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登记证审批程序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批量使用,实行登记证管理制度;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和跨市、地、 州、批量运输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及批量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凭营业执照和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或国家规定的有效证件,先经县以上经贸委审查同意,再到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登记并领取登记证。
凡未领取生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向省经贸委化工行业主管部门专题申请,经批准定点并到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登记证后才能进行建设和生产。
超过批量标准跨市、地、州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物主应凭有效证明文件到运入地或运出地县以上公安机关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实际运输的易经学品品名、娄量及运输路线应当与运输许可证中载明的一致。运输许可证实行一证一次有效,不得重复使用。
开展易制化学品储存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和县以上经贸委提出申请,由县以上公安机关会同经贸委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委给易制毒化学品储存许可证,并报省公安厅和省经贸委化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储存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易制毒化学品储存业务。
省外单位和个人在四川省批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凭营业执照副本和有效证明文件,在运出地县以上公安机关输运输许可证,并应向有生产、经营登记的企业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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