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农合报销政策
参合农民到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实行单次住院结算,所产生的住院费用在符合报销规定的范围内按医院级别和比例予以报销,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报销金额为20000元。一年内单次住院费用超过50000元的另外再给予一次补偿。
1、镇级医疗机构起付点为100元,报销比例为扣除起付费和自费医药费后的65%;
2、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点为200元,报销比例为扣除起付费和自费医药费后的55%;
3、县外省内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点为600元,报销比例为扣除起付费和自费医药费后的45%,省级及省外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点为700元,报销比例为扣除起付费和自费医药费后的35%;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点为800元,报销比例为扣除起付费和自费医药费后的25%;县城内定点民营医院起付点为200元,报销比例为扣除起付费和自费医药费后的55%;乡镇定点民营医疗机构起付点为100元,报销比例为扣除起付费和自费医药费后的65%。
非基本用药目录药品报销比例降低10%。
一年内因大病单次住院费用超过50000元的除按上述比例报销外另外再给予一次补偿:县内:住院费用在50000—100000元补偿15000元、100000元以上补偿30000元;县外:50000—100000元补偿10000元、超过100000元补偿20000元。在县外非定点民营医疗机构住院的病人不享受大病特补政策。
参合农民因患大病统筹疾病确需经常门诊治疗的,由患者本人申请,每年县合管中心分别于3月和9月组织两次体检,通过县专家组评审后由县合管中心建卡,在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门诊治疗。患者因该病门诊医疗费在统筹基金中按35%的比例报销,年报销总额不超过3000元。县民政局和残联确定补偿的精神病人每人每年给予400元门诊治疗定额补偿,享受定额补偿者不再享受大病统筹门诊待遇。
大病统筹疾病为17种,主要指风心病、肺心病、冠心病、高心病、心肌病、脑血管意外、肝硬化、慢性肝炎、慢性肾病、甲亢、糖尿病、恶性肿瘤、精神分裂症、癫痫、先心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
大病门诊办证程序:详情点击
凡在县内具有助产资格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或县外公立医院住院分娩,自然分娩享受定额补助200元。因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者按定点医院级别享受相应比例补助,不符合剖宫产手术指征实施剖宫产术者按自然分娩享受定额补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一)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费用范围内的费用;
(二)在县内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以外的医疗服务机构;
(三)民事行为纠纷、自残自杀、违法犯罪等非自然因素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四)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后遗症的医疗费用;
(五)其他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所发生的费用。
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接受超过100元的单项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把关并经患者或患者家属签字同意,其费用报销25%。
出院带药只限于慢性疾病,最多不超过7日药量。
门诊统筹费用:补偿比例和补偿额度按门诊费用的30%报销。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村卫生站为12元、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为20元,参合农民每年门诊补助费用封顶线为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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