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公安局办理户籍业务规范(试行)
泸州市公安局办理户籍业务规范(试行)
一、新生婴儿入户
(一)所需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监护人《居民户口薄》。
(二)办理程序:
出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由监护人持以上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注:新生婴儿入户随父随母自愿。父母均为现役军人的,可选择具备生活条件的父亲或母亲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也可选择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父母只有一方是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一律在有常住户口的母亲或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二、未落常住户口人员入户
(一)所需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原件);
2、《出生医学证明》或居住地街道(村委会)证明(原件)。
(二)办理程序:
本人或监护人持以上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入户登记。
对因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现确已回原籍居住的,或遗失《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教人员通知书》、退伍证明的,应到本人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由本人提出入户申请,经调查核实后予以入户或恢复户口。
三、收养子女入户
(一)法定收养
1、所需材料:
① 收养入户申请书(原件);
② 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③ 收养人、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被收养人属未落常住户口的除外)。
2、办理程序:
由收养人持以上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
(二)事实收养
1、所需材料:
① 收养入户申请书(原件);
② 知情人证明和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证明(原件);
③ 收养人、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被收养人属未落常住户口的除外)。
2、办理程序:
由收养人持以上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经居住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入户登记。
注:事实收养是指无《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但确已共同居住生活两年以上,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
四、引进人才及大、中专毕业生入户
(一)引进人才
1、所需材料:
① 本人书面申请(原件);
② 专业技术证书(技术等级证书、人才认定证明书、荣誉证书、科技成果专利证书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③ 接收单位证明(原件);
④ 被投靠亲友的《居民户口簿》。
2、办理程序:
由申请人持以上证明材料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手续。
注:引进人才是指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国家注册证书的中级以上的专业人员、县级以上组织或人事部门认定的人才;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嘉奖者,市级以上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二)具有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1、所需材料:
① 毕业证书或派遣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 户口迁移证;
③ 本人书面申请(原件);
④ 被挂靠亲友《居民户口簿》或人才中心《集体户口簿》。
2、办理程序:
本人持以上证明材料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可先落户后择业。
五、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户口迁移
(一)所需材料:
1、学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2、《居民户口簿》。
(二)办理程序:
本人或家人持以上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六、户口迁入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农村籍学生,毕业后回原籍入户
(一)所需材料:
1、 本人书面申请(原件);
2、在农村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从事农业生产劳动证明(原件);
3、村社同意入户证明。
(二)办理程序:
本人持以上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由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
七、投资、经商及购房、建房人员入户
(一)投资、经商人员
1、所需材料:
① 本人书面申请(原件);
② 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或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③ 被投靠亲友的《居民户口簿》。
2、办理程序:
凭以上证明材料向入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派出所审核,报县、区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准予迁入证明》,派出所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入户手续。
注:投资经商人员是指注册资金一万元以上或上年度内纳税金额在5000元以上者。
(二)到本市购买营业房、住宅房、或经批准自建住房人员入户
1、所需材料:
① 本人书面申请(原件);
② 《房屋产权证》或建房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③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办理程序:
凭以上证明材料向入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派出所审核后办理准予迁入。
八、其它外来人员迁入入户
(一)在我市城区或县城所在地长期务工,并通过劳动局与用工单位签订了两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的人员入户
1、所需材料:
① 本人书面申请(原件);
② 《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③ 被投靠亲友的《居民户口簿》;
④ 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办理程序:
凭以上证明材料向入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派出所审核后报县、区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准予迁入手续。
(二)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秩序,见义勇为,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人员入户
1、所需材料:
① 本人书面申请(原件);
② 表彰证书或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③ 被投靠亲友的《居民户口簿》;
④ 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办理程序:
凭以上证明材料向入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县、区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户口准予迁入手续。
(三)夫妻、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直系亲属之间相互投靠入户
1、所需材料:
① 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的书面申请(原件);
② 单位(社区、村社)的近亲属证明(原件);
③ 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办理程序:
凭以上证明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注:以上直系亲属之间的相互投靠,除城镇居民要求转为农村居民的外,不受限制。
九、 随军家属入户
(一)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原件);
2、部队师以上政治部批准随军的文件(原件);
3、随军家属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需填写《随军家属入户审批报告表》,到入户地县、区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迁入地派出所凭《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登记。
十、 转业、复员军人入户
(一)所需材料:
1、 县(区)以上军人转业安置接待办公室证明;
2、 本人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二)办理程序:
凭以上材料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
十一、工作调动人员迁移入户
(一)所需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调入地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调函(原件和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凭以上材料到调入地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迁出地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手续,迁入地派出所凭《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登记(配偶、子女可随迁)。
