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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泸县财政局 关于公开征求《泸县规范县属国有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6-01-21 15:33:28 浏览次数: 【字体:

广大人民群众:

根据工作安排,泸县财政局拟定了《泸县规范县属国有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于2026年2月23日下午6:00前反馈至泸县财政局企业发展股。为便于联系和对意见建议整理,请写明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邮寄地址:泸县花园干道4号,泸县财政局,邮编:646100

联系邮箱:511683483@qq.com

联系电话:0830-8365341

征求时间:2026年1月21日-2026年2月23日。


泸县财政局

2026年1月21日

泸县规范县属国有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

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高效、规范的投资项目决策、审批、建设、管理和监督机制,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国有企业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泸县人民政府授权泸县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国有全资、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企业通过融资、援助、社会捐赠及自有资金等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企业以代建形式组织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遵循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实施全流程规范管理。其中,项目涉及财政性资金投入,根据资金来源、立项主体、建设目标等要素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应遵循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  企业是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着力提升投资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风险管控水平,依法自主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县直属企业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过程实施和日常管理。

县财政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风险预警。

第二章  项目决策管理

第五条  县直属企业应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储备库,根据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编制投资计划,并按要求报送。

第六条  企业应在前期工作中,对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咨询机构和设计单位分别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项目概算,并对报告进行严格审核,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最大限度节约投资成本,控制建设规模。企业不得为规避公开招标而有意肢解、缩小工程建设规模。

第七条  企业单个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下(含)的按县直属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自主确定,报县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500万元以上(不含)-1000万元以下(含)的按程序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1000万元以上(不含)-1500万元以下(含)的按程序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15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含)的按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5000万元以上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八条  项目概算根据企业投资额度要求审定后,项目业主方可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履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一)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额变化超过10%的

(二)项目建设规模、内容、资金来源及构成、回报机制进行重大调整的。

(三)项目中止、终止的。

(四)投资主体变更的。

第三章  项目勘察设计管理

第十条  企业应将项目建设的概算、使用功能、设计规模及具体要求等相关内容,明确告知勘察、设计等单位,并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充分听取、采纳合理合规的建议和意见。

在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勘察与设计的具体内容、费用标准、支付方式、合同履行期限、争议解决机制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同时,应特别载明:如因勘察、设计单位的工作失误或过错导致工程量增加的,该单位须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承担。企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图审查前,须参照执行《泸县政府投资项目设计阶段联合审查论证机制》(泸县重办〔2025〕6号)相关规定,由项目业主牵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专业力量(含第三方机构、领域专家)开展设计方案、施工图及预算清单联合审查。项目业主对审查结果负主体责任,严格防范过度设计、设计漏项等问题,确保建设标准合理、投资可控、功能匹配。

第四章  项目预算审核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招标标段划分情况分别编制预算,并严格遵循不经预算评审不得招标和开工的原则。

预算不得超过同口径概算。同一项目的预算编制、预算审核与概算不得委托同一咨询机构。预算评审价仅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最高限价,严禁以预算评审取代结算审查。

第十三条  企业通过自筹资金进行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50万元以下(不含)的可以不进行预算评审,50万元以上(含)的由企业按照县直属企业相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预算评审并出具预算评审报告,作为工程招标及发包依据。企业400万元(不含)以上的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参照政府投资项目,送泸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评审。为控制项目成本,其他需由泸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的项目,须另行请示。

第五章  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十四条  县直属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采购制度,企业采购项目在必须招标限额以下或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实的原则,由企业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直接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

第十五条  属于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项目,原则上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评定分离方式招标。因特殊性能、技术要求的,施工需采用EPC方式和综合评估法等招标的项目,须报送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企业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以不进行招标。严禁以“自建”“肢解为限下项目”等规避公开招标。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持有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3. 项目负责人和技术工人属于本单位在职员工,且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

第十七条  企业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依法不进行招标的,由企业负责提供以下材料,并按项目的投资规模实行分级审批。审批过程中,主管部门可视情况组织专家评审或现场核查。

1.《泸县县属国有企业自建项目审批表》;

2. 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3. 项目负责人及技术团队社保证明;

4. 设备清单及自有施工力量说明;

5. 企业内部决策资料;

6. 法律顾问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县直属企业纪检监察及内审部门应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发包进行全程监督,建立健全招投标备案制度,避免出现应招不招或规避招标、违规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应当发布公告而未发布或者发布公告不合规、人为干扰投标报名、未按资格审查条款审查资格、围标串标、招标人以各种方式影响专家评标、未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等廉洁风险点。

第六章  项目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县直属企业应建立完善合同审查制度,积极推行标准合同范本,由专业人员、法律顾问参与合同审核,避免出现起草合同无依据、合同条款模糊、不完善、合同内容与国家规定存在明显冲突、设置显失公平的条款、审核流于形式、发现问题不及时等廉洁风险点。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1.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

2.工程合同的价款方式;

3.固定报价部分价款结算;

4.暂定价格部分结算的具体办法;

5.甲供材料的结算;

6.人工费的调整范围;

7.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及总承包公司代为支付工资等条款及规定;

8.民工工资专户及直发管理;

9.在招标过程中未明确的关于工程结算的相关事宜;

10.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款的调整方法(如增加工程计价,材料调价,人工调整等)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

11.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的支付期限、条件和方式;

12.奖惩、违约、索赔和争议解决方法;

13.是否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及约定;

