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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泸县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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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人民政府文件

泸县府发[2004]88号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泸县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泸县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泸县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泸县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的地区,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灾情损失大,严重制约和威胁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确保我县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泸州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重、特、大地震,洪涝,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风暴灾,冰雹灾,病虫危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应急救助。

(二)本预案工作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下级服从上级、部门服从全局的要求,确定各级政府对救灾工作的领导作用和责任。明确政府各部门救灾职责,确保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救灾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重特大自然灾害抢险救灾的义务和开展社会救助捐赠的义务。

(四)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应急处理实施预案,并报县政府救灾办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各镇、各部门在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时应根据各自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可能出现的各类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预案应简明扼要而又有可操作性。

二、灾害等级的划分

(一)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2000公顷以上;

2、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城市多层建筑毁坏以“幢”或“万平方米”为统计用语);

3、因灾死亡20人(含20人)以上;

4、大牲畜死亡2万头以上;

5、鱼类损失50万公斤以上;

6、森林火灾、虫灾受害面积在200公顷以上;

7、人口稠密或较稠密区发生7级(含7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

8、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极大。

(二)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700-2000公顷;

2、倒塌房屋500-1000间(城市多层建筑毁坏以“幢”或“万平方米”为统计用语);

3、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20人以下;

4、大牲畜死亡1万-2万头;

5、鱼类死亡20万-50万公斤;

6、人口稠密或较稠密区发生6级以上7级以下严重破坏性地震;

7、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很大。

(三)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较大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400-700公顷;

2、倒塌房屋100-500间(城市多层建筑毁坏以“幢”或“万平方米”为统计用语);

3、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

4、大牲畜死亡3000-10000头;

5、鱼类损失在10万-20万公斤;

6、人口稠密或较稠密区发生5级以上6级以下严重破坏性地震;

7、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

(四)未达到较大灾害划分标准的均为一般性灾害。

三、灾害预警、预案启动和灾情报告

(一)灾害预警。

救灾、民政、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畜牧等灾害预报部门及时对自然灾害情况发出预警,预测灾害的发生趋势及可能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威胁或损失程度。

地震灾害由县救灾办发布临震应急预警;洪涝灾害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预警;森林火灾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预警;地质灾害由县国土资源局发布预警;病虫灾害由县农业局或林业局发布预警;暴雨、冰雹、大风、干旱灾害由县气象局发布预警。

(二)建议对策。

救灾、民政、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预测预警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应急对策建议和措施,制定针对性应急方案。

(三)报告灾情。

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必须在6小时以内向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发生特大灾害,可以越级向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内容包括:自然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损失及趋势,采取的措施,生产、生活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县级部门接到各地灾情报告后,立即报告县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由县救灾办集中灾情报县政府审核、统一口径后,相关部门方可上报或对外公布。

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镇政府主管领导报告,由镇主要领导审核、统一上报口径后,对口上报县政府办、县救灾办、县民政局和各相关对口部门。各镇政府根据灾害等级确定救灾应急预案的启动时机。特殊情况下,县政府可以指令镇政府启动预案。

(四)预案启动条件。

凡遇重大以上灾害,县政府救灾应急预案启动,受灾的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也同时启动。其他灾害由受灾的镇政府和涉及的部门根据灾害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五)预案启动方式。

县级预案由县政府颁布实施。地震灾害预案由县救灾指挥部按程序实施运行;洪涝灾害预案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程序实施运行;森林火灾、虫灾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按程序实施运行。各镇预案由镇政府颁布实施。各专项灾害预案由各该指挥部颁布实施,必要时,由县政府颁布实施。

四、应急反应机构和职责

(一)我县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组织机构由指挥决策机构、综合协调机构和具体工作机构组成。

指挥决策机构有:县委、县政府。综合机构:县抗灾救灾指挥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具体工作机构:县救灾办、民政局、气象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农机局、交通局、财政局、县经贸局、县发展计划局、扶贫办、以工代赈办组成。

(二)抗灾救灾指挥部人员组成及职能。

救灾指挥部人员组成:指挥长由县政府县长任总指挥;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救灾办、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卫生局、县气象局、县粮食局、县公安局、县无线电管理办、县文体广电局、县红十字会、县经贸局、县发展计划局、县建设局、县教育局、县旅游局、武警泸县中队、消防中队和驻泸部队领导同志组成。

(三)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统一指挥对灾区的应急救援,控制灾情的蔓延和扩大。根据应急救灾的需要,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动用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转移安置灾民。

2、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灾、趋势预测、后勤保障、信息上报、灾民安置、灾后重建以及恢复生产工作。

3、督促各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4、督促各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落实自然灾害应急处理的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重点救援单位公安、消防、武警中队、民政、卫生、交通、国土资源、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进行应急救援的演练。

(四)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1、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分别由县政府救灾办、县民政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气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红十字会等主要承担救灾职责单位的同志参加。

