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依据及职权分解
泸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泸县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明确执法主体资格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7条
2、《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5条
3、《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197令)第8条
泸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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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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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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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法 规 |
2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国务院 |
2004.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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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方 性 法 规 |
3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
2004.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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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规 章 |
4 |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
省政府 |
2006.2.15 |
泸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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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行政执法职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机构或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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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共 2项) |
1 |
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第41、42、43、44、46、47、4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9条至60条 |
投资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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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的违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21、22、23、24、25、2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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