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事局行政执法依据及职权分解
泸县人事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泸县人事局
行政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明确执法主体资格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0条
2.《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5条
3.《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7条
泸县人事局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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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及修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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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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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法规 |
1 |
《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 |
2003.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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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
2002.7.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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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规章 |
1 |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
人事部 |
1997.8.8 |
泸县人事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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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 机构或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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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共2项) |
1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审批 法律依据:《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 |
人才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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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 法律依据:《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21条 |
人才服务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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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共 7项) |
1 |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16条 |
专家职称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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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事业单位管理继续教育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11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纠正 法律依据:《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16条 |
专家职称管理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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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有违反本条例第12第14条规定的行为的;未经人事行政机关批准,擅自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32条 |
人才服务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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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应予以取缔;违反本条第(二)、(三)项规定,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吊销其许可证 法律依据:《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32条 |
人才服务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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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或者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33条 |
人才服务中心 |
泸县人事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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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
承担执法任务的 机构或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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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共 7项) |
6 |
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漏试题、违反考场记录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处罚种类: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01条 |
公务员管理与人才规划开发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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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02条 |
公务员管理与人才规划开发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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