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泸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公共信息>> 政策法规>> 行政职权>>正文内容

泸县经济和商务局行政执法依据及职权分解

点击数:
 

泸县经济和商务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泸县经济和商务局

行政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明确执法主体资格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1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6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8条;

4、《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3条;

5、《蚕丝流通管理办法》第15条;

6、《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5条;

7、《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

泸县经济和商务局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制 定 机 关

生效及修改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12.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4.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1.1

行政法规

4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7.12.19

5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国务院

1987.9.15

地方性法规

6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

省人大常委

2000.11.30

7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

2004.9.24

部门规章

8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

2006.1.1

9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

2005.1.1

10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国家发改委

2004.12.27

政府规章

11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

1998.8.4

泸县经济和商务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序号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承担执法任务的

机构或执法岗位

行政许可

(共1项)

1

办理《酒类产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四川省酒类管理实施细则》第18

行政监察大队

行政处罚

(共6项)

1

在煤炭中掺杂、掺假,无证照经营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72

行政监察大队

2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27

行政监察大队

3

私屠滥宰和注水,未进行肉品品质检验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18

行政监察大队

4

未在产品标识上注明能耗指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47

行政监察大队

5

鲜茧收购和蚕茧经营单位哄抬或压低价格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蚕丝流通管理办法》第21

行政监察大队

6

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扰乱用电秩序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65

行政监察大队

行政强制

(共1项)

1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生猪屠宰场所

处罚种类:予以取缔

法律依据:《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18

行政监察大队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2日
联系我们  |  信息上报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