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交通局信息公开指南及公开目录
泸县交通局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之规定,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泸县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并建议需要 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阅读本《指南》。《指南》将根据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政府网站http://www.luxian.gov.cn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泸县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查阅《目录》。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新闻媒体公开两种形式。本机关信息公开的网址为http://www.luzhou.gov.cn
3.公开时限
本机关的政府信息产生后, 将尽快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一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 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县政府信息中心查阅。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 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分析或者作其它处理。
本机关将分批公布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 除特殊规定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 本机关将依有关规定处理。
1.公开范围
本机关首批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
2.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
3.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先填写《泸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印有效,可以在受理申请地点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它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本机关受理以下申请方式:
(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能在本机关网站下载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即可。
(二)信函、电报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受理地点当面提出申请。
(四)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在泸县政府公众信息网站(www.luxian.gov.cn)上进行网上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传真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 将按规定核实申请人的身份、资质,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 对于要件不完备的, 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受理。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多项独立请求的, 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一并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 为提高处理效率, 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执行财政和物价部门的统一规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三、监督方式和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机关:泸县交通局纪委
监督电话:0830-8191311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条例》之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监察机关投诉或向上级政府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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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 |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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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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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泸县交通局 |
概况信息 |
行业介绍 |
交通行业的整体情况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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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
交通局机关各科室、交通各事业单位的职能分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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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信息 |
领导简历、分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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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活动及讲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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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泸县交通局 |
计划总结 |
计划总结 |
年度工作、重要工作、阶段性工作计划、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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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规划 |
1、泸县“十一五”暨2020年公路网规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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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交通局 |
法规公文 |
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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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
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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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
规范性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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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交通局 |
工作动态 |
政务动态 |
重要会议、交通发展、惠民实事项目、自身建设等重要政务活动的最新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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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 |
泸县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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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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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交通局 |
人事信息 |
公选公招 |
(一) 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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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任免 |
(一) 干部任前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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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录 |
(一) 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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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交通局 |
财务信息 |
采购与招标 |
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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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经费 |
政府设置的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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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决算 |
预决算与相关审计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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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水上运输收费项目、道路运输收费项目、交通稽查收费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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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 |
神仙桥码头、进港公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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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项目 |
神仙桥码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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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交通局 |
政府事项信息 |
行政执法 |
道路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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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运输: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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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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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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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港口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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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港口区域内采挖、爆破等活动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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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航道内挖砂、采石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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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跨河、临河建筑物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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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航标设置、撤除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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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船舶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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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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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船舶营业运输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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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船员考试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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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水路交通特种运输安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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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作业、活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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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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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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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船舶进出港口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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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船舶检验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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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船舶设计图纸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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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水运工程竣工验收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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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特别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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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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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开辟、变更客运航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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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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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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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未经批准在规划的港口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或利用港区内的水域、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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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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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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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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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港口经营应具备的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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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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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港口经营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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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的资质不再具备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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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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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的;在港口经营活动中擅自从事其他危险货物的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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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运运输的危险货物的;作业委托人未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提供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或上述资料申报不实;作业委托人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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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违反本规定,从事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港口作业,企业未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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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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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未按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器材、必要安全设施、设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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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的;未按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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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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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违反本规定,企业未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培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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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未经批准建设、改建和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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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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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未按规定在作业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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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不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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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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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不及时和不如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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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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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未经航务管理机构批准在航道内采砂取石;在航道内设置固定拦河捕捞网具,向航道内倾倒泥土、砂石、垃圾或其他废弃物以及在航道内种植水生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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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未经批准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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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未经同意擅自设置、撤除、移动专用航标或者改变专用航标的其他状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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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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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在航标附近设置灯光或者音响装置的;在视觉航标的通视方向或者无线电导航设施的发射方向构筑影响航标正常工作效