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公开征求《泸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意见的公告
我局代县政府起草了《泸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人来电或者邮件反馈意见建议。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448745096@qq.com;
2.通信地址:泸县玉蟾街道花园路94号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联系电话:(0830)8192888。
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2月27日至2026年3月26日。
附件:泸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再次征求意见稿)
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2月27日
泸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
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再次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一)自然保护地: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泸县段)、四川泸州市牛滩镇白鹤生态自然保护区、玉蟾山风景名胜区、玉龙湖风景名胜区、四川省玉蟾森林公园(上述自然保护地范围有新调整的,禁猎区范围以批复调整后的范围为准)。
(二)重点林区镇(街)及鸟类迁徙途经镇:玉蟾街道(除县城建成区)、石桥镇、毗卢镇、方洞镇、喻寺镇、嘉明镇、福集镇、天兴镇、潮河镇、海潮镇、得胜镇、立石镇、牛滩镇、太伏镇、兆雅镇。
(三)国有林场:泡桐坳工区、宝峰工区、姚茶林工区、龙岩工区、龙贯山工区。
二、禁猎期
禁猎区域内全年禁猎;禁猎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每年3月1日至7月31日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禁猎和禁食对象
禁止违法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用猎捕工具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外,泸县境内还禁止使用无人机坠箭、麻醉药(枪)、玻珠枪(电击枪)、吊杠、滚笼、猎笼、排刺、电网(其他电击工具)、弓箭、弩、弹叉(弹力弹射式装置)、弹弓、绳套、标枪,以及其他足以致野生动物失去自由、受伤、死亡的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禁用猎捕方法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外,泸县境内还禁止采用粘网、投掷利器、水淹、犬捕、鹰抓猎捕野生动物,以及其他足以致野生动物失去自由、受伤、死亡的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六、其他事项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致害防控、资源调查监测、疫源疫病监测、重大疫源疫病处置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应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非禁猎区、禁猎期内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七、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举报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猎捕、杀害、买卖、贩运、走私、加工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时,有义务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 0830-8182110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0830-8193026
县市场监管局: 0830-8182527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30日后起施行,有效期5年。
泸县人民政府
2026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