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新政策工作规范
一、社会保险补贴审核工作规范
(一)服务对象
1.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从事种植业或养殖业的企业;
2.吸纳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各类用人单位;
3.灵活就业人员。
(二)申请条件
1.前款中1、2类企业或单位(组织)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或就业困难对象,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2.从事灵活就业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从事灵活就业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三)申报材料
1.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或单位(组织)向县就业局提供以下材料:
(1)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报告和《泸州市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核表》;
(2)《泸州市单位申报社会保险名册》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对象的《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非“4050”人员的就业困难对象相关证明资料;
(3)企业(单位)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或就业困难对象签订期限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和复印件;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帐(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企业(单位)申报社会保险补贴人员中已缴费人数和单位缴费额度;
(5)企业(单位)每月职工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6)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7)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资料;
(8)劳动就业部门要求填报的其它资料。
2.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保补贴时,应向县就业局提供以下材料:
(1)经区县就业局认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表;
(2)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非“4050”人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
(3)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的社保和医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4)其他劳动就业部门要求填报的审核表。
(四)审核程序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度申报补贴的办法, 企业或单位(组织)可于每季结束后的次月15日前向县就业局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可于每季结束后的次月内向县就业局申报,凡申报时应提供上述材料。
1.对企业和单位的审核程序:
(1)县就业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核实工作:就业培训科对申请补贴企业(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会同县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科室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缴费金额进行核实,分管局长签署核实意见,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2)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送县财政局复核;
(3)县财政局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4)在县财政局将社会保险补贴费划给企业(单位)后,县就业局在企业(单位)提供的享受补贴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件上加盖“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印章。
2.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审核程序:
县就业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就业培训科具体经办人对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的申请补贴资料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报科负责人复核;
(2)科负责人复核后,报局领导审批;
(3)局领导审批后,交局财务科;
(4)局财务科直接将补贴资金发给申请者;
(5)就业培训科在申请者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件上加盖“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印章。
(五)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发[2005]36号,中共四川省政府川府发[2006]12号,泸州市政府泸市府发[2006]26号,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二十三部门泸市劳社发[2006]22号,泸州市财政局和泸州市劳动保障局泸市财社[2006]46号。
二、岗位补贴审核工作规范
(一)服务对象
各类企业和单位。
(二)申请条件
吸纳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
(三)申报材料
1.申请岗位补贴的企业(单位)向县就业局提供以下材料:
(1)岗位补贴申请报告和《泸州市就业困难对象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
(2)《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名册》以及就业困难对象的《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非“4050”人员的就业困难对象相关证明资料;
(3)企业(单位)与就业困难对象签订期限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单位)每月职工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5)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资料。
(6)劳动就业部门要求填报的其它资料。
(四)审核程序
岗位补贴实行按季度申报补贴的办法, 企业和单位每季结束后的次月15日前向县就业局提交申请报告和上述材料。
(1)县就业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核实工作:就业培训科对申请补贴企业(单位)进行初审,分管局长签署核实意见,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2)县劳动保障局审核后送县财政局复核;
(3)县财政局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4)在县财政局将岗位补贴费划给企业(单位)后,县就业局在企业(单位)提供的享受补贴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件上加盖“已享受岗位补贴”印章。
(五)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发[2005]36号,中共四川省政府川府发[2006]12号,泸州市政府泸市府发[2006]26号,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二十三部门泸市劳社发[2006]22号,泸州市财政局和泸州市劳动保障局泸市财社[2006]46号。
三、职业介绍补贴审核工作规范
(一)服务对象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和经县劳动保障局资质认定的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统称“职业介绍机构”)。
(二)申请条件
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失业证》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求职登记证明》农村劳动者(统称求职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三)申报材料
职业介绍机构应向县就业局提供以下材料:
(1)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报告和《泸州市职业介绍补贴申报审核表》;
(2)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
(3)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求职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或《求职登记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职业介绍成功就业人员名册或未成功就业人员名册,其中职业介绍成功就业人员应分类造册;
(5)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成功就业人员的就业证明资料,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成功就业人员与企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6)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资料。
(四)审批程序
职业介绍补贴实行按季度申报补贴的办法,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和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每季结束后的次月15日前向县就业局提交申请报告和上述材料。
(1)县就业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就业培训科进行初审,分管局长签署核实意见,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2)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送县财政局复核;
(3)县财政局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政策依据
