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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及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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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泸县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行政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明确执法主体资格的主要法律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5条。

2、《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5条。

3、《四川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规定》第4

泸县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制定机关

生效及修改时间

行政法规

1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

20053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国务院

1994131

地方性法规

3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20061130

部门规章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国家宗教事务局

2000926

5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国家宗教事务局

2005421

6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

国家宗教事务局

200731

7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

国家宗教事务局

200731

政府规章

8

四川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规定

省政府(第37号令)

19931020

泸县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类别

序号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承担执法任务的

机构或执法岗位

行政

许可(1)

1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 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拍摄电影电视片的批准。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

5

1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损害公民身心健康;非法干涉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信仰自由,侵犯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干扰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秩序,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活动;县外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到我县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

处罚种类:批评教育、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和停止侵权活动;停止非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及用于非法活动的物品。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39条、《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51条、《四川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规定》第17条、第18条、第19条。

办公室

2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40条。

办公室

3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

处罚种类:予以取缔;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43条、《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52条和第53条。

办公室

4

接受、传播境外宗教组织的指令和接受以渗透为目的的宗教津贴、传教经费;在宗教场所以外传教布道、化缘募捐;利用宗教干涉国家行政、司法,干涉学校和社会公共教育,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制造宗教纷争;利用宗教非法结社、集会、游行、示威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散发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宗教书刊、音像资料等宗教宣传品。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注销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法律依据:《四川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规定》第17条。

办公室

泸县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类别

序号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承担执法任务的

机构或执法岗位

行政处罚共5

5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45条。

办公室

行政

强制

1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44条。

办公室

2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41条、《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51条。

办公室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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