2、主要职责。向各工作组传达指挥部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收集各工作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的信息发布;及时收集、评估灾情,按程序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协调救灾工作中的职责交叉;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具体工作组可分为:预测预报、人员抢救、工程抢险、转移安置、交通恢复、生活保障、物资保障、通讯保障、宣传动员、恢复重建、卫生医疗、治安秩序等工作组。

(五)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救灾办:综合、组织、协调全县抗灾救灾工作;综合核查灾情,统一灾情上报口径;对救灾物资、资金分配提出意见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县民政局: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灾民救济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转移安置灾民;负责灾民倒塌房屋恢复重建和灾民生活的资金安排。

县水利局: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挥全县防汛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水的调度;指导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县林业局:承担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全县森林防火、防病虫害工作;负责指导帮助灾后林业生产自救和恢复;负责森林防火、灭火工作及维护林区的社会稳定,指挥全县森林公安的抢险救灾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防灾预案,建立群测群防监测体系;指导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县气象局:组织发布天气预测、预报,及时通报灾害天气实况,提出对策建议;针对干旱、森林火灾和冰雹等灾害,组织开展人工增雨灭火消雹作业,为防灾抗灾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县经贸局:协调组织邮电、电力、商业、物资、医药等骨干企业的抢险救灾工作。

县发展计划局: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县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筹集、拨付。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指挥修复中断的国道、省道、铁路,必要时负责水路交通管制和救助打捞。

县建设局:制定指导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和城市恢复重建规划方案;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震害调查和损失评估。

县旅游局:负责旅游者的安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严格保护受灾现场,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疏散救援。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旅游安全赔偿。

县外事办:为前来了解处理情况的外国领事馆人员和组团单位及伤亡家属提供方便。

县农业局:负责指导帮助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恢复。

县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组织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病情、伤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疫情、疾病的发生和传播蔓延。

县教育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及必要时的交通管制工作。

县电信主业公司:负责组织有关单位保障抢险通讯和灾后通汛设施抢修工作;负责保障抢险无线电通讯应急频率的正常使用。

县粮食局:负责救灾粮源的落实调拨加工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文体广电局:负责灾害信息情报的宣传,灾后广播、电视系统的抢修、恢复工作。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基层红十字组织备灾救灾工作,依法开展救灾款物的募集,独立接收、分配国外机构、国际国内红十字会和社会各界捐赠的救灾款物。

县人武部:负责协调驻泸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的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泸县中队:负责协调指挥驻泸武警部队的抢险救灾工作。

泸县消防中队:负责指挥全县消防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

五、应急反应和现场指挥

(一)抗灾救灾指挥部救灾反应工作程序。

1、抗灾救灾指挥部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报告后,经核实,立即报告指挥部总指挥。根据总指挥的指示,按照灾情程序等级,启动救灾预案。

2、抗灾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后,立即进入快速反应工作程序,按本部门应急预案做好救援、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理工作。调度有关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及时进行救援、抢险。

(二)现场指挥部应急反应工作程序。

1、接到重特大突发自然灾害报告后,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应迅速掌握受灾情况,按其救灾预案的本部门职责,制定应急处理措施,并组织专业技术小组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有效救援,防止灾情的蔓延扩展。

2、根据灾害等级和受损程度成立现场救灾指挥部,设立指挥长,并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现场指挥长由救灾指挥部总指挥根据自然灾害等级和灾区救助的实际情况指任。

(三)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1、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灾的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抢险救灾的应急方案,制定具体救灾措施,决定抢险救灾人员、队伍的出动、支援和轮换,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并跟踪落实。

2、负责组织设立现场救灾处置的各工作小组,并明确其职责。

3、负责与抗灾救灾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和指挥部办公室联络。

4、必要时确定灾区的戒严或交通管制。

六、救灾应急准备

(一)救灾应急队伍、人员的组成。

紧急救援队伍主要由武警中队、公安、消防和受灾地区的干部群众组成。特大、重大自然灾害发生由指挥部求救市政府、泸州军分区、武警支队协调驻泸部队和民兵及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县卫生局和红十字会组织医疗队参加抢救伤病员。驻军及武警部队在参加抢险救灾时,经请示上级同意后,可动用部分部队车、船、飞机、通讯等装备。

(二)救援物资储备。

紧急救援物资包括:抢险物资和救助物资两个部分。抢险物资主要包括抢修水利设施、抢修道路、抢修电力、抢修通讯、抢救伤员、卫生防疫药品和其它紧急抢险所需的物资。救助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和其它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救援物资由水利、交通、经贸、通信、建设、卫生、电力等部门储备和筹集;救助物资由民政、粮食、农业、林业、供销等部门储备筹集。

七、应急抢险和救援

(一)应急抢险。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救灾应急预案的基本程序,迅速组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镇人民政府抗灾救灾指挥部应根据灾情程序,启动相应的救灾应急预案等级,并随时将救灾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和抗灾救灾指挥部。

