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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依据及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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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泸县统计局

行政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明确执法主体资格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20条第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4条第2款、第6条、第23条第2

3、《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7条第2款、第26


泸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制定机关

生效及修改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4.1.1.(1996.5.15

修订)

行政法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1987.2.15.(2000.6.2修订 2005.12.16再修订)

3

《全国经济普查

条例》

国务院

2004.9.5

地方性法规

4

《四川省统计管理

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6.1.2.(1997.10.17修订2002.11.30再修订)

泸县统计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类别

序号

行 政 执 法 职 责

承担执法任务的机构或执法岗位

行政处罚(4)

1

统计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律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在接受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或转移、隐匿、毁弃与统计有关的资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统计法》第27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32

法规股

2

有关单位违反统计法规定,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进行欺诈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统计法》第29

《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38

法规股

3

统计调查对象不按规定进行统计登记、建立原始台帐、统计台帐;安排未取得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33

法规股

4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统计法规定擅自进行统计调查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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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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