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教育局行政执法依据及职权分解
泸县教育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泸县教育局
行政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明确执法主体资格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5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8条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4条。
泸县教育局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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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及修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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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全国人大 |
2006.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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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全国人大 |
1994.01.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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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全国人大 |
1995.03.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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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法规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国务院 |
2002.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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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4.04.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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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 |
国务院 |
1995.12.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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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 |
国务院 |
1995.12.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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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规章 |
8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
国家教育 委员会 |
1998.03.06 |
泸县教育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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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序号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 机构或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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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共2项) |
1 |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 |
教育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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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教师资格的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第5条。 |
人事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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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共 13 项) |
1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2、54条。 |
监察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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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处罚种类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8条。 |
监察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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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7条。 |
监察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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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处罚种类 : 予以撤销;有违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5条。 |
监察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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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处罚种类 :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7、79条。 |
监察股 |
泸县教育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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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序号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 机构或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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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共 13 项) |
6 |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
监察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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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法律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 |
教育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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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 处罚种类 :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法律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2、15条。 |
教育股 |
泸县教育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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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序号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 机构或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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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共 12 项) |
9 |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罚种类 :限期整顿,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法律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16条 |
教育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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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 处罚种类 :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法律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 第17条处。 |
人事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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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处罚种类 :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18条。 |
人事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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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 处罚种类 :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19条。 |
人事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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