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水利局行政执法依据及职权分解
泸县水利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泸县水利局
行政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主体资格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6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条
泸县水利局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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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及修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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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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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1.6.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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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规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1993.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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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88.6.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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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6.4.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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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
1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实施办法》 |
四川省人大 |
2005.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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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实施办法》 |
四川省人大 |
1993.12.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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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
四川省人大 |
1997.10.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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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
1 |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
水利部 |
1996.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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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
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
2002.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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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水利部 |
2005.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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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 |
1 |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 暂行办法》 |
四川省政府 |
1993.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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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
四川省政府 |
1994.1.12 |
泸县水利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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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机构或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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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共 4项) |
1 |
取用水资源的取水许可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8条 |
水政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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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以下活动的审批:①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②爆破、钻探、挖筑渔塘;③在河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④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考古发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 |
水政监察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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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向河道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的审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34条 |
水政监察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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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 法律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27条 |
水政监察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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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共22项 |
1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 |
水政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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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①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②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6条 |
水政监察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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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7条 |
水政监察大队 |
泸县水利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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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机构或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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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共22项 |
4 |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8条 |
水政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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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 |
水政监察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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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纳;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0条 |
水政监察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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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1条 |
水政监察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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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处罚种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2条 |
水政监察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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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32条 |
水政监察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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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企业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33条 |
水政监察大队 |
泸县水利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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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机构或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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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共22项 |
11 |
11、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 处罚种类: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34条 |
水政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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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2、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35条 |
水政监察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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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3、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在建设过程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治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36条 |
水政监察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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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4、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水土保持设施和水土保持试验场地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第34条 |
水政监察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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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5、基本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土、石、废渣或尾矿、尾渣等,其堆放不符合水土保持规定的;已建或者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已堆放的土、石、废渣或尾矿、尾渣不符合水土保持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罚款 法律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第34条 |
水政监察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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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6、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规范和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4条 |
水政监察大队 |
泸县水利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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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机构或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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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共22项 |
17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拆除或者封闭,罚款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49条 |
水政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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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水资源费,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50条 |
水政监察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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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51条 |
水政监察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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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52条 |
水政监察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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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安装,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53条 |
水政监察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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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56条 |
水政监察大队 |
泸县水利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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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机构或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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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强制(共4项) |
1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不拆除、不恢复原状又逾期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 |
水政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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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39条 |
水政监察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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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江河、湖泊和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没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40条 |
水政监察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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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49条 |
水政监察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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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征收(共4 项) |
1 |
水资源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8条 |
水政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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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土流失防治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7条 |
水政监察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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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21条 |
水政监察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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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砂石资源费 法律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18条 |
水政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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