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农机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及职权分解
泸县农机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泸县农机管理局
行政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明确执法主体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6条、第31条
2、《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5条、第6条
3、《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3条
泸县农机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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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序 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及修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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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4.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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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方 法 规 |
2 |
《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
1995.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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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 |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
1997.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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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 条例》 |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
1996.8.19 |
泸县农机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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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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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许 可(共3 项) |
1 |
核发《农村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法律依据:《四川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22条 |
企业指导质量监督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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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新建、迁移农村排灌站的审批 法律依据:《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11条 |
机化排灌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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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的核发 法律依据: (1)《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32条 (2)《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第12条 |
安全监理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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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共4项) |
1 |
妨碍提灌站正常作业安全生产行为 法律依据《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38条 处罚种类:责任停止,可处2千元以下罚款 |
机化排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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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法出售机电提灌设备 法律依据:《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39条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处实物价值2至5倍罚款 |
机化排灌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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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43条 |
安全监理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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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反《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并可扣押驾驶操作证;法律依据:《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第44条、45条、47条 |
安全监理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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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裁 决( 共 1 项 ) |
1 |
农机三包责任的确认《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正退货责任规定》第26 |
企业指导质量监督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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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确认 (共1项) |
1 |
审批县农机校的性质及财产关系 法律依据:《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9条 |
农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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