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8358031K/2026-00010 | 公文种类: | 通告 | ||
| 发布机构: | 泸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6-07-21 | 发布日期: | 2026-07-21 |
| 文号: | 泸县府规〔2026〕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泸县府规〔2026〕2号
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一)自然保护地。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泸县段)、四川省泸州市牛滩镇白鹤生态自然保护区、玉蟾山风景名胜区、玉龙湖风景名胜区、四川省玉蟾森林公园(上述自然保护地范围有新调整的,禁猎区范围以批复调整后的范围为准)。
(二)重点林区镇(街道)及鸟类迁徙途经镇。玉蟾街道(除县城建成区)、石桥镇、毗卢镇、方洞镇、喻寺镇、嘉明镇、福集镇、天兴镇、潮河镇、海潮镇、得胜镇、立石镇、牛滩镇、太伏镇、兆雅镇。
(三)国有林场。泡桐坳工区、宝峰工区、姚茶林工区、龙岩工区、龙贯山工区。
二、禁猎期
禁猎区域内全年禁猎;禁猎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每年3月1日至7月31日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禁猎和禁食对象
禁止违法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用猎捕工具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外,泸县境内还禁止使用无人机坠箭、麻醉药(枪)、玻珠枪(电击枪)、吊杠、滚笼、猎笼、排刺、电网(其他电击工具)、弓箭、弩、弹叉(弹力弹射式装置)、弹弓、绳套、标枪,以及其他足以致野生动物失去自由、受伤、死亡的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禁用猎捕方法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外,泸县境内还禁止采用粘网、投掷利器、水淹、犬捕、鹰抓猎捕野生动物,以及其他足以致野生动物失去自由、受伤、死亡的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六、其他事项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致害防控、资源调查监测、疫源疫病监测、重大疫源疫病处置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应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非禁猎区、禁猎期内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七、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法举报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猎捕、杀害、买卖、贩运、走私、加工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时,有义务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0830—8182110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830—8193026
县市场监管局:0830—8182527
九、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6年9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图:泸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示意图
泸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1日
附图
泸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