县交通、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失的道路、水、电、气、通讯等设施,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二)紧急救援行动。

1、协调军队进行紧急抢救、抢险工作;

2、组织卫生系统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

3、水利、交通、电力、通信等部门对毁坏的设施、道路和线路进行抢修;气象部门提供气象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消雹作业;

4、灾区急需的救援物资,紧急状态下可采取征用或采购的办法,事后由政府有关部门结算。救灾物资运输的道路、工具、经费,救灾物资的安全、保管、登记、发放、使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5、救灾捐赠的组织。根据灾区的急需情况确定捐赠物资的品种、数量,通过政府发文或新闻媒介,发动社会力量向灾区捐款捐物。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分别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

(三)组织转移安置灾民。

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并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进行转移安置。转移安置在农村一般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城市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安置地点应当征求国土资源部门专家和防洪专家意见后妥善安置。安置方式可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临时帐篷等。转移安置由政府发出转移安置通知或进行宣传动员,安排运输力量,按指定的线路有序组织转移,并保证转移安置地和灾区的社会治安。保障被转移安置灾民的生活,做好饮水、食品、衣物的调集和发放。对转移安置的灾民情况进行登记,需要解决的困难要及时逐级上报。在灾区要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如火灾、疫病等。

灾害发生后,救灾组在县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灾情进行对口紧急支援,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和上级对口部门报告救灾情况,提出紧急支援项目和内容。救灾组根据需要立即调集救灾物资和运输车辆,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紧急调运。县救灾办、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在灾后24小时内将脱险群众基本安置就绪。

(四)食品供应。

县、镇设置的食品供应站按每人每天1千克主食(馒头、米饭、方便面、饼干等)、部分副食(开水、纯净水、矿泉水)等必需品供应灾民,待灾民能够自行解决饮食问题后,各食品供应站到县民政部门结算。

(五)伤病救治及救济。

根据灾区分布形势,县卫生局立即组成医疗卫生组,迅速调集全县医疗救护力量,必要时请省、市对口支援,在灾后4小时内初步建立起伤员救治网络,紧急救治伤员。在灾后24小时内派出防疫队进入指定区域,检查、监测饮用水源、食品等,进行疫情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病暴发和流行。民政部门根据灾民的自救能力发放伤病救济款。

(六)口粮救济。

1、拨款。镇村两级要在灾后迅速、准确地统计出需口粮救济人口和需救济数量。在此基础上,及时下拨救灾粮款。救灾粮款的下拨程序是:接到上级或财政部门拨款后,县救灾办、民政部门根据掌握的灾情,立即研究初步分配方案;5日内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10日内县救灾办、民政和财政部门行文下发各灾区。

2、借粮。当需口粮救济人口超过2万人时,采取开仓借粮的方法。即由粮食部门提供粮食,民政部门按每公斤0.03元补贴给粮食部门。补贴由粮食风险基金、救灾款、受灾地区财政各负担三分之一的原则落实。借粮工作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各镇政府具体实施,粮食部门与借粮村委会签订借粮合同,由镇政府担保。

3、发放。救灾粮款发放程序是:首先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灾民救济名单,登记造册,5日内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张榜公布;由民政部门按照批准的灾民救济花名册3日内发给灾民,并由领款人签章。

(七)衣被救济。

对因灾害缺少衣被需要救济的群众,要及时实施衣被救济。遇险群众妥善安置后,镇村两级要及时调查统计需衣被救济的人数,进行登记造册。灾区政府要组织部分衣被进行救济,必要时请求上级给以支援。

(八)房屋重建。

1、民房重建。各镇因受灾倒塌房屋的,在原宅基地建房,建房费用原则上由灾区自行解决。对于有自救能力的户,建房费用由本人承担;对于有半自救能力的户,给予适当补贴;对于无自救能力的户,建房费由民政部门承担。

2、整村重建。以村为单位,因灾害倒塌民房(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住房和临时房屋不在统计之列)超过50%的,需整村重建,重建工作要由专人起草灾民建房质量保证体系、灾民建房质量标准用建房图纸。对于有自救能力的户,建房费用由本人承担;对于有半自救能力的户,按建筑面积个人和民政部门双方负担;对于无自救能力的户,建房费用由民政部门承担。

在建房过程中,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要立即责令返工或整改。

(九)灾后恢复生产。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着手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1、抢种和补种。灾区政府及时组织灾民抢种和补种农作物。

2、生产资料供应。供销部门提供化肥、农药、汽(柴)油等生产资料;农业部门提供恢复生产的粮种和菜种;农技服务中心提供生产服务。购置生产资料的费用原则上由灾民自行承担。农业银行、信用社按规定提供贷款。

(十)社会救助。

县、镇要将灾民作为社会救助的重点对象,强化动态管理。对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灾民纳入保障,对家庭收入达不到当地人均收入三分之一的实施社会互助。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参照本救灾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各自的救灾应急预案。


作者:lx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6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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