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中共泸县县委政法委员会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泸县见义勇为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泸州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实施办法》和《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规定,县委政法委草拟了《泸县见义勇为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6年2月9日至2026年3月11日,公众可通过邮寄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邮寄地址:泸州市泸县玉蟾街道花园路149号。
邮 编:646100
电子邮箱:ak001x@foxmail.com。
联系电话:0830—8102121
附件:泸县见义勇为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共泸县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2026年2月9日
泸县见义勇为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弘扬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平安泸县建设,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泸州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实施办法》《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结合泸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泸县行政县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与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与正在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主动协助有关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破获重大犯罪案件的;
(四)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依法认定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警务辅助人员、保安等从事社会治安保卫工作的相关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县域外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规定
进行确认。
第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县级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建立见义勇为联席会议机制,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医保局、县公安局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委政法委,负责日常事务。县政府办公室、县委政法委为召集单位,会同各成员单位按照相应职能职责,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相关工作。宣传、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及各新闻媒体应积极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
第五条 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程序:
(一)举荐申请。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行为发生地镇(街道)或县级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举荐申请见义勇为。
(二)受理登记。镇(街道)或县级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接到相关行为举荐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后填写《见义勇为行为申报登记表》,并将相关申报资料报县见义勇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
(三)调查核实。县见义勇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收到相关申
报资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时调查核实情况,有关部门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四)会议审议。县政府办公室、县委政法委组织召开见义勇为联席会议审议见义勇为行为。
(五)征询意见。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将拟确认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因保密需要不征询意见的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确认公布。经公开征询意见无异议后(因保密需要不征询意见的除外),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由县见义勇为联席会议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经确认后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事迹突出,被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的,根据事迹情节,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经费奖励。
(一)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发放10万元奖励金。
(二)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视伤情发放0.5至5万元奖励金。
(三)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人员,发放0.5至1万元奖
励金。
(四)上述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八条 获“见义勇为公民”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本人及家属可受邀参加县、镇(街道)举办的重要庆典、纪念活动。
第九条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金,依法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对本县已评定的“见义勇为公民”,择其事迹突出者推荐市级“见义勇为勇士”和省级“见义勇为英雄”评定。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将奖励见义勇为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县级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管理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 涉及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抚恤优待的,按照《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和《泸州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1年12月22日泸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泸县见义勇为奖励办法》(泸县府发〔2011〕26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