十二、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少管等人员入户
(一)所需材料:
1、 本人书面申请(原件);
2、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者《解除劳教人员通知书》;
(二)办理程序:
凭以上材料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十三、国外、境外回国人员申请入户
(一)台胞回内地定居
1、所需材料:
① 本人书面申请(原件);
② 《批准定居通知书》、《台湾居民定居证》(原件);
③ 住房证明、《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办理程序:
凭以上材料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
(二)港澳居民回内地定居
1、所需材料:
① 本人书面申请(原件);
② 《港澳同胞回乡定居证》(原件);
③ 住房证明、《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办理程序:
凭以上材料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
(三)回国人员恢复户口
1、所需材料:
① 本人书面申请(原件);
② 本人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③ 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原件);
④ 住房证明、《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 办理程序:
凭以上材料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
(四)华侨回国定居
1、所需材料:
① 本人书面申请(原件);
② 在国外取得永久居住权的人员,需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华侨回国来泸定居证”(原件);
③ 住房证明、《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办理程序:
凭以上材料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
(五)取得外国国籍人员回国入户
1、所需材料:
① 本人书面申请(原件);
② 公安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证书》(原件);
③ 住房证明、《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办理程序:
凭以上材料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
十四、居民身份证办理程序
(一)居民身份证
按《居民身份证法》规定,需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持本人《居民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照相(或持本人身份证照片二张),按程序申请办理。从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取证。
(二)临时身份证
公民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照片二张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再由申请人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县、区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办理,随到随办。
十五、边境通行证办理
(一)公民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单位或者居(村)委会证明,对有同行的16周岁以下无《居民身份证》人员,申请人还应持与同行人员的合影照片一张及同行人员《居民户口簿》,到所在县、区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边境通行证》。
(二)在本市内暂住一年以上的外来人员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持《暂住证》到暂住地派出所填写《边境证申请表》,派出所审核后,报县、区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办理。
(三)60周岁以上男性公民、55周岁以上女性公民直接凭《居民身份证》进入深圳、珠海;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人民警察凭军(警)官证、士兵证进入深圳、珠海。
十六、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
1、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不再注销户口(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
2、被逮捕、决定劳动教养和判处刑法处罚的人员不再注销户口。
3、对持过期的《户口迁移证》,但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迁入地应准予落户。对《户口迁移证》上的迁移地址发生变更的,又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经责任区民警确认新地址后,迁入地应准予落户。不能确认的,应重新开具《户口迁移证》。
4、 对持《户口迁移证》未能在迁入地入户的,要求回原迁出地恢复户口,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凭原《户口迁移证》予以恢复户口。
5、对《户口迁移证》遗失的,凭迁入地的“未落户证明”,原证件签发机关凭《户口迁移证》存根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在《户口迁移证》上注明系遗失补办。
6、我市城区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农村工作的,可不迁户口。
7、项目变更
(1)一般项目的变更:当事人提供真实依据后,由派出所直接更改。
(2)关键项目的变更:
A、民族的变更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后交由公安机关更改。
B、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的变更,由当事人提供原始依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和申请书,交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后上报县、区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予以变更。
C、姓名变更:年满18周岁的人,要变更现有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有充足理由的,应经派出所长批准,才可给予更改。不好决定的,应报上一级户政管理部门批准。
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问明情况后即可给予变更。
上述变更除妇女去掉夫姓和称氏改为姓名外,其余的人在更改后,仍应将原名在户口登记簿上保留,以备日后查考。
18周岁以下的人,申请由乳名改大名的,根据本人或者父母的申报即可给予变更。但被收养或被认领的人,年龄较大的须征得本人同意,才可给予变更。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的,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才可给以变更。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受刑事处罚的人,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8、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或其他户籍事务时,如其持有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是合法、有效的,户口登记机关一律不得要求公民再提供户籍证明。在办理新生婴儿出生登记时,婴儿父母户口不在一处的,户口登记机关不得要求婴儿父母的任何一方提供未落户证明。
对其他单位、部门在公民办理相关事务时要求公民出具户籍证明,如公民持有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是合法、有效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状况,为维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法律效力和作用,公安机关可以拒绝为其出具户籍证明。考虑到为民服务的原则,如确实要出具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只能根据户籍登记内容出具相关的证明,不得按公民意愿随意出具证明材料。
十七、户籍管理办理的时限规定
(一)应当场办理办结的项目:
1、出生登记;
2、死亡注销;
3、住址、宗教信仰、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身高、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更正;
4、分户和并户;
5、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房、购房、换房等申请市内户口迁移;公民服现役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6、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入学、转学、退学、毕业等户口迁移;
7、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事项。
办理以上各项户籍业务时,只要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理。
(二)二十日内审批办结的项目:
1、公民变更姓名、民族、出生日期;
2、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3、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异地落户;
4、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
5、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入户;
6、引进人才入户。
以上各项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申报事项,应在二十日内审批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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