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即实行突发事件信息日报制度的紧急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立即实行突发事件信息日报制度的
紧 急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根据市政府应急办《转发省政府应急办〈关于立即实行突发事件信息日报制度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泸市府应急函〔2011〕2号)文件要求,从2011年1月14日起,实行突发事件信息日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时间
各镇于每日14:30至15:00向县政府应急办报送24小时内镇域内突发事件信息。
二、报送要求
1、实行零报告制度:各镇坚持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较大以上及敏感突发事件信息必须在事发后30分钟内电话首报,1小时内书面报告。
2、实行专人报告制度:各镇、县级相关部门应急办主任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专报人。
3、实行通报制度:对不执行日报制度,或有突发事件发生而报平安的,一律视为迟报、瞒报,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4、报告范围、标准、内容和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泸县府办发〔2009〕89号)执行。
5、报告渠道:座机电话:8196136,手机:15328308866,传真:8181364,电子邮箱:lz666@163.com。
各镇、县级相关部门于本月14日17:00前将《泸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报告责任人统计表》送县政府应急办。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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