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试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量化登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情形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解决问题楼盘遗留问题,切实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关于试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量化登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6月16日至2026年7月15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1.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540575480@qq.com
2.邮寄信函:请将书面意见邮寄至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泸县玉蟾街道花园路94号,邮编:646100),信封请注明“量化登记征求意见”字样。
3.联系电话:0830-8192656。
三、注意事项
1.为便于联系和对意见建议整理,请写明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2.反馈意见时请注明针对的具体条款,以便汇总研究;
3.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热忱期待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附件:关于试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量化登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16日
附件
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泸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关于试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量化登记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情形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解决问题楼盘遗留问题,切实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试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量化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概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量化登记,是指以幢、层、套、间为不动产基本登记单元,按照可售计容建筑面积占比,将整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精准拆分量化,明确单幢(层、套、间)不动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份额,建立房地一体、一一对应、份额清晰的不动产登记机制。
二、实施范围
全县范围内新建、在建、已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住综合体项目等地上建筑物对应的国有出让建设用地。
已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存量商品房项目,可根据权利人申请,自愿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份额量化补登记。
三、办理标准
(一)量化核算口径
以项目可售计容建筑面积为核心量化指标,按照单幢(层、套、间)可售计容建筑面积÷项目总可售计容建筑面积的比值,核算对应土地使用权份额,以万分数(精确至小数点后2位)精准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项目可售总计容建筑面积统一按照规划审批成果核定。
(二)权利归属规则
1.商品房销售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对应量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份额同步随之转移,实行房地权利一体转移。
2.项目未售房源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份额,归开发企业所有,可依法办理抵押、转让等手续;已售房源对应的土地份额自动剥离,不再纳入企业抵押资产范围。
3.小区公共配套建筑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统一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不单独拆分量化。
四、办理流程及时限
(一)同步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在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同步提交量化登记申请,无需单独重复申报。
(二)数据核验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照项目总平面图、规划审批文件、房屋预(实)测绘成果,核验项目按照单幢(层、套、间)可售计容建筑面积与项目总可售计容建筑面积的比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以上比值精准核算各不动产单元土地量化份额,形成建设用地使用权量化明细表。
(三)审核登簿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量化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土地使用权量化份额精准录入不动产登记系统,在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中明确记载土地份额信息,实现一房一地、份额明晰。
(四)办理时限
符合登记条件、材料齐全的,量化登记审核、登簿工作于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申请所需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批附图、项目总平面图;
(四)房屋预(实)测绘成果报告;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量化明细表、抵押、查封量化清单(涉及抵押、查封项目);
(六)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足额缴纳凭证;
(七)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成果;
(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工作要求
(一)压实主体责任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申请主体,需严格按照规定主动申报量化登记,如实提交项目资料、测绘数据,严禁虚报、瞒报数据,杜绝违规抵押、违规处置土地份额等行为,确保量化登记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二)强化部门联动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统筹全县量化登记工作,负责业务审核、数据核验、登记登簿、政策指导等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项目预售许可、工程建设监管,配合做好项目数据共享;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发力,打通业务衔接堵点,保障工作高效推进。
(三)规范登记管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严格执行量化登记标准、流程规范,健全台账管理,精准录入权属信息,规范证书记载内容。同时做好档案留存、数据归档工作,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合法有效、可查可溯。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6日起施行,施行期为1年,最终解释权归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泸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2026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