国务院国发[2005]3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2006]12号,泸州市人民政府泸市府发[2006]26号,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二十三部门泸市劳社[2006]22号,泸州市财政局和泸州市劳动保障局泸市财社[2006]46号。
四、职业培训补贴审核工作规范
(一)服务对象
经县劳动保障局资质认定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失业证》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持《求职登记证明》农村劳动者。
(二)申报条件
1.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服务合格的、对持《求职登记证明》农村劳动者开展转移输出前职业培训并实现输出的;
2.参加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职业培训(含创业培训)合格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求职登记证明》已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
3. 参加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职业培训(含创业培训)合格后1年内实现就业的持《失业证》人员。
(三)申报材料
1. 定点培训机构应向就业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报告和《泸州市职业培训补贴申报审核表》;
(2)培训合格的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名册或者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或者持《求职登记证明》人员名册;
(3)申请补贴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求职登记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非“4050”人员的就业困难对象相关证明资料或者持《求职登记证明》人员劳务输出合同书原件和复印件;
(5)定点培训机构为申请补贴人员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6)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资料。
2.个人申请补贴时,应向就业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或《求职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培训后的定点培训机构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
(3)持《失业证》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持《求职登记证明》农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自谋职业的营业执照;
(4)本人缴纳培训费的正式发票。
(四)审批程序
定点培训机构可于每季结束后的次月15日前向县就业局申报;个人申请补贴的,可于每季结束后的次月内向县就业局申报,凡申报时应提供上述材料。
1.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申报职业培训补贴的审批程序:
(1)县就业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核实工作:就业培训科初审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的相关资料,分管局长签署核实意见,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2)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送县财政局复核;
(3)县财政局复核后,将再就业培训补贴费直接划入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县就业局在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求职登记证明》原件上加盖“已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印章。
2.个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审批程序:
县就业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就业培训科具体经办人对申请补贴资料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报科负责人复核;
(2)科负责人复核后,报局领导审批;
(3)局领导审批后,交局财务科;
(4)局财务科直接将补贴资金发给申请者;
(5)就业培训科在申请者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或《求职登记证明》原件上加盖“已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印章。
(四)政策依据
国务院国发[2005]3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2006]12号,泸州市人民政府泸市府发[2006]26号,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二十三部门泸市劳社[2006]22号,泸州市财政局和泸州市劳动保障局泸市财社[2006]46号。
五、小额贷款申请的程序
(一)服务对象和条件
凡市区范围内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城镇其他失业登记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并具有明确的居住地、经营场所和经营项目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 审核程序
1.贷款申请人向本人户籍所在社区提供以下材料:申请贷款报告;《营业执照》或其他部门出具的可以证明其经营项目的相关证件;充分论证后出具的贷款《项目计划书》(含项目名称、投资地点、市场分析、投资金额、投资回报预测、还款计划等);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退役军人凭证、《毕业证》、《失业证》等其他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2.社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贷款申请人的生活、经营情况实地调查,进行核实,并公示2日后,出具证明。对家居和户籍分离(指本人常住地与其户籍分离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的情况,由户籍所在社区会同家居所在社区共同核实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由户籍所在社区公示和出具证明。
3.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收到社区出具的证明和贷款申请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把好资格审查关,加强对基本情况、项目情况及还款能力等的核实,并出具《推荐书》。
4.县区就业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县区就业局进行审查、审核和认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出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建议担保意见书》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建议贷款意见书》。对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登记,对其中申请到贷款的人员自银行发放贷款当月起停发失业保险金。
(2)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核认定微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微利项目由就业部门出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审核确认表》。
5.借款人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建议担保意见书》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建议贷款意见书》分别到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和指定的贷款银行办理担保和贷款手续。
六、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工作规范
(一)服务对象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服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企业。
(二)认定程序
1、申请认定的企业向县就业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认定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5)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6)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9)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工作时间表。
2、认定办法:
县就业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审核认定工作:
(1)就业培训科对以下内容进行初审:①核查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国发[2005]36号文件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②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③核查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
(2)分管局长审查符合条件的,签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企业持《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到县税务部门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三、政策依据
国务院国发[2005]3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2006]12号,泸州市人民政府泸市府发[2006]26号,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二十三部门泸市劳社[2006]22号,泸州市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泸地税发〔200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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