14.兜底条款。

第二十条  对按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内容,项目业主应在签订合同前,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包括资质和经营范围)、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对合同价进行市场询价。调查和询价情况应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应与勘察、设计、投资(造价)咨询、监理、跟审等参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和经济赔偿办法。因参建单位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通过责任倒查机制和项目稽察认定事实,扣除相应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投资(造价)咨询、资产评估等参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对参建单位不依法履行合同、违法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项目业主应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完成备案。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人保证金。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订正式合同后,应提交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  项目工程变更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须严格实行事前审批制度,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实施。因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实施工程变更的,由项目业主在实施前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实施。对未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的,项目变更引起的投资增加,将不纳入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范围。

第二十五条  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时,应明确项目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工程变更应由项目业主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召集会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变更经批准后,项目业主应根据批准的内容结合合同原则组织变更签证,签证意见应包括明确的工程量计量、费用结算依据、方法和造价调整标准等内容。签证前,项目业主应重点核查土石方工程、隐蔽工程、临时工程等计量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以及合理性。现场须留存文字记录、带时间戳的影像资料、询价凭证等相关佐证材料,并现场联合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业主应建立项目工程变更台账,负责变更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涉及重大技术方案的变更,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后,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项目变更根据投资增减金额大小履行必要手续。县直管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工程变更的分类标准,并报县财政局(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企业实施经泸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预算评审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须严格执行泸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  项目审计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应建立完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责任,强化工程招投标管理、造价控制、合同管理、施工过程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强化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审计监督范围,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由企业组织实施审计并对审计结果负责县财政局应对项目进行抽审,对编制虚假决算报表和抽查误差率较大的项目,移送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责任。

第九章  项目资金及结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基本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做好工程建设项目独立核算和概(预)算管理工作,按规定及时办理结算、编制决算。

第三十三条  加强工程款支付监管。项目业主应建立并履行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分级审批流程,包括:

(一)现场管理部门审核经施工、监理及跟审单位认可的工程量计量资料和支付申请;

(二)工程管理部门、投资内控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三)财务部门审核并与相关合同、招投标文件核对无误后报项目业主主要负责人签批,按工程款审批单和施工单位提供的发票等支付进度款。禁止超额支付或违反合同预支工程款;

(四)工程价款结算经审核完成后,须经内部核查确认不存在违约事项及相关赔偿责任,方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工程尾款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且完成相关质量保修义务后,按合同约定程序予以支付。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资金来源包含财政专项资金的,其结算评审须严格执行泸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结算评审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章  项目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将纳入年度考核体系。其中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问题整改和违纪违法等情况纳入企业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直管企业应将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情况,纳入子公司年度绩效考核。企业应对企业工程建设项目责任人员的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按照行业规定进行问责、处罚;对项目业主单位履责不力的,依法追究其主体责任;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存在失职渎职、履职不到位等问题的,由主管部门按规定问责;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将问题线索移送县纪委监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和范围,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技术方案的;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投资管控有关规定,造成“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等“三超”问题的;

(二)未能尽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完成建设任务,造成建设成本增加;

(三)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招投标、合同管理、变更管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工程决算等相关建设程序或制度;

(四)发现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未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

(五)违反规定超额支付或违反合同预支工程款;违规套取、挪用、截留、挤占、虚增建设资金;

(六)未按规定及时检查、督促各参建单位整理工程资料,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七)以化整为零方式处置国有资产、国有资源规避审批,或随意处置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造成损失浪费引发不良影响;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在投资控制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应当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投资(造价)咨询、资产评估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追究责任,明确相关单位赔偿责任,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由相关主管部门视情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一)未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影响工程质量或者安全;

(二)围标串标,阻挠、排挤其他单位公平竞争,扰乱招标投标正常秩序;

(三)允许挂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项目;

(四)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影响工程质量安全;

(五)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情节严重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六)采用伪造证据、虚列成本或者与发包方有关人员串通等欺骗手段,抬高工程造价;

(七)套取、挪用、截留建设资金;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投资(造价)咨询、资产评估等单位失误所增加的建设成本,原则上不纳入项目成本。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上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泸县县属国有企业自建项目审批表

项目名称



项目业主


建设地址


建设年限

    年   月—    年  月

总 投 资


投资主体、资金来源、建设内容及规模


申请自建的原因及理由


申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主管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行业行政主管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审批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政府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泸县国有企业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报批表

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业主及

代建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施工合同

编号



合同金额

(其中:暂列金    

暂估价      )

已审批增加的变更金额



工程变更原因

提出方

□1. 业主 □2. 设计单位□3. 施工方 □4. 监理方□5.其他(单独注明):


变更原因

分类

□1. 设计类:a.设计遗漏 b.设计失误 c.二次设计 d.现场条件变化


□2. 现场施工类:a.施工困难 b.施工进度要求


□3. 其它(单独注明):


原因概述



主要变更内容

及数量



对工程进度、质量的影响



变更部位现状

该部位是否已施工 □否   □是


本次提出经审核的变更金额


审核文号(若有)



变更增加的资金来源(变更减少不填)

选择以下项目填写:□1.暂列金 □2.合同内其他内容优化调剂 □3.财政预算 □4.债券资金  □5.项目业主自筹  □5.施工单位自行承担□6.其他(需单独备注说明)


监理方意见:

设计方意见:

施工方意见:

项目业主意见:

项目直管企业意见: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项目审批部门意见:

县政府审批意见:

备注:企业可根据实际自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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