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公安局信息公开指南及公开目录

点击数:
 

泸县公安局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117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5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泸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以下发放点索取:

1、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2、泸县公安局办公室信访办;

3、县公安局对外接待窗口。

一、主动公开的事项

1.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泸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指南》发放点查阅。

2.公开形式

对于《条例》要求主动公开的县公安局信息,本机关将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主流媒体等载体和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本机关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事项

1.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自200851日起正式受理泸县公安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泸县公安局办公室。

2.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并填写《泸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窗口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本机关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1)当面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至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窗口当面提出申请并填写《泸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受理窗口地址为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公安局办公室信访办。受理时间为830-113015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泸县政府门户网站上的“申请公开”栏目选择“泸县公安局”,在线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点击“提交”按钮即可。(在线申请)

3)信函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地址为泸县公安局办公室。

3.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检索费

本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检索工作包含政府信息搜索、审查、编辑等。检索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元。

2)复制费

1)复印费(含纸张),黑白复印费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0.2元;A3纸每页0.4元。彩色复印费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1.00元;A3纸每页2.00元。

2)打印费(含纸张),黑白打印的每页A4纸为0.50元,彩色打印的每页A4纸为0.60元。

3)磁盘每张3元。

4)光盘每张2元。

3)邮寄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4)递送费

按照市场价格计收。

本机关通过其他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并需收费的,需报县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申请人要求所发生的复制、邮寄、递送费用可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拨打0830-8195301投诉。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县监察机关及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类别号

责任单位

概况

信息

行业

介绍

机构职能

01001

政治处

机构职能

内设机构、下属行政机构的职能分工。

01002

政治处

领导信息

领导的简历、分工。

01003

政治处

法规

公文

法规

地方法规。

03001

各部门

规章

地方行政规章。

03002

公文

规范性文件。

03003

工作

动态

治安情况

刑事、治安案件发案情况

04002

指挥中心

公告公示

政务公告、公示。

04003

各部门

招警信息

公安民警招考、录用

05003

政治处

行政事业性收费

公安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06004

装财科

行政

事项

信息

行政执法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及办理指南信息

07001

治安大队、交警大队、消防大队、出入境管理办证接待室、禁毒大队、科通科

公共服务

便民利民措施

07002

治安大队、交警大队、消防大队、出入境管理办证接待室

其他需要梳理的信息

08001

各部门

泸县公安局公开信息目录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核发《民用枪支持枪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核发《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核发《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

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

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国务院令第344号),《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第77号令)

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国务院令第412号),《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公安部令第44号)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国务院令第412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200586号部长令)。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 53-93

城市、风景名胜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国务院令第466号)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国务院令第412号)、《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第85号令)

核发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核发申请因私出国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核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核发前往港澳通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核发往来港澳通行证

外国人申请签证、居留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或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设立临时停车场行政审批

《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2003]8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405号)、国务院令[2004]412

核发机动车入城证

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

使用审批

《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2003]8号)

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77号令

机动车注册、变更、转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72号令)

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国经贸资源[2001]1202号、国经贸经[1998]407号、国经贸经[1997]456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03日
联系我们  |  信息上报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