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再就业政策宣传提纲
泸县再就业政策宣传提纲
一、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
(1)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仍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已出中心,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纳入市、县、区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和国有企业退出规划的企业中需要安置的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5)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
(6)因国家征用土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失地无业农民;
(7)城镇“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
(8)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和管理
《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劳动保障机构确认的下岗失业人员凭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张榜公示后,报区、县就业服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同级就业服务部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在全省范围内适用,限持证者本人使用,遗失不补。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再就业优惠证》由发证机构实行年检,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对涂改、出租、转证《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
2006年1月1日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三、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税收减免: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凡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到农村开发荒山、荒坡、荒滩,从取得经济收入的第一年起,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2)收费优惠:凡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可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监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税务部门收取和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2、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交有关收费。
(3)小额担保贷款: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可持《再就业优惠证》向有关机关申请2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可展期1年。
关于申请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同时,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审核确认表》进行申报,符合条件的,可在期限内享受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和逾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按规定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4)凡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可向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1次减免费再就业培训,就业困难对象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5)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可以向当地政府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享受1次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
(6)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2007年底之前,女年满40岁,男年满50岁)灵活就业后,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申请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政策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其他人员(其他人员系指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从事灵活就业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可按照政策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的1/2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7)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到农村承包开发荒山、荒坡、荒滩,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凭《承包合同》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政策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8)对正在享受失业保险申请自谋职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将其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9)对持《再就业优惠证》、2006年底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再就业确有困难且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大龄特困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逐年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
(10)凡“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中,因经济困难而中断社会保险的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一年内接续社会保险的,免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四、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1)、税收减免:现有的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一定比例企业所得税。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认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依次减免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吸纳原有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经有关部门认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6年1月1日起,每吸纳一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4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招用持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2)收费优惠:现有或新办的社区就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经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认定,可以免交所有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费用。
(3)社保补贴: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到农村承包开发荒山、荒坡、荒滩,从事种养殖业的企业,新增岗位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从2005年1月1日起,对提供公益性岗位并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行政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以及社区就业实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持《再就业优惠证》并在公益性岗位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社会保险补贴。
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项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应由单位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0%;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比例为缴费基数的7%;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养老保险补贴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执行,失业保险补贴缴费基数按全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执行。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
(4)岗位补贴:从2004年1月1日起,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和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凡安置一名“4050”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由政府以岗位补贴的形式,在劳动合同的第一年内,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第二年及以后,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微利项目
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六、公益性岗位
由政府、社会或企业出资开发,符合公共利益的非生产经营性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具体包括:
(1)党政机关、群团、社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如:清洁、绿化、门卫、收发、勤杂等后勤保障服务岗位。
(2)由各级财政提供资金和企事业单位投资开发的公共事业管理岗位。如城市协管、市场管理、交通协管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岗位。
(3)社区公共管理和清洁、绿化、保安、车辆守护、公共场设施养护等社区公益性岗位。
(4)政府确定的其他岗位。
七、国家限制的行业
(1)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2)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
(3)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
八、灵活就业
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是指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或以街道、社区等组织形式,从事社区便民服务、家政服务、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等各种临时性劳务人员。不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建立劳动关系的私营企业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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