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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及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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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粮食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泸县粮食局

行政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明确执法主体资格的主要法律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6

2、《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4

泸县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

序 号

制 定 机 关

生效及修改时间

行政

法规

1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526

地方政府

规 章

2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07110

泸县粮食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类别

序号

承担执法任务的

机构或执法岗位

行政许可(共1项)

1

实施粮食收购许可审批。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9条;《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5条。

粮食行政管理股

行政

处罚

(共8项)

1

在粮食收购场所未明示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凭证收购,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载明收购粮食品种,质量等级、价格、数量和金额;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被售粮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政策的。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4条;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34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执法大队

2

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4条;《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13条、第35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执法大队

3

陈粮出库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5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大队

4

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或最高库存量的。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6条;《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26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执法大队

泸县粮食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类别

序号

承担执法任务的

机构或执法岗位

行政

处罚

(共8项)

5

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7条;《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39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责令转作其它安全用途或者销毁。

执法大队

6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许可证的;粮食收购者有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使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未按规定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法律依据:《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33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执法大队

7

粮食收购储存经营者(不含个体户),未实行粮食入库和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销售、加工、饲料和工业用粮企业采购粮食未索取检验报告的;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

法律依据:《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38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罚款。

执法大队

8

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经营者未按要求具备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粮食储存的经营者未遵守粮食储存标准、技术规范、混存、使用禁止使用化学药剂等。

法律依据《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36条、第37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罚款。

执法大队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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