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畜牧局行政执法依据及职权分解
泸县畜牧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泸县畜牧局
行政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明确执法主体资格的主要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3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4条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泸县动物防疫监督站
行政执法主体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明确执法主体资格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7条
《种畜种禽管理条例》第5条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泸县饲料监测站
行政执法主体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明确执法主体资格的主要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3条
泸县畜牧局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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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及修改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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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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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6.7.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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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3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 |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
199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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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
4 |
《动物防疫标识管理办法》 |
农业部令 |
2002.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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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农业部令 |
2002.7.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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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
农业部令 |
2002.7.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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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章 |
7 |
《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试行办法》 |
四川省政府令 |
200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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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8 |
《种畜种禽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4.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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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2001.11.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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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兽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4.1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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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国务院 |
2005.11.16 |
泸县畜牧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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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机构或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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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共39项) |
1 |
①、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的 ②、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的 ③、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6条 |
动物防疫监督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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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运输动物病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7条 |
动物防疫监督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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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及产品、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8条 |
动物防疫监督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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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9条 |
动物防疫监督站 |
泸县畜牧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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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机构或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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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共39项) |
5 |
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50条 |
动物防疫监督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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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51条 |
动物防疫监督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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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52条 |
动物防疫监督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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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单位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53条 |
动物防疫监督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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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违反四川省《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11规定的,拒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吊销《动物防疫合格证》 法律依据:四川省《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34条 |
动物防疫监督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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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违反《四川省<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23条、第24条和第27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四川省<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35条 |
动物防疫监督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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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未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四川省<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35条 |
动物防疫监督站 |
泸县畜牧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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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机构或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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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共39项) |
12 |
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规定接受免疫的 处罚种类:限期免疫、强制免疫、罚款 法律依据:《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试行办法》第14条 |
动物防疫监督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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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擅自实施禽流感免疫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试行办法》第15条 |
动物防疫监督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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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饲养、生产、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接受动物疫病监测的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试行办法》第16条 |
动物防疫监督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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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经申报检疫擅自运载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试行办法》第17条 |
动物防疫监督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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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58条 |
畜牧生产科教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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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59条 |
畜牧生产科教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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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61条 |
畜牧生产科教站 |
泸县畜牧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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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机构或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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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共39项) |
19 |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62条 |
畜牧 生产科教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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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64条 |
畜牧 生产科教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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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65条 |
畜牧生产科教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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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66条 |
畜牧生产科教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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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68条 |
畜牧 生产科教站 |
泸县畜牧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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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机构或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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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共39项) |
23 |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69条 |
畜牧生产科教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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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未取得省饲料管理部门的审查合格证明,生产除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外的饲料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补办手续、罚款 法律依据:四川省《饲料和饲料添假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18条 |
饲料监测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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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兽药,在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中直接添加饲料添加剂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四川省《饲料和饲料添假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20条 |
饲料监测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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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自行配制、销售含饲料添加剂的混合物 处罚种类:取缔、罚款 法律依据:四川省《饲料和饲料添假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21条 |
饲料监测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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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经销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四川省《饲料和饲料添假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22条 |
饲料监测站 |
泸县畜牧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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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机构或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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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共39项) |
28 |
未取得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假剂管理条例》第24条 |
饲料监测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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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假剂管理条例》第25条 |
饲料监测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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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 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60条 |
饲料监测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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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 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61条 |
泸县饲料监测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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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62条 |
饲料监测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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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63条 |
饲料监测站 |
泸县畜牧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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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机构或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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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共39项) |
34 |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64条 |
饲料监测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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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一)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二)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65条 |
饲料监测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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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 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赔偿。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66条 |
饲料监测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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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 处罚种类: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67条 |
饲料监测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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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 处罚种类: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68条 |
饲料监测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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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 (二)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 处罚种类:撤销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69条 |
饲料监测站 |
泸县畜牧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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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机构或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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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共4项) |
1 |
《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办理 法律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33条 |
动物防疫监督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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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5条 |
动物防疫监督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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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办理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22条 |
饲料监测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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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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