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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依据及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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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行政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明确执法主体资格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6

2、《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8

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4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8

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制定机关

生效及修改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9.1

行政法规

2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9.1.1

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1.10.1

4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

2002.9.1

地方性法规

5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四川省

人大常委会

2002.10.1

部门

规章

6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

办法》

国家计生委

2001.11.16

7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

细则〉

国家计生委

2001.12.29

8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国家计生委

2002.1.18

9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

国家计生委

2000.1.1

政府

规章

10

《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

办法》

省政府

2003.6.1

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类别

序号

承担执法任务的

机构或执法岗位

行政

许可(共1项)

1

再生育审批:

法规依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1

政策法规股

行政

处罚(共14项)

1

伪造、买卖或骗取婚育证明的

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规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

政策法规股

2

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管理职责的:

处罚:警告、罚款

法规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

政策法规股

3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

处罚: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规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

政策法规股

4

除国家免费手术项目如乱收费用的:

处罚:警告,罚款

法规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

政策法规股

5

对违反规定处理的

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规依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2条规定

政策法规股

6

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

处罚:警告,罚款

法规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

政策法规股

7

不按规定擅自做计划生育手术的

处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规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

政策法规股

8

未经批准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孕症的

处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规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

政策法规股

9

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文件的

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规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

政策法规股

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类别

序号

承担执法任务的

机构或执法岗位

行政

处罚(共14项)

10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

处罚:警告,罚款

法规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

政策法规股

11

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规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

政策法规股

12

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

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规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

政策法规股

13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法规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

政策法规股

14

社会抚养费征收。法规依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5

政策法规股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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