧急调用或征用驻泸县部队、武警部队和其他部门以及社会通信设施。

各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并实时维护应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通讯数据库并提供备用方案。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维护与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相关的部门和人员通讯数据库。

7.10社会动员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或者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时,由县政府或事发地镇政府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组织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

7.11公共设施

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7.12抢险装备

县、镇有关部门要建立本地、本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保证应急状态时统一调用。应急装备拥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登记、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7.13技术支持

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应建立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要依托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规划全县预案演练工作,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付诸实施。各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每年对应急预案进行一次演练,演习方案报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8.2宣传和培训

县、镇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感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公务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培训,在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要搞好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工作。

8.3责任与奖惩

县、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镇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作者:lx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6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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