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泸县县委 泸县人民政府
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00八年七月一日 泸县委发〔2008〕28号
各镇党委、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抓住并用好扩权强县试点机遇,加快承接产业转移,推进泸县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市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省委九届四次全会、市委六届六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工业强县,劳畜富民”战略,以实施充分开放合作为抓手,以推进新型工业化为重点,以完善基础设施为保障,以打造工业园区为平台,突出发展酒类、纺织、机械三大产业,努力把泸县建成承接产业转移和成渝经济圈产业辐射的重要基地。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做大经济总量。到2010年,力争全县完成工业总产值230亿元,实现工业增加值65亿元。规模工业企业达到160户,实现工业增加值55亿元,占GDP的比重达到45%,工业入库税金占税收性收入的比重达到75%。培育销售收入亿元企业25户、5亿元企业3户以上。
——进一步扩大承接规模。到2010年,力争全县累计引进市外资金50亿元,年均增长15%。其中,引进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1个以上,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3个以上,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10个以上。利用外资500万美元,年均增长70%。
——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到2010年,力争酒类产业销售收入达到25亿元,纺织服装业销售收入达到15亿元,机械产业销售收入达到15亿元,形成优势特色产业链和产业集群。高新技术、先进制造和现代服务业引资比重进一步提高,其中制造业占工业的比重达50%以上。出口及服务外包2000万美元。创建四川著名商标5个、四川名牌产品6个,积极培育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免检产品。
——进一步加快园区建设。到2010年,县中小企业创业园规模进一步扩大,产业聚集力、要素转化力、市场竞争力和区域带动力明显提升,力争打造成为四川省泸县临港经济开发区,产值达110亿元。
三、工作重点
(一)做强三大优势产业。坚持优势优先,重点突破,着力增强优势产业支撑带动作用。做强酒类产业。发挥白酒原产地优势,加快兆雅等酒业集中区建设,推进品牌建设,着力打造全国优质白酒产业大县。做实纺织服装业。依托临港经济园区、外贸加工集中区,积极引进制衣、鞋帽等劳动密集型项目,扶持发展城北工业园区纺织工业。做大机械产业。依托成渝经济圈汽车、摩托车配件向外扩张之势,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大力发展机械制造业。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着力培育一批竞争力强、市场前景广、知名度高的核心企业。大力实施集团战略,支持企业间重组和合作,引导生产要素向重点骨干企业集中,向产业化龙头企业集中,向优势企业和优势品牌集中。
(二)着力发展园区工业。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企业向产业集中、产业向集群集中。统筹县中小企业创业园规划,合理产业空间布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园区承接产业转移吸纳能力、扩张能力、带动能力和产业集中度。大力发展城西工业园区,优化整合现有企业用地规模,提高入驻企业投资强度,加快城西工业园区C区建设步伐。扶持发展城北工业园区,提高园区产业层次,加快发展纺织、食品工业。改造提升城南工业园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循环经济。集中力量打造临港经济园区,实现港口物流与临港工业良性互动,逐步建设成为泸县重要的经济增长极,泸州市重要的经济增长点,长江中上游地区重要的外向型临港物流经济园区。坚持县镇互动开发,鼓励因地制宜发展镇级特色工业小区。各镇引进项目入驻县中小企业创业园,其招商引资任务按县60%、镇40%比例计算,税收按县70%、镇30%比例分成,其余指标按谁引进、谁统计、谁考核的原则办理。
(三)进一步壮大服务业。大力提升服务业对现代工业的推动作用。紧紧依托长江水道和西南出海通道,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建设临港物流集散中心。完善现代流通体系,优化商业网点布局,加快发展现代流通业态,建成川南地区重要的商品集散地。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和完善资本、技术服务、融资担保、信息咨询、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市场。加快发展文化旅游业。
四、促进政策
(一)财政促进政策
1、建立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并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县中小企业创业园基础设施、专业投资促进机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类重大产业转移项目财政资金支持和银行贷款贴息,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品牌培育,扶持企业做大做强等。同时,县政府每年从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提取5%—10%的资金用于县中小企业创业园基础设施建设。
2、减免各项规费。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本着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实行减免。凡新入驻县中小企业创业园的工业企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当年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入户费,供电、供水、供气管线统一接通到厂区红线,其余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泸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泸县中小企业创业园入驻工业企业价费政策目录的通知》(泸县府发〔2008〕57号)执行。新办第三产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中共泸县县委、泸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第三产业发展的意见》(泸县委发〔2006〕4号)执行。
3、扶持重点项目。对县确定的重点产业转移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通过定项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在土地、技改等方面给予全力支持。
4、培育知名品牌。除享受省、市政府有关政策外,企业当年创立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出口名牌等国家级品牌的,县政府一次性奖励每项10万元;当年创立省级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以及盘活原部省级品牌且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酒类企业,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
5、培植龙头企业。工业企业当年销售收入新上1亿元及跨亿元的,县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退出后重新进入不计奖。对获得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县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1万元。
6、奖励纳税大户。当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非工业企业和酒类企业,无违法违纪不良记录的,由同级政府按纳税总额的1%予以奖励。税收属县镇分成的,按分成比例由县镇共同出资奖励。享受税收返还政策的企业在扣除返还税额后,入库税金达到获奖条件的,按前述标准计奖。
7、引进专业人才。对引进硕士研究生以上专业技术人才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每引进1名,县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1万元。
(二)税收促进政策
全面落实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有关规定执行。
对新引进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鼓励类发展的项目或产品有市场的技改和新办企业,厂房及办公用房的建筑营业税按税收渠道由同级政府全额补助留县部分,并从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按国家税收政策缴纳后,留县部分由同级政府全额补助两年,减半补助三年。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经省级认定的创新型转移企业,可参照前3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的平均数,实行研发经费预提留列支,年终据实结算。
