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故制定该管理措施。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通告》明确了禁止燃放区域和限制燃放区域,并对管控作了要求。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以下区域(场所)为禁止燃放区:
1.泸县玉蟾街道、福集镇、天兴镇、牛滩镇、海潮镇、方洞镇、喻寺镇、嘉明镇、潮河镇、得胜镇行政区域。
2.禁止燃放区域外以下区域:(1)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展览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2)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驻地;(3)车站、码头、立交桥、隧道等交通场站,机动车停车场等公共场所;(4)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5)集贸市场、商超(超市)、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6)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儿童福利院;(7)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公共绿化带、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域;(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禁止燃放区域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区域以外为限制燃放区域。
限制燃放区内除夕、农历正月初一、元宵节期间可以燃放,其余时段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四、有效期限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2024年11月30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本通告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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