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中小企业创业园管理办法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川省泸县中小企业创业园
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泸县府办发[2008]85号
第一条 四川省泸县中小企业创业园由城北、城南、城西、临港四个工业园区构成,县政府授权泸县中小企业创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对园区内企业的入园、建设、生产实行全过程归口管理。园区按照总体规划、分期开发、滚动发展、逐步壮大原则实施。
第二条 入驻园区的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入驻城西、临港工业园区需达到1000万元以上,入驻城南、城北工业园区需达500万元以上。
第三条 入园企业需向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和方案图,做好项目申报和用地申请,与县政府签订投资合同后,按产业功能分区入驻园区。
第四条 企业签订正式入园合同后,从签定合同之日起在十五日内缴清土地款,并在合同签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建设,企业投资额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未按期开工建设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土地,并收取土地闲置费。
第五条 入园企业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一)投资强度每亩50万元以上。
(二)容积率符合控制指标。
(三)建筑密度大于30%。
(四)用地范围内严禁建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绿地率小于20%。
企业建设用地符合以上五项指标的经园区管委会认定后,办理工业用地国有土地权属证书。
第六条 入园企业必须依法建设、生产和合法经营。其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安全、环保及相关行业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 为确保工业园区建设规范和效率问题,工业园区的场地平整和基础实施建设由园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并严格按照相关工程建设制度执行。相关部门的管线工程实施,应遵守工业园区的规划,在工业园区的统一指导下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工业园区管委会成员单位应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进驻工业园区开展工作,入驻人员应服从园区管委会统一领导,快速高效为入驻企业做好相关政务服务工作。
第九条 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入园项目实行项目联审制和管委会办公会决定制。县投资促进局将入驻企业投资报告和评审意见交发改、建设、国土、环保及相关部门审核,各部门经评审提出书面意见交管委会召开的项目协调会决定。
第十条 入园企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照章纳税。企业建成投产后,三年内应达到规定的纳税规模。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按国家税收政策缴纳后,留县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补助二年,减半补助三年。厂房及办公用房的建筑营业税按国家税收政策缴纳后,留县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补助。入驻企业在建设过程中规费交纳享受入园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县政府与企业签订合同后,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业主及时办理手续,做好进场前的准备工作,确保项目在签定投资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进场动工。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对园区内的企业实施检查,实行报告制度。未经园区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入园检查。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禁止向企业收取和摊派不合理费用,禁止利用职权向企业索取好处,禁止在办理公务中设置关卡,禁止以不正当理由无偿占用企业产品和要求企业承担额外任务。企业反映有上述情况的,交由纪委、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园区管理委员会对入园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服务管理,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服务职责,监督项目建设,对违约项目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加强与企业的联系,积极为企业排解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本办法由泸县中小企业创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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