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泸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公共信息>> 政策法规>> 行政职权>>正文内容

泸县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及职权分解

点击数:
 

泸县物价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泸县物价局

行政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5

2、《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5

泸县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制定机关

生效及修改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5.1

2

《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1996.4.16

(1998.4.6修正)

3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2004.9.1

4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2006.7.1

政府

规章

5

《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23

1991.8.14

泸县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类 别

序号

承担执法任务的

机构或执法岗位

行政处罚(共8项)

1

经营者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

物价检查所

2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3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

4

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或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经营者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十三条。

5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自立项目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提高标准收费。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含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

法律依据:《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6

行政事业性收费调高标准提前执行、降低标准推迟执行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7

无《收费许可证》或不亮证、不使用法定专用收据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

法律依据:《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8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四十五条。

行政

征收

1

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和风险基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七条,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业务科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2日
联系我们  |  信息上报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