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影响航标正常工作效能的植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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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触碰航标不报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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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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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装卸企业为三无船舶装卸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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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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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船舶所有人及其他从事与水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未国家规定缴纳水路交通规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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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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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引航机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或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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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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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包括下列情形:(一)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二)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配备足数的船员;(三)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四)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五)所配备的船员未携带有效船员职务证书;(六)未按照船员值班规定安排船员值班或者实施值班;(七)所配备的船员在船值班期间,饮酒影响安全值班;(八)所配备的船员在船值班期间,服食违禁药物影响安全操作;(九)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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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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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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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包括下列情形:(一)未持有检验证书;(二)检验证书过期失效;(三)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规定补办;(四)检验证书所载内容与船舶实际状况不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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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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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登记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包括下列情形:(一)未持有登记证书;(二)登记证书过期失效;(三)登记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规定补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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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违反《船舶登记条例》规定,假冒中国国籍,悬挂中国国旗航行的,或者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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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违反《船舶登记条例》规定,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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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登记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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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违反《船舶登记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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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违反《船舶登记条例》规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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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违反《船舶登记条例》规定,擅自雇用外国籍船员或者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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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包括下列情形:(一)未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二)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与其服务的船舶种类、航区、等级、职务不相符;(四)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失效;(五)在客船(客货船、客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等特殊种类船舶上任职,未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六)未按照规定持有船员服务簿;(七)以考试舞弊、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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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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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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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还包括下列情形:(一)未取得有效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性资料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三)伪造、变造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五)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六)未按照规定申请审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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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四)擅自进出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其中前款第(二)项所称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包括以下情形:(一)国内航行船舶未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二)国际航行船舶或者外国籍船舶未办理进出港岸手续;(三)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转让的船舶签证簿或者签证簿缺页或者交替使用两本以上船舶签证簿;(四)办理进出港签证或者进出口岸手续时,未如实填报船舶载客、配员、货物装载等情况,或者未如实提供其他有关航行安全的情况;(五)未按照规定提交《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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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一)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二)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三)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四)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五)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六)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七)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八)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九)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十)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十一)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十二)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十三)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十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无线电遇险设备测试;(十五)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十六)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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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对违法船舶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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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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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前款所称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包括以下情形:(一)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二)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四)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五)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六)未持有《乘客定额证书》;(七)未按照规定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八)未按照《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九)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其他情形。前款所称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包括以下情形:(一)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二)集装箱船装载超过核定箱数;(三)滚装船装载超出检验证书核定的车辆数量;(四)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五)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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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前款所称有关作业,包括以下作业:(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其中第二款第(四)项包括下列行为:(一)检修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设备;(二)检修通信设备和消防、救生设备;(三)使用明火作业;(四)在非锚地、非停泊区进行编、解队作业;(五)未按照规定进行试车、试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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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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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或者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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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的船员,未经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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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装载容器未按照国家有关船舶检验规范检验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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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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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船舶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货物积载和隔离;(二)船舶载运不符合规定的集装箱危险货物;(三)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进出口或者中转未持有《集装箱装箱证明书》或者等效的证明文件;(四)船舶装载危险货物违反限量、衬垫、紧固规定;(五)船舶擅自装运未经评估核定危害性的新化学品;(六)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船舶装卸设备、机具装卸危险货物,或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或者影响装卸作业安全的设备出现故障、存在缺陷,不及时纠正而继续进行装卸作业;(七)船舶装卸危险货物时,未经批准,在装卸作业现场进行明火作业;(八)船舶在装卸爆炸品、闪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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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的,包括下列作业或者活动:(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进行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本条第一款所称未经批准,包括下列情形:(一)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作业申请或者在申请没有批准之前擅自施工作业;(二)超出批准时限进行施工作业;(三)未按照批准的施工作业内容、方式、要求进行施工作业;(四)超出批准的施工作业区范围进行施工作业;(五)未落实作业申请中的有关安全措施进行施工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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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前款所称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包括《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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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它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按照规定迅速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二)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按照规定报告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原因、救助要求;(三)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船舶、浮动设施上的船员或者其他人员未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前款所称不积极施救,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不积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二)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后,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积极救助遇险他方;(三)附近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船舶、浮动设施上的船员或者其他人员未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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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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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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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前款所称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包括下列情形:(一)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影响调查工作进行;(二)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影响调查工作进行;(三)事故发生后,未做好现场保护,影响事故调查进行;(四)在未出现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擅自驶离指定地点;(五)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驶往指定地点影响事故调查工作;(六)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者阻碍、妨碍进行事故调查取证;(七)因水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或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副本,影响事故调查;(八)其他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情形。 前款所称谎报、匿报、毁灭证据,包括下列情形:(一)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二)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三)其他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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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造成内河交通事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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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船舶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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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船舶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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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船舶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或者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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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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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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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拒绝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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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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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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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未经审查、检验或经审查、检验不合格的船舶设计图纸、船舶,销售或使用船舶设计图纸、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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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拥有船舶的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向航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未经登记使用船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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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船舶航行不具备以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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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法定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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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国家和省的规定配备有相应的船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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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舶技术状况良好,通讯、信号、导航、应急等设施和其他设备齐全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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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国家规定必须投保船舶险的船舶应持有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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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其他适航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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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暂扣其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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