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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农机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及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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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农机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泸县农机管理局

行政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明确执法主体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6条、第31

2、《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5条、第6

3、《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3

泸县农机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制定机关

生效及修改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11.1

2

《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1995.8.17

3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1997.4.7

4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

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1996.8.19


泸县农机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类别

序号

承担执法任务的
机构或执法岗位

可(共3 项)

1

核发《农村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法律依据:《四川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22

企业指导质量监督股

2

负责新建、迁移农村排灌站的审批

法律依据:《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11

机化排灌股

3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的核发

法律依据:

1)《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32

2)《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第12

安全监理站

( 4)

1

妨碍提灌站正常作业安全生产行为

法律依据《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38

处罚种类:责任停止,可处2千元以下罚款

机化排灌股

2

违法出售机电提灌设备

法律依据:《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39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处实物价值25倍罚款

机化排灌股

3

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43

安全监理站

4

违反《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并可扣押驾驶操作证;法律依据:《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第44条、45条、47

安全监理站

行 政 裁 决( 共 1 项 )

1

农机三包责任的确认《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正退货责任规定》第26

企业指导质量监督股

行政

确认

(共1项)

1

审批县农机校的性质及财产关系

法律依据:《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9

农机局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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