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及职权分解
泸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泸县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明确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11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5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7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
泸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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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序 号 |
名 称 |
制 定 机 关 |
生效及修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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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4.8.28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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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8.4.29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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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12.28修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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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8.29修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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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8.29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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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8.11.4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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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4.7.5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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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法规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国 务 院 |
2000.1.29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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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退耕还林条例》 |
国 务 院 |
2002.12.6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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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地名管理条例》 |
国 务 院 |
1986.1.23通过 |
泸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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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 机构或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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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共 17项) |
1、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0条 |
县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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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进行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 |
县国土资源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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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3条 |
县国土资源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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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6条 |
县国土资源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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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建设用地兴办企业的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 |
县国土资源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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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使用土地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1条 |
县国土资源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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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 |
县国土资源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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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有土地划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 |
县国土资源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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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调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 |
县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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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地名的更名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6条 |
县民政局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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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 机构或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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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共 17) |
11、建设殡仪馆、火葬场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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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定点屠宰厂(场)设立 法律依据: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5条 |
县经济和商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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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开办市场的审批 法律依据:《四川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第8条 |
县经济和商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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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国有土地出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1条 |
县国土资源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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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村镇 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审批 法律依据:《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5条 |
县建设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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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核定公布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文物保护单位改作其他用途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7条、第23条 |
县文体广电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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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批准 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3条 |
县建设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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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共 12 项) |
1、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劳保用品和设施,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2条 |
县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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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建、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2条、65条、68条、70条 |
县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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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人单位违反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管理法规的,责令停建、予以关闭《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58条、59条、60条 |
县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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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 机构或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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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共 12 项) |
4、违反尘肺病防治法规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23条 |
县卫生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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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擅自使用红十字标志的处罚责令停止使用、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第20条 |
县卫生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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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供水企业、水用户违反城市供水法规行为的处罚停业整顿、停止供水 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第33条、35条 |
县建设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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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者无正当理由荒芜一年,责令限期开发利用而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40条 |
县水利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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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责令停业整顿、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9条 |
县环保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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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3条、94条 |
县安监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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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违反矿山安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吊销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40条、43条、第44条 |
县国土资源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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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予以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45条 |
县发展改革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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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18条 |
县经济和商务局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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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 机构或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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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确认 (共5项) |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 |
县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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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登记造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条 |
县林业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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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核发证书和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11条 |
县畜牧局、县农业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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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核发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 |
县农业局、县林业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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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裁决 (共4项) |
1、单位之间、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 |
县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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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之间、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7条 |
县林业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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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16条 |
县畜牧局、县农业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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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水事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56条 |
县水利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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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共1项) |
国家征用土地的组织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 |
县国土局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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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 机构或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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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给付 (共5项) |
1、退耕还林兑付补助粮食的组织 法律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第40条 |
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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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退耕还林种苗造林补助费的给付 法律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第42条 |
县林业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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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退耕还林后给付年度生活补助。 法律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第43条 |
县林业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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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军人优抚优待(含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3条、第57条、第54条、第60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7条、26条、32条 |
县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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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转业军人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3条、56条、第58条 |
县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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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采取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44条 |
县卫生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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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共11项) |
1、国有土地的收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第58条 |
县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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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水坝和堤坝的险情限期消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2条、第58条 |
县水利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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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戒严征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17条 |
县公安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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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动物疫情发生时对疫区封锁及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21条、22条、25条 |
县畜牧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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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强制清除供电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61条、69条 |
县经济和商务局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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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 机构或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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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共11项) |
6、强制拆迁城市房屋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 |
县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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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的批准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7条 |
县建设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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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抗洪抢险调度物资、清除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4条、第45条 |
县水利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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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例的场所或者场所内特定区域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 |
县卫生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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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 |
县卫生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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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第43条,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第41条 |
县卫生局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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