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投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
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投资者在县中小企业创业园建设标准厂房出租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政府按80%的比例补助投资者三年;补助第一次出售所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城建税、房产税及附加地方留成部分。
(三)金融促进政策
1、加强金融保险生态环境建设。大力引进和发展金融信贷机构。鼓励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改进对企业的资信评估管理,扩大担保、抵押、质押范围,探索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质押贷款,积极开展信用贷款。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允许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资产证券化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完善担保体系。到2010年,力争县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基金规模达到1亿元;建立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支持有经济实力的企业集团实行连锁担保;探索其他担保形式。推进银行开展贷款担保资格认证。组织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做好企业的保险服务工作。
2、推进政银企合作。进一步健全政府、银行、企业联系会制度和项目推荐会制度,增加和提高政银企信息交流沟通的数量与质量,实行金融机构事前介入项目建设制度,促进政银企广泛合作,为企业搭建融资服务平台。
3、鼓励金融部门支持工业企业发展。金融机构当年向企业新增贷款的,县政府按每月平均数计算新增贷款余额的3‰给予奖励。
(四)要素支持政策
1、用地政策。对入驻县中小企业创业园、符合泸县鼓励投资产业和发展规划、投资强度50万元/亩以上、按期竣工投产、实现预期税收的工业项目,本着一企一策的原则,以泸县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出让。
2、用工和培训政策。享受政府扶持和补贴的职业学校与培训机构应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用工企业根据需要组织劳动力定向培训的,按照培训数量,提供一次性培训补贴支持;符合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申请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县中小企业创业园内的企业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开展的订单职业技能培训,按就业培训补贴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五)工商促进政策
放宽转移企业集团登记准入条件。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00万元以上降低为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控股子公司可由原来的5个以上降低为3个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由原来的1亿元以上降低为5000万元以上。
放宽转移企业名称的行业限制。企业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以上的,经营范围所涉及的行业为2个以上的,可申请市级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表述行业特点。
(六)其他促进政策
实施审批全程代办制度,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协助,为转移企业在最短时间内办完项目审批所有手续。
对在产业转移中转出地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等资格,转移到我县后不需要重新评审,直接予以确认。
外来投资业主及其家属可办理本县户口,持暂住证的可视为本地市民,在子女入学、就业、就医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对入驻园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总经理),以及企业引进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子女在县内学校入学提供保障。
转移到我县的重点纳税大户,符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条件要求的,可以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对贡献突出的外来投资者,可以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上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承接产业转移工作领导组,研究制定承接产业转移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承接产业转移中的重大问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投资促进局,具体负责承接产业转移中的组织协调、跟踪服务、督查督办、考核奖惩等日常工作。各镇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推进承接产业转移摆到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重大产业转移项目和重大投资促进活动中签约的重点项目,实行县级领导联系制、部门督办责任制、跟踪落实责任制,实行“签约—落地—投产—达效”全程跟踪和服务。建立目标责任制度,对承接产业转移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二)大力招商引资
1、强化项目包装推出。由县投资促进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商务局、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参与,加快建立项目包装、储备数量和质量评价目标体系。结合实际,立足长远,论证包装储备一批带动能力强、质量高、效益好的大型项目,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策划包装、重点推介。各级财政要在每年招商引资经费中安排项目策划包装专项经费,用于项目特别是重大项目的策划包装。鼓励引导和支持各类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加大资金和技术投入,策划包装一批适应市场需求的招商项目。
2、实行全民招商引资。把招商一线作为培养和选拔干部的主战场,选派一定数量的后备干部,到东部和沿海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学习交流或直接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把学习外地成功管理经验和招商引资的成绩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3、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坚持企业为主的招商策略,依托骨干企业引资嫁接,依托外来企业增资扩股,依托在泸县的外商以外引外,依托外贸企业延伸拓展,依托民营企业主动出击,不断扩大以企招商的规模。广泛开展专题招商、定点招商、驻点招商,积极做活中介招商、会展招商、网络招商,大力发展“归雁”经济。
4、对招商引资作出重大贡献的社会引资人员,给予重奖。
(三)营造良好环境
1、切实改善承接条件。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优先保障县中小企业创业园、重点项目和产业集群所需建设用地。提高能源保障能力,加强电煤生产和调运,加强电力、天然气网络建设。推进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构建便捷通畅的大通道。
2、优化政务发展环境。建立以政府信用为核心的社会信用体系,保障政策措施的可持续性。加强法制环境建设,保障产业转移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大“治乱减负”力度,县级部门到工业园区检查工作,须报经园区管委会同意后,方可进行;大力整顿市场秩序,着力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速度。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切实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和服务承诺制。积极探索“并联审批”、“联合审批”等审批服务方式,提高政府服务效能。
六、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起施行。县委、县政府以前出台的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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