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农业局行政执法依据及职权分解
泸县农业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泸县农业局
行政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明确执法主体资格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9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3条
泸县农业局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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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 效 及 修 改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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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
全国人大 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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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
全国人大 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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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全国人大 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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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全国人大 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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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国 务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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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国 务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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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
国 务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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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
国 务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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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
9 |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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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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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1984年发布, |
泸县农业局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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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 效 及 修 改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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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
农 业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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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农 业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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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
农 业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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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农 业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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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 |
16 |
《四川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 |
省人民 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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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农业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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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序号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机构或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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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许 可 (共5项) |
1 |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0条 |
植保植检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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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6条 |
植保植检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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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植物检疫证》的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 |
植保植检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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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17条、第18条 |
植保植检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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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果树种苗生产许可证》的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果树种子苗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4条 |
经作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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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共47项) |
1 |
非法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业新技术和引进技术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办法》第36条 |
经作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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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59条 |
种子管理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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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60条 |
种子管理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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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①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②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③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61条 |
种子管理站 |
泸县农业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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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序号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机构或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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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共47项) |
5 |
①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②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③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④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⑤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62条 |
种子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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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 处罚种类: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64条 |
种子管理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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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67条 |
种子管理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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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不按要求备案,不在固定营业场所销售种子,未向购种者出具有效购种凭证或再委托他人代销种子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27条 |
种子管理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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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违反本条例第22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28条 |
种子管理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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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引种;涉及面大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29条 |
种子管理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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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收购,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30条 |
种子管理站 |
泸县农业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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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序号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机构或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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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共47项) |
12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7条 |
农业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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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违反本法第28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8条 |
农业执法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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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有本法第33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9条 |
农业执法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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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33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0条 |
农业执法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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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1条 |
农业执法大队 |
泸县农业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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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序号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机构或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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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共47项) |
17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①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39条 |
农业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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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41条 |
农业执法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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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42条 |
农业执法大队 |
泸县农业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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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序号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机构或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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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共47项) |
20 |
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36条 |
农业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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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①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37条 |
农业执法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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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38条 |
农业执法大队 |
泸县农业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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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序号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机构或执法岗位 |
|
行政 处罚 (共47项) |
24 |
违反本条例第4条第一款、第20条(一)、(二)、(三)项和第21条(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26条 |
农业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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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违反本条例第7条、第21条(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27条 |
农业执法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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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违反本条例第8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 法律依据:《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28条 |
农业执法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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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违反本条例第10条规定,擅自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转让、出租农药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29条 |
农业执法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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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违反本条例第11条规定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违法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30条 |
农业执法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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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违反本条例第16条规定,给农药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并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损失额2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31条 |
农业执法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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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违反本条例第19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32条 |
农业执法大队 |
泸县农业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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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机构或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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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共47项) |
31 |
违反本条例第20条(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33条 |
农业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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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18条 |
农业执法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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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18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以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⑤引起疫情扩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35条 |
植保植检站 |
泸县农业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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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机构或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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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共47项) |
34 |
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纠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36条 |
植保植检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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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违反本条例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37条 |
植保植检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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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法律依据:《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38条 |
植保植检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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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①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②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③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27条 |
农业执法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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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①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②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③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28条 |
农业执法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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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菌种的单位或个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第21条 |
农业执法大队 |
泸县农业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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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机构或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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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共47项) |
40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3条 |
农业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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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违反本办法第15条规定,非法从事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大中型沼气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四川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第27条 |
农村能源建设 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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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违反本办法第16条规定,农村能源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未按专业技术规范设计、施工,造成农村能源工程设计、施工重大质量事故或者重大伤亡事故的;县级以上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可对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四川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第28条 |
农村能源建设 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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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违反本办法第17条规定,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沼气生产、太阳能利用的,由县级以上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四川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第29条 |
农村能源建设 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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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4条 |
农业执法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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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6条 |
农业执法大队 |
泸县农业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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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机构或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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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共47项) |
46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7条 |
农业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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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果树种苗的单位或个人(包括种苗过境的单位或个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果树种子苗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10条 |
经作站 植保植检站 农业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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