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卫生局行政执法依据及职权分解
泸县卫生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泸县卫生局
行政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明确执法主体资格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8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8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4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4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4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2条
10、《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7条
泸县卫生局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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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及修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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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 生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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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 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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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 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9.2.21(2004.8.28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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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 师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9.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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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法规 |
5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87.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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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 防治条例》 |
国务院 |
1987.1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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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6.12.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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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4.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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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 条例》 |
国务院 |
2003、1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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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
40 |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
1994、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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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四川省结核病防治管理 办法》 |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
2001、8、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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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 |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
1997、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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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
2002、3、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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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 |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
2002.5.1(2004.9.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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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 滋病条例》 |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
1995、8、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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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
1996.12.30(2001.10.30修订) |
泸县卫生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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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序号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机构或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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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共9项) |
1 |
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27条 |
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一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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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9条 |
县卫生执法执法所监督三科负责设置前审查;县卫生局医政股审批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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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 |
医政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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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护士执业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13条 |
医政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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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4条 |
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一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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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发放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个人技术考核合格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2条、第33条 |
疾控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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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供水水单位卫生许可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4条、第7条;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19条 |
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一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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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的卫生许可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 |
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一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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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放射诊疗许可证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4条 |
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一科、二科 |
泸县卫生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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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序号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机构或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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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共104项) |
1 |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处罚的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0条第2款 |
医政科、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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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6条 |
疾控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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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0条 |
疾控科、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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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处罚的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3条 |
疾控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一科 |
泸县卫生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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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序号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机构或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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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共104项) |
5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处罚的种类:警告;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4条 |
疾控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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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8条 |
疾控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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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9条 |
疾控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泸县卫生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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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序号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机构或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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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共104项) |
8 |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 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5条 |
疾控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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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处罚种类:取消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7条 |
疾控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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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 合格证书》和《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 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和家庭接生以及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 前医学检查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医学技术鉴定证明的, 处罚种类: (一)责令停止; (二)警告; (三)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经制止仍不改正的,处以 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处罚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57条 |
疾控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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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工作和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违反《母婴保健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经制止仍不改正的;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给当事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执业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58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37条 |
疾控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泸县卫生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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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序号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机构或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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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共104项) |
9 |
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 种类: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依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30条 |
疾控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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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 种类: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 依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31条 |
疾控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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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擅自进行胎儿的性别鉴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42条规定处罚。 种类: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
疾控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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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 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18条 |
医政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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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20条 |
医政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泸县卫生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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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序号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机构或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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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共104项) |
12 |
以不正当手 处罚种类: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 |
医政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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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 |
医政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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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处罚种类: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 |
医政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泸县卫生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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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序号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机构或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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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共104项) |
15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 |
医政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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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0条 |
疾控股、医政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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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9条、《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8条 |
县卫生局医政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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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执业;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3条 |
医政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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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5条、《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4条 |
医政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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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6条、《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5条 |
医政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泸县卫生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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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序号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机构或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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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共104项) |
21 |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7条、《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6条 |
医政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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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8条、《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7条 |
医政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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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34条 |
医政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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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采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35条 |
医政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泸县卫生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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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序号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机构或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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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共104项) |
25 |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36条 |
医政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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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收缴《供血许可证》 法律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37条 |
医政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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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雇佣他人顶替本单位职工履行献血义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雇佣他人或请亲友顶替本人履行献血义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依据:《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第21条 |
医政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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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伪造、转让,租借、涂改献血证件的, 处罚种类: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其中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依据:《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第22条 |
医政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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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医政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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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违反《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处罚种类:可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第19条 |
疾控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泸县卫生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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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序号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机构或执法岗位 |
|
行政 处罚 (共104项) |
31 |
违反《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依据:《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第20条 |
疾控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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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不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且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处罚种类: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第21条 |
疾控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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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消毒产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单位采购消毒产品时,未索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查验消毒产品卫生注册号。其中批发商索取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处罚种类:已先行出售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依据:《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第23条 |
疾控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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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出租、出借、转让和涂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注册号, 处罚种类:吊销相应的卫生许可证或撤销消毒产品卫生注册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依据:《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第24条 |
疾控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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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4、5、6、7、8、9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疾控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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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68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46条 |
疾控股、县卫生执法执法所监督二科 |
泸县卫生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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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序号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机构或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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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共104项) |
37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33、34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47条 |
疾控股、县卫生执法执法所监督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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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消毒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 处罚种类: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48条 |
疾控股、县卫生执法执法所监督二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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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除急救外诊治肺结核病人;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四川省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23条 |
疾控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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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各类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未严格执行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公共生活用品如毛巾、卧具、浴缸、坐便器等应严格消毒。公共场所直接为预客服务的人员未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包括性病、艾滋病检查项目的健康检查。性病、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的 处罚种类:依照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5000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依据:《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第30条 |
疾控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一科 |
泸县卫生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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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序号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机构或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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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共104项) |
41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进行性病诊断治疗的, 种类:按《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3条的规定从重进行处罚。 依据:《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第31条 |
医政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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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未经批准而进行性病诊断治疗的, 种类:按《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6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第32条 |
医政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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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艾滋病检测和诊疗活动的, 种类: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依据:《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第33条 |
医政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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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采供血单位在采血前、供血前,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在投入生产前未进行梅毒、艾滋病检测,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种类: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依据:《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第34条 |
医政股、县卫生执法执法所监督二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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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依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37条 |
疾控股、县卫生局医政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泸县卫生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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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序号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机构或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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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共104项) |
46 |
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二)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三)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 (五)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六)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处罚种类: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38条 |
疾控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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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执业;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 |
医政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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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处罚种类:吊销执业证书或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7条 |
医政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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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8条 |
医政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泸县卫生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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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序号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机构或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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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共104项) |
50 |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资格证 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56条 |
医政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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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 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57条 |
医政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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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活动 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59条 |
医政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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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60条 |
医政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泸县卫生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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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序号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机构或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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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共104项) |
54 |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 处罚种类:吊销资格证 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61条 |
医政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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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 处罚种类:警告; 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62条 |
医政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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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吊销许可证 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63条 |
医政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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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 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65条 |
医政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泸县卫生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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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序号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机构或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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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共104项) |
58 |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 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66条 |
医政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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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 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67条 |
医政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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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45条 |
医政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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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46条 |
医政股、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二科 |
泸县卫生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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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序号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