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谢杰同志为泸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的决定
泸县人大常委会文件
泸县人大发[201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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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谢 杰同志为泸县人民法院
代理院长的决定
泸县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泸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主任会议研究,由主任会议提请,经泸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
谢 杰同志为泸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并报泸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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